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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5-27 10:21:13 | 移动端: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所谓公正司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和谐社会需要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形成需要司法公正,可见司法公正对实现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代中国,我们仍能看见许多不公正的案件,如李昌奎案,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此案经媒体报道,民众哗然。与此前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相比,本案罪犯李昌奎的罪行比药家鑫大得多,前者强奸一人、杀害两人,后者杀害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前者是潜逃数天后,走投无路而自首,后者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前者被判死缓,而后者被判死刑(已被执行死刑)。药家鑫若泉下有知,肯定会大呼不公、大呼冤枉。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含糊的“量刑过重”, 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看,云南省高院的改判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失去公正,则是僵死的躯壳,是暴政的帮凶。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不公正的立法危害更烈,后者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

  实现司法公正应做到以下几项。

  (一)提高法官的素质。

  许多人都听到过这样一首民谣,法官是吃了被告吃原告,吃了原告又来吃被告。这样两面吃的法官,不知道是否会吃了人的嘴软拿了人的手软呢? 在基层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充当的是一个和稀泥的角色,法律公正没有得到贯彻和遵守。令人发指的是,还有极少数法官为了个人情欲以权力相威胁而引诱猥亵当事人的亲属。当然,在诉讼参与人中,律师也是一个弱势群体。由于诉讼当事人对法官在审判中作用的迷信,当事人会选择什么样的律师,法官的一言一行,甚至一个眼色,一个暗示都使当事人会做出一个委托代理决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又成了律师的衣食父母。律师不得不唯法官意志是从。许多律师不得不对着法官张开的血盆大口,投进一块又一块血淋淋的鲜肉。当前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的丧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究竟正如法官所言,是待遇太低还是本身欲壑难填导致了司法的腐败?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当的使命。

  (二)理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曾几何时,有关行政干预司法审判,法官顶不住压力而枉法裁判的报道停止过?在前几年,许多律师不接行政官司,法院不审行政案件,还有即使有些法院受理审判行政案件却传唤不来被告?在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着严重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得不到尊重,甚至受到严重的践踏。在目前体制下,法院院长和法官是经过同级人大的选举和任命的,而地方党政一把手普遍兼任同级人大主任,这样,地方一把手对人大的选举和任命院长、法官有着重大的影响。甚至地方的一纸文件就可以决定法院院长的去留。因此,上下级法院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三)加强监督制约,抵制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腐败毒瘤,是最恶劣的腐败。不法的司法人员拥有这种权力,如果受不到有效的监督限制,就会被租用、滥用。如何遏制司法腐败,重要是加强对执法机关、司法人员的执法监督。要不断完善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创立长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要从立法入手建立外部监督的有效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规范,避免外部对法院执法活动的不当干涉,要统一整合监督机制,要做到职、权、责的统一,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从制度上保证队伍不出问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让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正没有滋生的土壤。其次要加强舆论的监督,事情一旦被媒体曝光就会迅速的解决。

  (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改善司法环境

  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最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 作为普通群众的公民,对其法律素质的要求更多地体现为对法律基本知识的一般了解,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对他人违法行为的力所能及的制止等。培养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共识,让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难而巨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有观念上的更新。我国要积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合理的司法公正体系,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相关文章】结合审判实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当今社会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个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我们身边发生着,那么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是视而不见还是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呢?那些不幸的人们。我想我们应该选择而后者。即使我们做的只是一点小事,这也比视而不见强多了,我们不能漠视那些不公正的现象了,下面让我们看两个案例,它们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应该说与我们的生活细细相关。

  案例1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遇到受害人王家飞(殁年18岁)及其弟王家红(殁年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投案自首。受害人家属称,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责的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元安葬费。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

  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属已经向相关部门正式提出不服判决,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执行李昌奎死刑。

  案例2

  。一个农民承包了40亩林地,村干部看中了林地下挖沙卖沙的好处,为谋私利,不惜私自伪造林地契约,想方设法把农民的林地承包权退出来。

  周围很多人怂恿农民到各级部门上访,时值2005年,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副院长王海波在该村进行科技推广时巧遇那个农民。那个农民很老实,也很苦恼,“我究竟该不该上访?能不能帮我们打官司?”

  “要相信法律,走正常的司法程序!”王海波告诉他,然而,事情发展的方向并非如他所想。

  村干部为了阻止那个农民胜诉,千方百计地找关系、找门路,原本简单的案子,经过县法院一审、市法院二审之后,农民都败诉了。承办该案的法官和律师告诉他,你们村干部活动能力太强了,把县、市两级与该案相关的司法人员全都影响了,如果你胜诉了,我们还怎么在当地待?

  如今,6年过去了,农民的案子依旧没有解决。有人笑他,这事如果上访,可能早就解决了。

  王海波说,自己经常在农村基层调研,发现像这种老百姓遭遇司法不公正的案子并非个例,建议严格清理基层法官队伍。

  “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正在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委员刘昕列举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的一组数字:法院收案数量连年呈上升趋势,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结案数量分别为983万、1054万及1099万件。一些基层法官人均办案达280多件。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卫辉市唐庄镇党委书记吴金印说:“在农村,存在部分办案人员不遵守法律、贪赃枉法的情况,老百姓意见很大,法律是维护老百姓权益的最基本的工具,希望两高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提高判案能力,公平公正判案,不要看人下菜单!”

  综合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当中存在着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其实在我们国家这样的案例还很多很多。只是我们不知道罢了。那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那些呢?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 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那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即如何解决我国司法不公正现象呢?我想,既然发现了问题,那么总有解决的办法。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依次如下:

  首先,确立独立的司法体制。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不能放弃党的领导,但我们在不影响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可以对法院现行的领导体制作如下改变:1.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院长和副院长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人大监督;

  2.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组织招考;3.地方各级法院的财政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除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外,不受其他法院和其他机关的领导,但要接受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

  其次,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定期培训。以期提高其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培训期限不能过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单位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要予以辞退。

  再次,进行全民普法,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预算相应的经费用于普法工作,可以组织大学法学院学生深入到广大社区和农村开展普法活动。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规定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要组织律师到社区和农村作一次义务法律援助和教育。

  第四、完善司法监督体制,细化司法监督程序,明确司法监督机关的权限和责任,避免司法监督流于形式。

  第五、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待遇,以使其不会因其家人正常的生活、学习、治病受到经济的限制。具体地讲,国家应保证法官及其家人有房住、有钱在国内正常上学和有钱治病。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安心工作,减少其被金钱诱惑的可能

  综上所述,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逐渐改革,公民素质正在提高,如果能适时采取上述措施,实现法治对于我们将不再是一个梦想,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有的是学法律的,我们更应该重视起来,因为在不久将来,我们接触的就是这类事件,如何的为这些人民讨个公道,责任很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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