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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6-07 09:33:41 | 移动端:关于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关于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现就关于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思考如下:

  一、严格许可准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1、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全面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白酒等生产企业换证审核和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再审核工作,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每季度要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按不小于10%的比例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

  2、严把食品经营许可关。严格食品批发、商场超市和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许可准入条件,并每季度实行飞行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

  3、现场制售食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凡达到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具体加工经营的品种(如“炒毛栗”、“面条加工”、“酿皮”)核定经营范围,发放许可证;小食品店可按预包装食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低温冷藏冷冻食品或散装食品)核定经营范围,发放许可证。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

  4、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法定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上限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和停止展销活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凡食品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连同市场开办主管单位和展销会场地出租单位,一律公开曝光。

  5、实施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量化分级、信用分类、动态监管。在食品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其对应的信用等级(好、较好、一般、差)在生产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公示,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

  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严格生产企业食品质量监管。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凡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或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将原辅料及产品信息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未向购货商提供“电子一票通”的,要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7、严格餐饮服务环节原料采购监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肉、蛋、米、面、油和调味品等原料索证索票不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或其他原料3个品种以上索证索票不全的,食品添加剂未实行“五专”管理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未实施电子追溯管理的,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8、严格流通环节索证索票监管。食品批发商未实行电子追溯管理、不按规定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一律停止批发业务;商场超市未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索取“电子一票通”的,其他食品经营者有3个以上品种索证索票不完整、不真实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虚构食品信息或提供虚假票证的,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9、坚决制止超范围生产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超能力接待及超范围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10、不按要求贮存的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储存条件要求仓储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运转不正常存放的低温食品、常温下放置的低温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先行下架封存、暂停销售,并对其进行重新抽检,依据检测结果依法从严处理,抽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

  11、散装食品管理不规范的一律视为问题食品。凡防蝇防尘设施设备不齐全、标识标签不规范的散装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下架退市。经营者不落实散装食品管理规定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12、实行不合格食品同品牌、同规格暂停销售制。对检验结果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实行全省范围内同品牌、同规格的食品先行下架,暂停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批次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允许重新上架销售。

  13、数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禁止销售。对一年内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食品禁止在市场销售。由其食品生产企业连续提供该产品10个批次以上法定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恢复销售。

  14、安全隐患较多的儿童小食品禁止肃销售。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麻辣食品、膨化食品、油炸食品等儿童小食品(如“牛板筋”、“麻辣条”“唐僧肉”等),禁止生产和销售,具体品种由省食药监局公布。

  15、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退换。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设置提示牌,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督促食品经营者做好临近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毁和记录工作,不得将其退回供货商。凡违反规定要求的,依法从严处罚。

  16、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三无”、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山寨”食品和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数量较少的可就地销毁,数量多的集中销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律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17、严格落实专区(专柜)管理和禁散销售要求。食品经营者未落实转基因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规定的,未落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8、严厉查处餐饮具洗消不规范行为。餐饮服务单位卫生条件差、消毒设备未正常运转、餐饮具不洁净或用“一盆水一块布”清洗的、从业人员没有健康及培训合格证明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屡次违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9、加大对风险食品监督抽检频次。分级分类确定为C级(一般)以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批次提供检测报告,且每月提供一次法定检测报告;确定为C级(一般)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每半年要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抽检一次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必须按季度提供所加工制售食品的法定合格检测报告。对不能定期提供食品检测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三、严厉处罚惩戒,遏制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20、严厉打击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行为。对使用病死、毒死、未经检疫或来源不明的禽、畜、兽和水产动物肉类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1、严厉打击黑作坊黑窝点。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或涉嫌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给予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涉嫌故意非法添加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产停业;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23、严厉打击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过期食品倒包返场销售的、涂改生产日期的一律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或火锅店使用“回收油”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要求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24、加大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对不合格食品按照品种批次建立“一品一表一案卷”(即:一种不合格食品对应一张清缴情况统计表和一份处罚案卷)的清查追溯机制。对省内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同品种生产线停产整顿;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3年有效期内,凡同一类产品监督抽检累计出现3次以上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者一年内同类食品有3次以上抽检不合格记录的,3年内不得经营该类食品;餐饮服务单位一年内3次以上抽检不合格,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5、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以下几种情形全部列入“黑名单”:(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2)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3)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的;(4)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5)生产销售变质、过期、掺假掺杂、假冒伪劣食品的;(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7)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8)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9)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10)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6、建立食品行业驱逐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管理工作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其法人代表不得再申办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7、建立食品违法行为的曝光制度。对食品违法企业、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不合格食品实行常态化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

  28、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消费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规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31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按购买食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索赔。

  四、严肃追责问效,确保监管职能落实

  29、严格督查问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每季度都要对下一级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飞行检查,采取横向比较、纵向排名的方式进行通报,一般事项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重要事项直接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特别重大事项,同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每次的督查通报将作为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依据之一。

  30、严肃责任追究。对辖区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一律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对违**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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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是直接关系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点问题,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点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XXX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和资金投入,制定下发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使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食品环境有所改观,但是,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仍然相对薄弱,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急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是经营环境卫生较差。学校周边大多是小型餐饮店和流动摊贩,经营面积狭窄,设备简陋,甚至很多流动摊贩的经营工具就是一辆手推车,基本没有防尘、防虫、消毒机等设施设备,生熟食品、原材料等随意露天摆放,餐饮垃圾随地乱扔乱倒,餐饮环境卫生较差,食品安全无法保证。

  二是流动摊点不利监管。由于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摊点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流动摊点屡禁不止,一般都无证经营,没有任何手续,摊贩的健康状况、原材料来源、生产加工过程等情况难以掌握,生产日期、厂家、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很难判断,食品原料在运输和贮藏过程中缺乏有效的防止污染和保鲜手段,为了竞争往往是低质低价,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三是经营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部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漠视国家职能部门规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经营者在采购和销售环节中不按规定履行查验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食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等制度,造成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缺失,使不合格食品趁机流入校园。

  四是学生安全意识薄弱。学校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开展较少,学生对食品安全识别能力较弱,广大学生特别是小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多数学生食品消费主要以食品的色、香、味为主,其中味道重的麻辣烫、烧烤等现制现售食品尤其受到学生的欢迎,而这类食品存在重复使用食用油,大量非法添加色素、防腐剂、调味剂等问题,长期食用易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校园周边食品市场良好氛围

  一是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公示栏、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卫生知识、辨别方法等,增强学生、家长、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真伪食品辨别能力,引导学生到有资质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消费,督促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二是建立工商与学校联席工作制,执法人员定期进校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咨询活动,开辟校园“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通过现场讲解和信息公示,不断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消费意识。

  (二)健全监管机制,严把校园周边食品市场准入关

  要严格校园周边食品市场准入关,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建立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经营户动态监管档案,定期对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户进行巡查,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新登记的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要采取跟踪巡查和后续回访等措施,对其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管,严防违规经营。

  (三)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校园周边食品市场经营环境

  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坚持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区域分段划片,落实到具体人员,制定巡查计划,增加巡查频次,对辖区实行全方位、流动式、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实现校园周边食品市场无缝隙监管。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大力开展学校周边食品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户的证照是否齐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等制度是否落实,经营食品是否有QS标志,有无销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合格食品等,对未取得食品卫生经营资格的企业、餐饮店以及流动摊贩,坚决予以清理和取缔,对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的,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三是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积极开展“诚信经营户”及“校园放心店”评比活动,引导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树立“文明诚信光荣、欺诈失信可耻”的经营理念,督促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购销台账制度、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等,促进食品行业自律。

  (四)完善“三位一体”机制,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市场监管合力

  建立学校、社会、职能部门“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监管落实到位。一是建立学校日常监管机制。成立校园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第一责任人,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校园内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二是建立社会监管机制。建立校园周边食品义务监督站,聘请学生家长、社区居民担任义务监督员,实现校园周边食品全天候监管。三是建立职能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加强工商、教育、卫生、质监、公安机关、地方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力度,互通执法信息,协同开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校园周边市场。

  (五)加强站点建设,强化“12315” 综合执法平台效能 在学校建立消费者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把“12315”平台延伸到学校,加强学校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流,明确学校与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查处学校周边违法违章经营食品行为,确保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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