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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设立公司章程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7-14 11:44:18 | 移动端:2015新设立公司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和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

  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及成为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1、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

  2、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应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 及法定代表人:

  1、 住所: 身份证号:

  2、 住所: 身份证号:

  3、 住所: 身份证号:

  第九条 股东的方式和出资金额

  1、 股东,出资额为 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方式 人民币 。

  2、 股东,出资额为 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方式 人民币 。

  3、 股东,出资额为 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方式 。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书。出资证明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 股东权利

  1、 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 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 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 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出其出资;

  6、 一期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7、 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公司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 公司股东之一可以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5、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依据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变更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后的监事,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议法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新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 股东会决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工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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