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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31 13:34:16 | 移动端:审理报告

篇一:审理报告

关于原告鄢和根与被告王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修水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

审理报告

一、 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鄢和根与被告王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理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平华、被告保险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于2011年4月19日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鄢和根,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修水县人,农民,住征村乡车田村10组。身份证号:360424195911265235。

委托代理人冷静,修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平华,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江西修水县人,农民,住征村乡吴坪村2组。身份证号:36024219680916523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

法人代表黄春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芳艳,女,该公司职工,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鸿,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鄢和根诉称,2010年10月20日,被告王平华驾驶赣G31C22三轮摩托车在征村乡吴坪村与原告驾驶的赣G6C492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随后修水县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原告鄢和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平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后因对调解不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844.7元。

被告王平华辩称,此次事故属实,原告受伤属实,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有异议,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而且这些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此次事故属实,原告受伤属实,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公司会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依法赔付。但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尊重;原告诉请医药费应剔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费用1877.16元;误工费、护理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标准以42元/天为宜;原告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已垫付的医药费8200元应予抵扣。

四、事实、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鄢和根于2010年10月20日驾驶赣G6C492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平华驾驶赣G31C22三轮摩托车在征村乡吴坪村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茎骨骨折,右小腿皮肤组织挫伤)的交通事故,此伤残等级经修水县方圆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随后修水县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原告鄢和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平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后因对调解不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844.7 元。

另查明,(1)原告鄢和根于2010年10月20日入院,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实际住院25天。(2)被告王平华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鄢和根住院期间已垫付医疗费8200元。(4)原告住院花费医药费8458.2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7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医疗费用票据、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依法主张赔偿,责任方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项目及数额应依法确认,参照江西省2009统计数据计算出总的损失数额,然后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合理部分,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按比例承担。

本案中,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鄢和根损失赔偿数额如下:1、 医疗费8458.2元,有医药费发票佐证(其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医疗费应剔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费用1877.16元和合作医疗报销部分3984.93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2、后续治疗费 5000元,有修水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佐证; 3、误工费6750元(根据修水方圆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伤残评定意见书确定误工日为150天),原告鄢和根农村户口,有一定经济来源,因此,本院认定误工费每天45元;4、护理费750元(住院25天,1人护理,25天×30元/天×1人);5、伙食补助费250元(25天×5元/天×2人);6、伤残赔偿金10114元(对原告此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费200元(根据抢救、住院、护理等综合因素酌定);8、营养费1000元(参照医嘱酌定);9、精神抚慰金3000元;10、鉴定费700元。以上1-10项共计36222.2元。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保险条款之规定,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上列第1、2、3、4、5、6、7、8、9、10项费用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共计赔付32764元。依法扣减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鄢和根住院期间已垫付款项8200元,保险公司共计赔付原告24564元。对于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3458.2元,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原告自己承担2458.2元,被告王平华负担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赔付原告鄢和根24564元,被告王平华赔付原告鄢和根1000元。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鄢和根负担210元,被告王平华负担100元。

以上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主办人:欧阳理松

2011年5月10日

篇二:审理报告(模板)

审 理 报 告

(2013)雨民初字第587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原告姜迎建诉被告姜迎农、戴正莲继承纠纷一案,于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判。

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原告姜迎建,男,1954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540705183X,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里51号15幢605室。

委托代理人姜丽颖,女,1981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8110131824,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姜迎建之女。

被告姜迎农,男,1963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6312290015,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丁树村27号。

被告戴正莲,女,1964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6401151228,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三、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本案经审理,本院认为,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的父母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对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原告姜迎建与被告姜迎农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已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抗辩,不足以对抗遗产补偿约定的效力,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辩称80000元补偿金约定为兄弟姐妹四人均分,给付原告的20000元已相抵,并提供了姜迎庆及姜迎红的证言,但两名证人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内容亦无其

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原告在公证时已放弃遗产补偿,但南京市雨花台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并无原告明确放弃遗产补偿的条款,且原告在作出放弃继承权申明时,并未归还两被告质押在其处的存单,亦可佐证其无放弃遗产补偿的意思。综上所述,被告的辩解均不成立,其应按约向原告支付遗产补偿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迎农、戴正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姜迎建支付遗产补偿金8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姜迎农负担。

承 办 人 徐 闽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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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审理报告格式

关于…一案的审理报告

一审刑事案件用 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 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被告人的关系和受害情况等。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或者法定、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等。此项系指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和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有此项的应列在被代理人之后另起一行续写。 被告人……首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党派、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被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情况现羁押处所其次写明何时、何地、何故受过何种处罚包括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犯罪判刑或者免刑和是否累犯等情况再次写明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如有亲属侨居外国或者在台、港、澳的亦应写明其情况。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如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多人的应在其相关项目之后增项续写。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写明其姓名和案由一案由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检___诉

?6?7______?6?8 ___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改为“自诉人______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的改为“依法由审判员 ______独任审判”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自诉案件改为“自诉人______”被害人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 ______鉴定人______、翻译人员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写。现已审理终结。

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简要写明案件的发生、揭发或者侦查、破获过程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和方式方法以及涉及的主要人员等。有曲折过程、复杂情况和问题的应当详细写明。自诉案件此项从略。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写明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诉讼请求事项及其理由和根据。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一并写明原告人所诉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实、情节、证据、诉讼请求事项及其理由和根据等等。 ……写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情节的供认情况辩解内容、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被告人的口供有反复的应当一并写明。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并已依法受理的应当同时写明反诉的内容包括事实、情节、证据、诉讼请求事项及其理由和根据被反诉人有答辩的也应一并写明答辩的内

容包括主要意见、理由和证据等等。对被告人提出的反诉未予受理的也应简要写明反诉的内容并具体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写明经法庭审理查证后所认定的事实和具体证据。犯罪事实应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作案后的表现等。证据应是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要具体列举并用括号注明其系控方举证还是辩方提供、所在的卷宗页次或者出处。对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同案人供述和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证据及其与本案的联系进行分析论证证据之间有矛盾的要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认证对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和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更要重点分析论证。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问题一般是属于涉及认定犯罪事实、情节、证据和定罪量刑而又不宜写入裁判文书的事实、理由等部分的问题以及其他对案件的审判有影响的问题等。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就写明什么问题。例如侦查中使用了不正当手段的预审中有诱供逼供有伪证、假证的被告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亲属有妨碍侦查、预审、审判活动的非法行为的执行法定的预审、起诉和审判程序上有不合法之处的开庭审理中出现不正常情况的发现未起诉的漏罪、漏犯的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罪行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的有较大争论而又难以认定或者否定的事实、情节的有

关方面对本案的意见等等都应当把问题的情况和意见如实地写明。案件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说明的此项就不写。 七、处理意见和理由 合议庭评议认为……此项应当写明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判决书中的理由和判决两部分的内容。要根据法庭核实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与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运用有关法学理论首先写明对控辩双方不同的意见及其理由的分析评论哪些正确应予采纳哪些不正确不予采纳其次写明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定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构成何种罪的分析论述一案多名被告人的应当分别论述清楚最后写明被告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及其责任的大小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和其他可以从宽、从严的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应判处什么刑罚还是应当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应当宣告无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一并写明对被告人应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多少的处理意见。提出处理实体问题的具体意见时应当写明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条款。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写明其内容和哪个单位提出建议。等等。

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署名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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