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工作报告 > 报告写作指导 > 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03 11:03:02 | 移动端:庭审报告

篇一: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

王宇帆 110770205 会计1102

时间:2012年12月1日 下午15:00

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名:财产损害赔偿案

主审法官姓名:周峰

原告:万荣芳

被告:李建沛 上海运航物流有限公司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建沛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至沪太路御景名城门口路段与原告万荣芳驾驶的宝马32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中度损毁,被告货车轻度损伤,并没有人员伤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李建沛和原告都有一定责任,原告车速过快达70公里每小时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为驾驶员一时疏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事后的经济赔偿经公安局人员调解,原与被告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平安汽车保险公司因原告不满汽车定损赔偿额也并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人于2012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申诉。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原告提交程序材料★

1、授权委托书(1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身份证原件;

3、送达通知书(传票)(有时现场出庭,不需要提交)。

(二)宣布开庭(简易程序)

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

2.书记员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书记员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7590.2元。.

(2).要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汽车修理费,重装费共计89520元。

(3).要求被告二支付逾期费用2000元

(4).要求被告一、二支付诉讼费

(5)要求被告三支付原告律师费

2.事实与理由:

(1). 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2)被告与原告一在现场直接报案,在警察调查取证下,确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内容,并对原告超速行驶罚款,确认其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被告一因为一时疏忽,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被告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3).2012年7月21日,原被告一,二共同商讨经济赔偿方案,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共计73590.2元并拿出汽车修理费清单凭证,重新购入配件凭证,拖车费用凭证等共计164750元,被告方不同意,承认只能支付50000元,被告还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公司重型卡车损坏赔偿20000元。至今原被告一二仍未达成协议。

(4)2012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三保险公司讨论赔偿方案,原告与被告三的物损估算相差甚远,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物损单上的全部金额,保险公司因收据凭证等不全为由拒绝商讨。后7月23日,原告再次提出赔偿要求,天平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承担汽车的定额损失费67000元,原告表示不满,至今商讨未果。

(二)被告答辩

1.被告一二对于原告提出的事件经过及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异议。

2.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汽车修理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39000元整。

3.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诉讼费,律师费,逾期费用表示不同意支付。.

4.被告认为原告应支付卡车修理费用16090元。

(三)原告举证★(证据目录、证据一式三份、须带原件)

1、原告举证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原被告签字承认双方责任书

(三)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用凭证及发票

(四)汽车保险单

(五)物损公司评估单

2、被告质证(无)

(四)被告举证

(一)重型卡车修理发票

(二)汽车保险合同单

三、法庭辩论

1.法庭归纳无争议事实

(1) 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2) 被告与原告一在现场直接报案,在警察调查取证下,确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内容,并对原告超速行驶罚款,确认其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被告一因为一时疏忽,也应该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原被告承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3)被告三方至今未和原告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赔偿金额至今未支付。

2.法庭归纳争议要点

(1).被告一,二是否应该支付原告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费。

(2).原告与被告三的交通保险合同是否应按定额损失赔偿。

(3)原告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等其他费用收据的真实性。

3.法庭询问最终意见

(1)原告同意保险公司赔偿定额损失67000元。

(2)被告一二同意支付原告拖车费。

(2)原告仍要求被告一二赔偿租车费,精神抚慰,诉讼费。

(3)原告仍要求被告三承担原告逾期费,律师费。

(4)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一汽车修理费用。

四、调解

1、调解意愿征询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再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主持双方之间的调解。上诉人不请求法院主持调解,故法院不再主持双方调解。

五 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该案件非常简单,但原被告仍然无法达成共识,并且在法庭上争论不休,这与被告公司及个人均未请律师,全部为自己答辩并且答辩过程混乱也有很大的关系。本案重点为被告驾驶员与运输公司应该赔偿哪些费用,具体多少金额,还有保险公司交强险合同的具体赔偿方案的确定。关于赔偿金额,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摒弃以前的不快与矛盾,各退一步,愿意调解的话,应该也会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关于交强险方面,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的物损评估差距很大,原告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损坏修理的金额,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不应该推脱责任。据此,我查阅了交强险的相关内容,了解到:所谓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和原告找来的物损评估中心都对宝马轿车进行了评估,由于原告觉得保险公司的评估金额太低,无法满足宝马车的修复,她在之后的修车过程中按照物损评估中心的评估表上的项目和金额对车进行的修复,且费用已付。但保险公司不承认其实际花费的金额,只认同本公司的评估内容,赔偿金额与原告所花费的金额有所差距,所以产生逾期不支付保险金的纠纷。在法庭上,没有现场证明原告所有收据发票的真实性,所以还不能做出最后的判决,但我认为原告的其他费用赔偿要求过高,不符合实际,希望法庭能履行公证执法的义务,认真检查所有的证据,不让任何人有空可钻。在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到底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谁的评估结果进行赔偿,双方各自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选择了不同的评估方,导致最终利益的分配不均衡。据此,我又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到:新修改的《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评估理算,是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双方既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可是法律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应该按哪一方为准,导致碰上具体问题,车主和保险公司都要费时费力费财去做评估,最后只有调解再调解,这不管对于受损车主还是都是一种浪费和折磨,是很没有效率的事情,所以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还需再具体化。

最后,我对于这次的庭审的经历不是非常满意。我认为现在的法庭应该是严肃,有纪律,很庄严的样子,但是这次的庭审现场因为各方面的问题,比如原被告方的不专业,不正式,素质不高等导致现场有些混乱,以至法官不停地要提醒原被告双方安静。我认为在这样不和谐的情况下,法官很有可能会产生厌烦的情绪,这对于原被告双方都非常的不利;其次,原被告不应该把私人情绪带到法庭上来,如果在平时调解的时候就吵吵嚷嚷,大打出手,最后总是调解不出结果,那么在法庭上仍然我行我素,结果也会像以前一样。所以原被告应该放下之前的纠葛,以全新的态度,认真的态度,一定要把它结束的态度好好配合法庭人员,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心平气和地陈述事件过程以及证据,在答辩过程中多说对自己有利的话,少说废话,学习好法律知识,庭审知识,或者请律师和代理人为自己答辩。在答辩时,答辩方多是事故责任人,,我认为应态度诚恳,真心表达懊悔和歉意,不故意刺激事故当事人或作出任何不当行为。对对方合理合法的诉请及时认可,不刻意纠缠。对对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诉请果断拒绝,不留余地。答辩方应注意言简意赅,一语戳中要害,不做无意义的争执,对原告和法官的意见应时刻表示尊重。

通过这次的庭审纪实,我发现旁听案件是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这让我对法庭的印象有了很大的改观。因为我以前总觉得法庭是一个充满着悲剧和灰色的地方,一般人没出事情最好不要靠近,以前路过法院时还会看到一家人都拿着千古奇冤的横幅和标语,跪在地上哭,这也让我常常怀疑法庭的公正性。但通过这次旁听,我发现法官还是很平易近人,并且在审理过程中非常的耐心,也没有架子,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能正视他们提出的问题

与证据,给予双方机会。对于一般的案件,每个公民都可以听审,每个人都有权利做一个法庭的监督者,所以,如果你知法懂法,知道怎么去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院是不会亏待你的,只有那些法盲才会在神圣的法庭上争执,耍赖,在法院门口出洋相,实在让人们所鄙视。所以,作为一个有志青年,我们应该知法,懂法,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多听听自己感兴趣的庭审故事。这样我们就知道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官司和纠纷,如何让问题朝着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如果真的有一天轮到我们上法院,我们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庭审答辩要注意的问题,实际上都应当在庭审前解决,应要求法庭组织证据交换,提前了解对方的证据,以便及时组织反驳的证据,多听听律师的意见,要知道一切胜利都是给有准备的人!

篇二:庭审分析报告- 完整版

案件名称:张

庭审分析报告 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学 号:2010111276 姓 名:付圆圆 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年级班级:2010级4班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刘恋砚

书记员:王晓静

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祥称:

1.被上诉人张XX刻意歪曲卖房事实,以双方实为借款合同意图掩盖实为房屋买卖的真相。有见证人可作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

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屋。

3.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奇认为上诉人陈述部分事实不清:

1.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屋买卖无关。

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

3.由于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屋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妻子张XX确不知情。该房属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且张XX没理由相信自己有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4.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XX称:

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前毫不知情,事后不同意追认张XX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

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整理出本案争点:

1.合同的效力问题。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鉴于双方已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材料,既无新证据,二审不再重复举证。

(三)法庭辩论

双方围绕争点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

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分权。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生效要件”自己以及见证人并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损害,应由张XX予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则坚称:

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分行为统归无效,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2.被上诉人张XX同意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被上诉人张XX同意其说法,未提出新的意见。

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如无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均无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四)最后陈述

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张XX于2013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期间可期待利益补偿3万元,共计9万元。

2.上诉人张XX于2012年4月8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

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3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屋(搬离过程

篇三:庭审报告一

庭审报告

时间:2012年10月15日 下午14:00

地点:XXXX大学模拟法庭三号庭

案名:郑光路诉重庆市天友纵横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案

主审法官姓名: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原告:郑光路

被告:重庆市天友纵横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原告郑光路是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安装工人。茂业劳务公司指派原告到其承接的被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秦家村的两江牧场泌乳干奶牛舍安装风扇。安装作业在牛舍内进行,牛群在牛舍内可以自由行走。茂业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建中曾向被告管理人员赵超提出要求,在安装过程中,被告需将牛群转移至非作业牛舍,但被告单位两位场长因各种原因未将牛赶出牛舍,仅委派牧场专业人员到脚手架下驱赶奶牛,不让奶牛靠近。第二天原告等四人像往常一样开始当天的安装作业,但此时没有被告单位的人员前来驱赶奶牛,只有三名工人在地面进行辅助,原告正准备系挂安全绳开始安装作业时从约7.1米高的移动式操作平台顶部摔到地面受伤。原告认为被告单位饲养的奶牛撞倒了移动脚手架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对此次意外的发生存在明显错误,故以被告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为由,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二、庭审过程

1、 庭前准备

2、 宣布开庭

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合议庭人员出庭入座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原告方以及被告方出庭人员情况

审判长宣布开庭

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被告法定代表人

基本情况

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法庭调查

(针对事情发生的事实部分进行)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3287.61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15万元),误工费34800元,护理费14800,住院伙食补助费3744元,交通费12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87918元,续医费1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鉴定费1400元,共计539470.51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略)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答辩: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所述事实不实,事故原因是施工方的严重违章。第一,原告未经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第二,操作平台搭建不规范,平台太高且无固定措施;第三,施工前没有编制施工方案,操作违章。

二、只有一方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原告和被告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茂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才有劳动关系,采取安全措施的一方应该是茂业劳务有限公司而非被告,责任主体从劳动法和侵权法来看都应当是茂业劳动有限公司,赔偿责任应由茂业劳动有限公司。

三、程序有问题,建议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先申请劳动仲裁。

茂业劳务有限公司答辩:

反对天友提出的意见。

被告天友:申请追加茂业劳动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

法庭长意见:

原告起诉的是被告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侵权一案,被告天友追加茂业为第二被告的请求不成立,因此把茂业的诉讼地位变更为本案第三人。

争议焦点:

一、原告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否是被告饲养的奶牛撞倒脚手架所致。

二、原告实际受伤产生费用多少。

举证质证:

原告方出示证据:询问笔录、安监局的调查报告,证明原告的摔伤是由于奶牛撞倒脚手架。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第一,询问笔录和调查报告所记录的事实不相一致,建议不予支持;第二,证人与原告是工友关系,影响证据的真实性;第三,没有其他的证据来支持,不能予以采信。第四,奶牛位置位置与工人摔倒地点有一段距离,不可能是奶牛撞倒脚手架。

第三人质证意见:没有意见,与工人口述一致。

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个证人)

原告向证人提问:第一,将原告郑光路受伤当天的事实经过陈述一下;第二,你与郑光路是什么关系?第三,当天你与郑光路到天友纵横牧业有限公司去干什么?第四,你与郑光路在什么地方干活,在牛舍外还是牛舍内;第五,你们在干活时是否有奶牛在牛舍内?第六,是谁让天友把奶牛赶走的?

被告向证人提问:第一,你们当天是什么时候进场上班的?第二,牧场上上几点上班?第三,有没有通知牧场工作人员?第四,证人是电工,没有安排建工,脚手架是他们自己搭建的。第五,但是有几头牛跑过来,怎么跑过来的?

法庭询问证人:第一、当时你们是哪四个人在场?郑光路发生意外时在脚手架上多长时间了?6、7分钟。第二、是移动脚手架还是固定脚手架,是否是租赁钢管搭建的?第三、法庭出示一个牛舍的平面图给证人,证人描述位置。第四、出事后有没有报警?有没有向天友牧业公司报告?

证人看笔录,签字,退庭。

原告方对证人证言的意见:没有异议,证人向法庭陈述的事是客观真实的,应该得到法庭的采信。

被告方对证人证言的意见:有异议,证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记录的事实不一致,陈述自相矛盾,是虚假的证言,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三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没有意见。

(第二个证人)

原告向证人提问:第一、陈述一下郑光路受伤的经过;第二、你在什么位置? 第三、你和郑光路是什么关系;第四、你和郑光路去天友干什么;第五,你与郑光路在什么地方干活,在牛舍外还是牛舍内;第六,你们在干活时是否有奶牛在牛舍内?第七,在此之前有没有告诉天友让其将奶牛赶走,是谁去说的?补充问题:当时你们的脚手架是什么材质做的,脚手架下面有没有滑轮,脚手架没有滑轮会不会自由移动?

被告向证人提问:第一,案发当天,你们是什么时候进场的,牧场有没有工人上班?第二,你是干什么工作的?第三,郑光路受伤的时候你在什么位置?第四,奶牛是从什么方向撞过来的?第五,有没有采取什么安全措施,有没有对脚手架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人向证人提问

原告方对证人证言的意见:没有意见。

被告方对证人证言的意见:有意见。两个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

第三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没有意见。

被告天友牧业对事情发生经过举证:四组证据,安监局的调查意见、现场的四张照片、入院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原告自己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

原告质证意见:对于安监局的调查意见、现场的四张照片没有异议,入院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不能证明原告是从高处坠落受伤的。

第三人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法庭询问:在牛舍当中,安装风扇时是否安装有摄像头?牛舍是什么时候建成的,以及什么时候投入使用的?

4、 针对原告主张的损失进行法庭调查

5、 法庭辩论

原告方发言:第一,所有证据均能证明原告的伤害是奶牛撞倒脚手架所致;第二,案发当天,天友公司的牛舍内安装了摄像头,但是迄今为止,天友公司未能提供案发当时的视听资料,不排除有故意隐瞒事实,推卸责任的意图;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以天友应该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被告辩论意见:第一,原告受伤是自己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第二,原告方违规操作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第三,被告天友公司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该由

茂业承担。

法庭辩论终结。

6、最后陈述

原告最后陈述: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最后陈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最后陈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再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请求法院主持双方之间的调解。因被告不愿调解,故法院不再主持双方调解。

因为案件涉及计算赔偿金额的大小,故法庭将择日宣判。

审判长宣布退庭。审判结果未当庭给出。

三、庭审分析

本案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被告天友牧业有限公司追加茂业劳务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是否成立的问题。 我认为不应当成立。因为原告郑光路是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根据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茂业有限公司并不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是侵权主体,所以不应该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是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茂业有限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把茂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二、本案在事实上的争议是原告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否是被告饲养的奶牛撞倒脚手架所致。

这一事实是本案最重要的事实,直接关系到被告是否侵权的问题,所以这一争议事实是整个庭审的重点。法庭应当根据法官确信原则对双方的举示的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核判断,然后对事实作出认定。

三、该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有三种情况:第一,如果法庭认定奶牛没有撞到脚手架,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法庭认定奶牛撞到了脚手架,而被告又不能证明原告摔倒受伤是因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则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法庭认定奶牛撞到脚手架,而被告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庭审报告》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8767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