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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预防犯罪心得体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4 22:57:49 | 移动端:军人预防犯罪心得体会

篇一:部队管理中预防犯罪工作心得体会2

多措并举 注重引导

在耐心帮教中做好个别人的转化工作

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安装总队一营三连连长,我所在的连队是一支长期从事国防试验阵地建设任务的过硬连队,连队主要的专业有焊工、钳工和通风工等工种组成,目前连队共有69人,其中干部9人,战士60人,包括士官44人,义务兵16人,连队常年在二十一基地、二十五基地、二十七基地和海南发射场参与国防工程施工建设。下面我结合连队的实际情况,谈一谈连队个别人的管理问题,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预防犯罪工作是连队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连队干部是连队党支部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排头兵”,因此,连长指导员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是否清晰合理,工作能力是否过硬,对连队全面建设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当前,正值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活动全面开展的时期,又是部队夏季季节性事故高发的阶段,部队预防犯罪工作任务艰巨,需要我们理清思路,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

人的思想转化工作。

一是做好个别人员工作,必须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防止和克服耐心不足、歧视冷漠等问题,以强烈的责任感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在基层连队的日常管理中,出现个别人员、个别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从连队到班级都要端正对个别人员的根本态度,增强转化的责任感和信心。小刘同志是我连一名中士,家庭条件较好,是家里的独生子,个性比较强,过年回家探家的过程中,在和自己中学时的同学聊天过程中发现,好几个同学在地方干得很不错,有的开了自己的小公司,买上了汽车,而自己却常年在各个基地施工,感觉落差很大,休假结束回到部队后,工作积极性严重受挫,出现“压床板”、请病假的情况,有时还跟班长顶撞,有一次因私自外出受到连队的警告处分,而后该同志不但没有改过自新,甚至扬言“给我除名吧,我要回家”,因此,被连、营列为个别人员。小刘的问题发生后,对他是做提前退役处理一推了之,还是立足帮教转化使其改进,当时支部“一班人”思想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像小刘这样的个别人员,思想问题比较严重,个人工作不好做,使其思想完全转变难度有点大,万一出现

什么问题,对连队的整体形象和工作将带来严重的影响,还不如让他提前退役算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党支部“一班人”及时进行讨论分析,使各级骨干认识到,做好个别人工作,即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预防犯罪工作条例》赋予各级的重要职责,必须本着对战士高度负责,对战士家庭高度负责,对军队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心尽力搞好帮教转化。同时让大家认识到,有了个别人员并不代表对单位全面建设的否定,但是如果因为个别人员工作没有做好而出了问题,就会对连队建设“一票否决”。经过一班人统一思想后,连队及时成立了由指导员、连长、排长和两名思想工作骨干组成的帮教小组,专门分析小刘思想问题形成的原因,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帮教方案,严格落实帮教措施。

二是个别人员的形成与部队、社会、家庭等方方面面的因素都有关系,要做好个别人员工作,仅靠单方面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做好个别人员的工作,不仅要靠干部去做,而且要组织战士思想骨干积极参与,不仅部队要做,也要发动家庭、朋友一起做,努力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做工作的良好氛围。小刘自我意识比较强,

容易和其他同志发生口角,很多战士不愿意和他交流,有意无意地孤立他,于是我们连队感到,这对小刘个人的转化非常不利,于是趁着小刘外出看病的时间,组织全连召开军人大会,要求大家切实做到“思想上不歧视,感情上不疏远,生活上不冷落,工作上不急躁,转化上不灰心”,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刘的帮教转化工作,并在全连开展了“伸出友谊手、温暖战友心”的活动,课余时间,班排长主动找他打扑克、下象棋,注重在共同娱乐中互相沟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尽量安排一些他比较感兴趣、相对重要的岗位,让他在连队施工任务中体现自己的价值,生活中,大家都尽量主动关心他,在他生日那天,指导员组织全连给他过了一个内容丰富,让他感动落泪的生日小晚会,让他充分感受到了连队大家庭的温暖。与此同时,我们还与其家庭和女朋友建立了联系,坚持每周和其家长通一次电话,如实反馈小刘的表现,并且通过他女朋友向他压担子、树责任,其女朋友正是对军人的气质的崇拜才喜欢上了他,通过一段时间的开导,小刘的思想终于有了转变,心中的疑虑也慢慢化解了,逐渐开始和连队的战士们聊天、打成一片,在施工任务的完成方面也非常出

色,于是借着这个机会,我们趁热打铁,只要他有一点成绩,我们都利用每天上班前任务布置、晚点名和军人大会等时机,对其进行表扬,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小刘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性格变得活泼开朗了很多,施工任务更是一次比一次完成的出色,个人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上半年的入党问题上,小刘还被选举、推荐成为了入党积极分子,对其思想帮教转化工作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三是每个官兵的成长经历、文化素养、生活环境各不相同,做好个别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必须在找准根源,对症下药上做文章,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当前,新入伍的战士多是90后,这些同志思想活跃,创造力相对较强,但由于多数在家都是独生子,娇生惯养,自我意识和自尊心都很强,于是在管理当中,我们根据现阶段年轻同志的自尊心较强及心里不成熟的特点,坚持三个方面做工作:一是提高基本觉悟。对小刘处理后,我们既从法律角度剖析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又从个人成长进步角度剖析逃避训练、私自外出的危害。同时,安排经验丰富的思想骨干定期与其谈心交流,讲做人道理,谈军旅感悟,帮助他进一步端正依法服役态度,

篇二:军人犯罪和事故的心里预防

军人犯罪和事故的心里预防

犯罪和事故预防是基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分析和研究军人犯罪和事故的心理成因,把握其心理变化规律,有的放矢地加强心理疏导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与减少犯罪和事故的发生,保证基层部队 的安全和稳定。

(一)犯罪形成的心理分析

无论哪一种形式的犯罪都离不开心理的支配,从犯罪动机的产生到犯罪行为的出现,都遵循一定的心理发展轨迹。

1、犯罪意念的萌生。

青年军人处在一种奋发向上的黄金时期,对人生抱有很高的期望,有很多需要是积极的、合理的。但如果对需要的认识产生歪曲的理解,对需要的追求恶性膨胀到与社会要求完全背离时,这种需要结构就是畸形的。

犯罪军人的畸形需要结构通常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需要的低级性。个人不合理的生理物质需要常居优势地位,贪图吃、喝、玩、乐,追求腐朽低级的感官上的刺激,并且把这种低级的、本能的满足,看得比成就、荣誉等精神需求更有价值;

二是需要的唯我性。只考虑个人的需要,不考虑社会和他人的需要,一旦个人的欲望与现实可能性形成矛盾,就会产生悲观、泄气、愤懑、反抗等消极情绪;

三是需要的无止境性。个人欲望毫无节制地发展,往往脱离本身的客观条件。这种畸形的需要结构不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得到满足时,

就会挖空心思地寻求不正当的途径达到满足,于是,犯罪的意念便开始萌生。

2、犯罪动机的形成。

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动机所驱使的,这种动机可能由生理物质需要畸形发展而引起,也可以由荣誉、地位、友情、爱等精神需要的恶性膨胀所诱发。在不良意念转化为动机的过程中,交织着动机体系内的“趋避”冲突,所谓“趋”,就是企图接近和希望得到某种事物的心理;所谓“避”,就是企图排斥和拒绝某种事物的心理。

犯罪动机的趋避冲突形式,一般表现为侥幸心理与恐惧心理的矛盾冲突。犯罪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旦败露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却抱着不一定被人发现的心理而干了犯罪的勾当,就是犯罪的侥幸心理。一般来说,罪犯在犯罪时都有一种害怕被发现、遭到法律惩处的恐惧心理。因为犯罪活动是违法的,一旦败露,不但失去面子,丢了人格,而且还要受法律的制裁。但他们又存在着“不会有人发现”、“也许能逃脱惩罚”等侥幸心理,于是产生了干与不干的内心冲突。干吧,担心法律责任,害怕受到处罚;不干吧,又不能实现自己的某种特殊需要。恐俱和侥幸是两个作用截然不同的心理因素,恐惧具有抑止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转化的作用;侥幸心理则具有推动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转化的功能。如果侥幸心理战胜了恐惧心理,就沟通了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犯罪行为得以产生;如果恐惧心理战胜侥幸心理,就阻止了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的转化,犯罪行为就会被抑制。侥幸心理与恐惧心理的矛盾运动,是制约企图犯罪的人犯

罪的心理规律。掌握这一心理规律,对于军人犯罪心理的预防具有重要的作用。

3、犯罪行为的发生。

从犯罪动机到实际行为的转化有一个过程,包括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实施犯罪的意向和设想,是一种思想上的预谋和准备。有了思想准备,就要对实施犯罪所必须使用的工具做出选择和安排。然后还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并反复进行表象演练,做好各种心理准备。一旦外界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就会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发生犯罪行为。尽早察觉犯罪准备的迹象,严格控制能引起犯罪的机遇,可以有效地制止犯罪的发生。

(二)经济犯罪的心理预防

经济犯罪是以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国家经济利益和人民财物的犯罪行为,包括贪污、盗窃、走私、受贿、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经济犯罪是犯罪军人的利欲贪婪心理膨胀的结果。预防经济犯罪,就是要铲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思想根源,防止军人利欲贪婪心理的滋长,消除犯罪行为产生的土壤。

1、经济犯罪动机的形成。

个别军人的经济犯罪,主要受贪利动机的驱使。他们盲目追求所谓的社会时尚和消费潮流,对吃喝玩乐极端关注,对享受十分倾心,对艰苦的部队生活由不感兴趣到厌恶。追求享乐和腐朽生活方式,是经济犯罪共同的心理基础。有的从小偷小摸开始,发展到盗窃犯罪;有的平时满脑子都是钱,一遇到机会就顿起歹念,实施抢劫犯罪;有

的常常利用工作之便,沾一点、贪一点,演变为贪污犯罪。一旦犯罪得逞,非法得到钱物,可以进行畸形的消费,从而获得一种特殊的满足;轻而易举获取的钱物,又进一步强化了犯罪动机,使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继续滑下去,不顾一切地连续作案,直至被揭露。

2、预防经济犯罪的心理对策。

极少数军人经济犯罪的发生,经历了一个从正常需要到不合理需要,从追求私利的动机到经济犯罪产生的心理突变过程。预防经济犯罪,要注意把握经济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特点和规律,加强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

(1)进行经济犯罪预测。

经济犯罪预测就是凭借对经济犯罪规律的认识,在获取大量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可能犯罪的军人心理状况和行为发展趋势进行估计、分析和推断,为及时预防某种经济犯罪提供可靠的依据,以减少盲目性。

一是类推预测。以外单位发生的经济案件为范例,分析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类推本单位可能发生经济案件的特征和过程。

二是定向预测。以刑法中经济犯罪条文为依据,按照经济犯罪多发生在分散人员和管钱管物人员身上的规律,重点分析这类人员的现状,及时发现不良苗头。

三是因果预测。按照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从某些人异常的行为表现和一些隐蔽性的活动,分析和推断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因看果或由果析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犯罪措施,防患于未然。

(2)构筑预防经济犯罪的心理防线。

预防经济犯罪,就是要抵制和消除影响犯罪的思想源,充分发挥教育的效应和威力,有效地开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筑起预防犯罪的心理防线。通过理想教育,使军人树立远大的、正确的目标,追求高尚的精神境界,懂得什么是人生的价值,什么是幸福,怎样去获得幸福,摆脱低级趣味的奢望和追求,把注意力放在部队建设上,放在个人的成长进步上。通过有效的道德教育,帮助军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评判标准,知道什么是高尚的,什么是庸俗的;什么是应该提倡的,什么是应该反对的;什么是美的,什么是丑的。青年军人的不合理需要和非法行为,尚未形成犯罪之时,法律虽然不能给予制裁,但却逃脱不了自身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人快要做坏事的时候,只要良心尚未泯灭,道德感依然发挥作用,就会感到不安、痛苦、内疚,甚至悔恨、羞耻。道德感可以制止违法的念头,使人放弃某些邪念,催人自新。法制教育可以发挥法律知识的教化功能、法制的行为规范功能、刑罚的惩治和威慑功能。通过法制教育,强化军人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规范的自觉性,确立对刑罚惩戒的正常的惧怕感。

(3)多渠道控制经济犯罪的机遇。

犯罪机遇是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转化的一个重要条件。“篱笆筑牢犬不入”。健全各种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实施有力的监督,认真做好管理钱物的人的工作,就能有效地减少犯罪机遇,不给犯罪人留下任何可钻的空子。新形势下,部队物质供给的渠道和来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物质的采购主要通过市场来解决,钱财物的流动比过去更

篇三: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

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

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

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

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

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

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

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

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

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

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篇二: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简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正文开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

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

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

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

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

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

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

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

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

“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

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

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

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

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

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

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 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

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

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

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

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

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

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

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 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

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

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

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

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

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

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

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

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

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

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

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

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

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

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

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

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

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

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

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

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

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

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

系的 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

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

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

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

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

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

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

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

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

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

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

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

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

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

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

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

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

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

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

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

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

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

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

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

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 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

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

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

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

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

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

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

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

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

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

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

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09年7月

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

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

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

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

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

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

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

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

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

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

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

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

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

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

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

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

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

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

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

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

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篇三: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一: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

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

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

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

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

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

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

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

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

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

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

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

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

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

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

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

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

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

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

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

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

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

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

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 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

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

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

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

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

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

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

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

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

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

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

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

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

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

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

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

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

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

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

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

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

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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