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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庭个人实习总结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3 07:57:42 | 移动端:审监庭个人实习总结

篇一:法院审监庭实习报告

2013年5月26日到2013年 6月13日我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三周的实习,除去周六周末,实际待在法院的日子只有十五天,时间虽然很短,但在这期间的收获却是很大的,也有很深的感触。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唐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48年12月27日。1955年3月,唐山人民法院改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58年4月28日,唐山市改属唐山地区领导,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入地区中院,改称唐山市人民法院。1978年5月,改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市辖区各法庭改建为区人民法院。

它的性质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其只要职能主要是对第四级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审理应受理的初审案件,审理上诉及申诉案件,有终审权。我所在的实习岗位在审判监督庭,它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办理再审案件。我的实习工作也就是协助审监庭的人员行使他们的职能、完成他们的工作。

二、实习过程概述

2011年12月26日来到法院实习的第一天,就被分配到了审判监督庭去工作,这也确定了在今后的三周内我所在的固定场所为审监庭。在审监庭实习的三周中,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他们进行工作,整理文件以及卷宗。

审监庭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办理再审案件。所以在审监庭实习的这段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前总是想有些案件只给判决标准要求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那么法官既可以给幅度内的最高判决也可以给最低判决,到底是什么决定最后的判决呢?通过大量阅读这些判决书我才感觉到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它总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寻,这就是法官接触大量案件后形成的标准。我发现很多相似案件的判决也很相似,我想这也许就是所有法官根据经验所达成的标准。

在审监庭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整理卷宗,这项工作让我对案件自受理到结案的工作流程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整理卷宗的时候我并不是简单的装订好就完事了,我总是看看里面的内容,当发现自己感兴趣的总是会仔细的研究一番,通过这些工作丰富了我的实践知识,我想这对我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实习主要情况和体会

在审监庭实习期间,我认真完成庭长和各个同事安排给我的各项工作,并协助庭长完成了2011年下半年度各审判人员办理案件的效率表。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的充分肯定和较高评价。

都说审监庭是个很闲的地方,刚开始的两天我也这么感觉,总觉得没有事情可做,觉得无聊。可后来我觉得闲着也是闲着就找来了那些大量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来看,看着看着我就发现这一天过的很快,并且感觉自己收获很大。这让我明白,原来闲是相对于懒人来说的,只要我们勤奋努力是不可能感觉到闲的。这也让我联想到生活和学习上,只有做一个勤奋的人,才会有更大的收获与成就。

也正是通过阅读这些判决书和裁定书,让我认识到审监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经过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作出的,二审程序结束后,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但有些裁判又确有错误,这些错误的裁判如何纠正,应由哪个部门纠正?对此诉讼法特设了审判监督程序,并规定:人们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就是目前审判监督庭行使再审案件审判权的法律依据。这一不适当的职能定位随着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显露出的局限性和由此引发的负面作用已越来越明显。

我感觉最主要的问题有两点:一是,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监分离;二是,监督不力且明显滞后,并且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带来了工作效率偏低的不足。为此,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阅读了大量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并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拙见。第一,建立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审、监分离制度。“三个分离”制度的制定是现代司法审判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审判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举措。审判监督庭既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则其职责范围就应以审判监督为限。本院已生效的裁判如经审判监督庭再审听证后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应由其它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监督庭不宜再直接审理再审案件;审判监督庭原部分拥有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是与审判的科学化管理不相容的,应当加以纠正。第二,为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应把审限的管理与控制作为审判监督庭的一项经常性的主要的监督职能之一。办案效率问题历来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数量不少的超审限案件的存在是其重要的因素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下大力气铲除超审限这一顽症。为实现这一目的,应把监督作为先行的切入点,将所有案件的排期工作交由审判监督庭全权负责,公告、司法鉴定、审计、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等不计审限的事项也由审判监督庭统一办理;对有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对承办人拥有督办权;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限的案件,也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报批。通过以上监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超审限案件的数量。案件超审限的问题解决了,办案效率不高的问题的解决也必能实现新的突破。

这次实习给我体会非常深刻的一点是: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其实很多东西在学校的时候我都学习过,但知道的都是理论,知道操作步骤,却没有多少实践,甚至都没有考虑到按照这些步骤去做的时候,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以及要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四、自我评价

转眼间三个星期的实习就过去了,回想起来真是感受颇多。这些天里经历的每一天,都已在我心中留下了永久的印记,因为这些印记见证我这样一个新生的成长。在过去实习的这半个月内, 我收获了很多很多。我在憧憬中懂得了来之不易的珍惜;在思索中了解了酝酿已久的真理;在收获后才知道努力的甜美。在实习中我做到了谦虚谨慎,勤奋好学。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认真听取其他人员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表现出较强的求知欲,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在工作中我做到了踏实肯干,吃苦耐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

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自己的良好的处事原则,能与同事们和睦相处;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从而不断的丰富自己的阅历。

我相信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拿出百尺竿头的干劲,胸怀会当凌绝顶的壮志,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与社会的接触过程中,减少磨合期的碰撞,加快融入社会的步伐,才能在人才高地上站稳脚跟,才能扬起理想的风帆,驶向成功的彼岸。

篇二:实习心得审监庭 年轻的战场

年轻的战场

暂别校园,虽有不舍,思绪仍旧飘飞在师大的教室里,宿舍的欢声笑语依旧回荡在耳旁,但此时我们已经坐上了去外地实习的车,大包小包的拎着,仿佛是毕业季的提前来到,在辅导员的目送中,车缓缓的开动了,我们走了,带着一种莫名的紧张与兴奋,奔赴这属于我们的年轻的战场,某县法院!

初到法院,一切都是那么的陌生,站在法院的院子里,我们一群穿着休闲装束的学生显得是那么的刺眼,青涩的我们跟在老师后面完全不知所措,好在立刻举行了交接仪式,把我们交给了法院的指导老师,也就是在这里,我认识了我的指导老师姚青松,他把我领到了他的办公室,进门的时候我偷偷地瞄了一眼门外的牌子,上面写着审监庭,我愣了一会,从来都只听讲过民庭、刑庭、行政庭等,却从未听过审监庭,在后面的聊天中,我知道了原来审监庭的全称是审判监督庭,负责全院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和案卷的检查工作,所以审监庭平时可谓是相当的清闲,基本上是无事可做,因为再审案件一年最多一俩起,案卷的检查工作我又插不上手,顿时感觉实习生活算是“没戏了”。就在这时,我们的肖跃庭长出现了,是他帮我“缓解”了一下我的实习生活,终于算是有“事”可做了。其次,平时没事的时候我会看看案卷,以增加自己的法律实践视野,所以在法院的实习虽说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给力,但还是很开心的。

工作的时间长了,和俩位法官之间已经没有了之前的尴尬,虽然俩位法官在年纪上比我大很多,但工作使我们之间有了共同的话题,

平时在工作上遇到的问题,都会在一起讨论。当然俩位法官的一些话使我也是受益匪,浅记得肖庭长曾经跟我说过:“法律即便制作的再完整,也肯定是有漏洞的,因为法律不具有前瞻性,不可能完美的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其次,俩位法官对我说过,虽然我们在实践中操作的很好,但是也需要你们法学理论的支持,你们实习生虽说没有很多的实践能力,但是新的理论知识确实给法院的工作注入了许多新鲜血液。在俩位法官的身上,我学到了很多,比如,做事要眼勤、手快、干练,观察案件要仔细,要学会用整体的思维去看每一个案件。

美好的时光总是易逝,实习结束的时间悄然而至,心中难免不舍,感谢审监庭的俩位法官,是你们的耐心帮助让我们学到了很多知识,是你们的父亲之气概让我感受到了泾县人民的关心与热情,是你们的教导让我变得成熟,你们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作风,终将会变成我们以后工作中的一个风向标。感谢某县法院,让我在这里度过了一段难忘的日子,感谢某县法院,帮助我成功的“闯出”这年轻的战场。

篇三:在刑事庭的实习心得

在刑事庭的实习心得

今年暑假,我在廉江法院刑事庭实习了两个星期。通过这十几天的学习,真正把书本知识与实践操作结合,对刑事诉讼程序有了更直接的认识;也深深被法官的个人魅力所折服,对法学增加了很多更理智的认识。但是,基层法院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得不使我思考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一、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数量及处理情况

以前总以为,廉江这么小的一个县城,每年的刑事案件应该屈指可数。真正进入到刑庭,才明白,原来越小越落后的地方违法犯罪的情况越普遍。在刑庭的十天,基本上每天都有案件要开庭审理,有时一个上午甚至要判四五个案,而且在整理刑事卷宗的过程中,我也估计了一下,每个刑庭的法官半年平均要负责六七十宗案子,数量异常庞大。所幸的是,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来说还是相当及时,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的案例不是很多。整个刑庭的办事效率是值得称赞的。

二、庭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大多数案件的处理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但是无可否认庭审中依然存在着诸多的程序性问题。审判员有意或者是无意的言行侵犯了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陪审员对法官绝对服从,被告人有罪推定的审理方式等等,无一不反映出基层法院庭审的随意性、任意性等缺陷。

(一) 审判员讯问方式不恰当

在旁听开庭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审判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都会用一些欺骗、威胁或者恐吓的言辞来逼迫被告人认罪,达到质证的目的。一些审判员会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往往会补上一句“你要认罪的话,就可以减轻几年刑罚,不然让你蹲一辈子监狱”。被告人因为畏惧,大多数都老老实实的招了,至于事实的全部经过是不是如起诉书所言,已经无从考究。在庭审中,法官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正义的代表,使用一些侮辱恐吓的言语无人去追究,部分被告人对此毫无反抗,任法官宰割,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某些合法权利已经被侵犯。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员应回避的几种情形。但在基层法院中,法官自行回避的情形基本上没有出现,在庭审的过程中,审判员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时,当事人大都也是说“不用”。但是据我在旁听过程中的观察,部分当事人甚至连什么是“回避”都不懂,审判员很少主动告知当事人何为“回避”,当事人也很少提问,偶尔有一个想了解一下,

审判官就会很不耐烦有些甚至态度恶劣地憋出一句“就是对我审理案件有没有异议”。这种解释在法律人士看来,是非常不全面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谈何保障,他们连自己权利的界限在哪里都不知道。法官处理自己亲戚朋友的案子的例子也很多,也有甚者在庭外悄悄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吃饭。审判的“公正”可想而知。

(三)被告人的辩护权被法官任意剥夺

《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但由于大部分法官在庭前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在控、辩双方未展开举证和论辩的情况下就进行书面的实体审查并产生预断 。审判长主持和指挥法庭调查的整个活动,包揽询问被告人、出示、宣读、调取 、审查证据的一切活动,控方和辩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审判长倾向公诉人的意见而轻视辩护方的辩护意见,等等。最终导致控、辩双方地位和力度失衡,控方压倒辩方,使被告人辩护权没有保障。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中使用非常普遍。

辩护权在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关指控进行辩解、反驳,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权利。但在基层法院的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经济拮据请不起律师,又由于自行辩护的水平不高,所谓的辩护,只是简简单单地用“是”、“不是”来回答审判长的问题。少数能请到辩护律师,但是律师在法官面前辩护权受到很大的压制。审判长甚至为了节省庭审时间,在辩护这一争议较大的环节,不愿花太多时间。被告人的辩护权被肆意剥夺的现象非常普遍。

有些案子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本应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但是为了节省时间和资源,审判长直接采用了简易程序。其实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是以被告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为前提的(如被告人做有罪答辩,就意味着其放弃获得无罪判决的权利),因此,法官在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时极容易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操作时,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心地位,部分案件适用简化审理,往往仅仅关注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下降,忽视了确保被告人充分地享有并行使 “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护“等权利。这种漠视甚至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做法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三、完善庭审的反思

(一)规范法官的言行,保证审判的公正

审判的公正要求法官的独立公正,为了防止法官在审判中徇私舞弊,关键是要杜绝法官处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子。这既是回避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还可以保证司法审判的相对公正。而且,为了真正落实辩护制度,法官在法庭上的讯问询问方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不能用恐吓、威胁、欺骗等非法方式查证质证。另外,《法官守则》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言行作风,每一个法官都应该认真遵守,并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工作中。

(二)完善庭审监督,避免程序违法

基层法院公开审理的案子,群众旁听的人数并不多,新闻媒体很少出席,甚至人民陪审员有时应出席时也缺席。由于缺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话语权通常集中在负责案件的法官手里,院长只是在定罪量刑非常离谱时,才会否定法官的审判。法律监督的渠道异常缺乏,以致庭审中的违法程序,无人揭发,审判不公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因此,在审判中既要确保“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护“等权利在法庭中得到严格遵守,坚决防止限制或变相限制被告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切实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又要切实加强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辩护律师有权协助被告人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认等,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和重新鉴证;与控方进行平等、激烈的辩论,其言论不受刑事追究等等。这样子程序公正的庭审方式,才能算得上是公正的审判。

(三)大力普法,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在基层法院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很多都是在接受审判的过程中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对自己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基本上一点概念也没有。保障当事人诉讼的合法权利,首要之举就是要大力普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水平。当今社会,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这样子既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给当事人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帮助。 现代司法为了确保权利的实现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正当程序原则和制度。如,“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辩护”“司法独立”等原则。基层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正当程序的改革方

向,紧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确保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真正做到:法律人生,仁布天下;解天下冤,维天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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