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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05 14:38:23 | 移动端:检察院审查报告

篇一:人民检察院公诉审查报告的制作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确定为今年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新式审查报告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合证据提纲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能全面反映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实施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案件质量,二是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程序、内容等方面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推敲和完善,笔者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表述部分提出几点建议。

一、“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的表述

案件事实是审查报告中的重要部分。承办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要严格按照起诉书的要求来写。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认定事实部分的写法可以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按要求都必须逐一列举,同时,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必须如此,这样可以得到案件事实清楚的直接感觉,也更加符合规定要求。

2、对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相同的一般刑事案件,在叙写犯罪事实时,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在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这主要是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避免对相同的情节、过程进行重复表述。

3、对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逐一列举犯罪事实时,由于作案起数多,容易产生混淆不清的现象,为此,可以在每起事实前面或每组事实前面进行编号,为下一步列举证据打好基础。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部分的表述

对每一份证据要阐明此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摘抄卷宗内容,要求简明扼要,使所列证据清晰、明确、客观、真实。所有证据要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针对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列举证据可采取不同方式。

1、采取“一事一证”方式。就是在每一起犯罪事实后面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这样做能够更加充分、明确地表明认定每一起事实的根据。此种写法适用于犯罪事实简单的案件,而对多起犯罪的案件则不适用,否则容易产生篇幅过长的感觉。

2、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对于作案多起或多罪的案件,写证据时,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复合结构形式写法进行组合排列。根据犯罪性质或一个罪名为一个列举证据组,一个一个罪名的列举。这样做不但会产生清晰、简明的感觉,而且还便于实际操作,更符合审查起诉的习惯做法。

3、采取对犯罪事实编号的方式。如前所述,对一人多罪、多人多罪的案件,根据编号说明来列举证据。如:证明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然后再按不同的证据种类和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列举证据。

三、“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量刑建议的表述

量刑建议是近年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刑罚裁量方面尝试的一项程序制度改革措施。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实现刑罚公正。为此,审查报告样本的量刑建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但要根据事实和情节提出量刑幅度,还要提出具体建议判处几年刑罚。实践证实,提出具体的刑种、多少刑期的建议、态度鲜明、意见明确,这是有利的一面。然而,该种量刑建议受诉讼阶段的局限,随着诉讼的推进,可能会出现一些未知因素而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受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限制,对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把握上与法官在量刑意见上产生偏差,导致在刑罚的种类和期限上形成不一致的结果,为此,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的抗诉工作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同时对具体的量刑建议,有的检法两家还没有达成共识,往往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上发表具体量刑建议会受到审判长的制止,形成一种尴尬局面,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这些是弊的一面。结合上述利小弊大的

考虑,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只提一个刑种及量刑幅度的办法,建议法院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刑期。这种办法能使法官在该刑种的幅度范围内根据案件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选择适当的刑罚,量刑建议的准确率较高。

四、审查报告内容的完善和制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高检院确定的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改革,是根据山东、北京等地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进行多年试点而得出的,确定了审查报告样本。因为是试行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1、对审查报告内容重复论述的部分应当修改

实践中发现样本有几处重复论述的部分,应建议对其进行合并以完善样本。如: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案件侦破简要过程等内容,应当放在第二部分的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中去论述;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中的审查复核证据经过,因其要求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分析,这样就与第八部分“对证据分析论证”重复,应合并到第八部分之中。另外有人提出第八部分的“对证据分析论证”和第十部分“审查结论”重复,建议应当合并,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第八部分是通过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并联性,利用证据分析方法来证实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同时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足的结论。而第十部分的“审查结论”,是通过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角度来分析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因为两部分采取的分析方法不同,作用也不同,不能合并。

2、制作审查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审查报告是检察员对其承办的刑事案件审查工作情况的全面汇报,是公诉科、检委会讨论案件、向上级请示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审查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讨论和处理案件的质量。为此,书写审查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注意无罪辩解和影响定罪量刑情况的报告。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负责,在审查案件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意见,审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把这些情况按审查报告样本的要求,在相应的位置予以写明,并阐述办案人是否予以采纳的意见。这样,便于案件处理决策人掌握全部案情,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2)对证据的摘录即要简明扼要,又要条理清晰、客观、真实,切忌对证据部分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由于取消了阅卷笔录,在审查报告中尽可能把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写清楚,如果过于笼统、简单,还向原来审查报告高度概括罗列证据,则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没有必要。具体、详实地罗列证据、分析证据,可促进办案人运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能力的提高,为出庭公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对证据和审查结论的分析论证,要全面具体,切忌只讲观点,不阐述理由或阐述理由较少。这两部分是审查报告新增加的重要内容,办案人书写起来很不习惯,往往存在不写或简单应付,有的只讲观点,不谈理由

或不充分阐述理由的现象,必须予以克服。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和审查结论的审查是办案人对案件的最终判断,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的质量,应当有透彻的论证、有明确的观点和意见。为此,办案人要严格按样本要求来书写论证,培养和锻炼用事实、用法律说话的良好工作习惯,以提高本身的业务素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和公诉实际结合得非常紧密,它不仅是承办人审查案件形成的工作文书,也是案件承办人员在审查具体案件时侦查思维能力、对案件事实的高度总结能力、证据应用能力,法学理论熟悉应用能力等的综合体现。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应用,能更好地促使承办人在实践中更新执法观念,做到客观、公正执法,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一点体会

来源: 日期:[ 2007-04-19 ] 作者:陈亮 责任编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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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讨论稿)(以下简称《审查报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适应公诉改革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与审查报告、出庭预案等文书合并而成的。我院作为高检院公诉文书改革的试点单位,从2003年初开始试用该文书。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我们感到《审查报告》和公诉实际结合得非常紧密,内容规定详尽、具体,能够全面反映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情况,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结合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审查报告》在程序、内容等方面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推敲和完善,本文拟就《审查报告》的制作谈谈体会。

一、《审查报告》规定的内容有一些重复之处

《审查报告》规定在第一部分第一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中不仅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前科劣迹。被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情况,还要写明“案件侦破简要经过,即根据案件材料记载,简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但是,《审查报告》规定的第二部分“案件侦破简要经过”的内容要求与此一模一样,显属重复。

二、《审查报告》的体例过于繁琐

《审查报告》将审查工作情况分为两部分表述,即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和第五部分“工作情况”。规定第四部分要写明承办人是如何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指明证据与事实中存在的问题,说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情况、是否补充到位及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对第五部分则要求“简要叙述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等事项”。从制作说明看,《审查报告》将审查工作情况分为“两块”是经过认真考虑的。将对证据的审查复核和补充独立规定为第四部分,其目的在于突出这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点,着重考察承办人对重点工作的把握。第五部分则是正常的工作流程,所以只要求简要叙述。但是,这样划分二是人为分割了整个审查工作的连贯性、统一性,使第五部分“工作

情况”实际上不能反映整个审查起诉工作的全貌和重点,有一点“文不对题”;二是由午《审查报告》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第九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要求对证据的“三性”、证据和事实之间的证明效力、证据之间的矛盾及其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使得第四部分的制作较为尴尬,详细叙述会与后面的内容大量重复,简单叙述实际上也是对这部分审查工作的一般描述,达不到独立成篇、突出重点的目的。由于对事实、证据的全面论述同样能够全面反映承办人对证据的把握,对审查起诉工作实质的认识,我们认为,可以将第四、第五部分合并,统称为“审查起诉工作情况”,对审查起诉整个工作情况客观描述,以便对承办人的工作进行程序性考察,实体问题留到后面解决。

《审查报告》将承办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识分为“五大块”,即:第六部分“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第九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第十部分“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应当说这几部分的内容详尽、全面地体现了审查起诉最本质的工作,层次也很分明。但是这种论述方法也有其弊病,即对只有单笔事实或多笔同类事实、一个罪名的案件较为适宜,对于那些有多笔不同类事实、多个罪名的案件则由于不是一事一证,往往导致承办人关于某一事实的描述、有关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该事实的认定结论等散见在审查报告的不同部分,不仅有大量内容要重复说明显得繁琐,而且相互之间结合不够紧密,难以连贯地体现承办人的认定思路,也给审核造成困难。

以上所述造成的重复和分散在实践中还特别容易导致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和审查结论中对案件犯罪构成的分析空洞化、格式化。所谓空洞化、格式化在“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方面体现在将《审查报告》对该部分的制作说明作为对证据分析论证的内容照抄或基本照抄;在“审查结论”方面体现为不是结合案件事实而仅就所认定的罪名泛泛谈其犯罪构成,造成这两个本应在审查报告中最能体现承办人能力水平和案件特点的部分实际上往往是千人一面、千篇一律。

三、应将对未认定事实的分析论证作为《审查报告》一个单独的部分

这里的“未认定事实”主要是指侦查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而承办人认为不能认定的犯罪事实。这一部分事实往往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事实,也是审查、审核工作的重点,应当要求承办人在审查报告中结合证据、法律规定充分阐述不能认定的理由。但《审查报告》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提出详细论证的明确要求,我们认为这是一较大疏漏,应将对未认定事实的分析论证作为《审查报告》一个单独的部分,予以重点说明。

四、《审查报告》对各种案件只规定了一种制作格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可能的刑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公诉.案件可分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目的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制作法律文书也应体现这一目的。但现行审查报告只规定了详尽、全面、较为复杂的一种格式,这种格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是比较合适的,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则显得过于复杂,有时会导致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比其他审查起诉工作合起来用的时间都多,明显缺乏效率,也提高了诉讼成本。我们认为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应规定不同的审查报告制作格式。

篇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LLL84MMM12JJJ27

南检刑审字(2001)1号

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性质:贪污

犯罪嫌疑人:王涛

收案时间:2001年 月 日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

强制措施:逮捕。

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77号楼5单元601室。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2001年7月23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99年1月5日和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7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 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工作情况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

经工作,现查明:

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

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华水泥厂)于1992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涛受冶金公司的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3年9月,由王涛提议并经南海市建材局决定,宝光公司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制的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试验所挂靠在宝光公司,1996年1月试验所与宝光公司脱离挂靠关系,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其中王涛投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王涛担任经理,负责经营,1999年王涛出资买下了其他人的股份,至此,试验所实际变成了王涛个人拥有的公司。 1999年间,王涛分别指使本公司同时兼任试验所会计宋宗永,采取从宝光公司抽出财务凭证做入试验所账目和篡改宝光公司账目的方法,将宝光公司的款项转移至试验所的帐上,或者用以冲抵试验所应当付给宝光公司的欠款,三笔共计1400万元。其中:

(一)1998年年末,宝光公司从江苏省五冶金有限公司、南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南海市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收回了1500万元的货款销售款,会计宋宗永将此款入账。1999年1月15日,宋宗永根据王涛的意图,将宝光公司的700万元转至试验所,采取虚设科目的方法篡改了宝光公司的财务帐,并将700万元的收款凭证抽出落入试验所的帐上。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款700万

元。此700万元被试验所非法占有。

(二)1997年试验所向宝光公司借款200万元,1999年1月15日,在王涛的授意下,宋宗永将此款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宝光公司的账目结平,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账款200万元。 (三)1999年初,宝光公司为更新设备,开出500万元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用于购买十台搅拌车的预付款,此后,宋宗永又让宋宗永在试验所开出了50万元的支票用于购买搅拌车,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现给宝光公司,5月20日,王涛将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票及550万元支票存根交给宋宗永,让其记入试验所的预付款账户,并将宝光公司的帐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结平,至1999年年末,将十台搅拌车落入试验所的名下,并以固定资产落入试验所的账目。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人民币500万元、搅拌车10台。

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关于宝光公司成立及犯罪嫌疑人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001年7月23日在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严东,记录员:黄云,摘自卷宗P5—8)供述:我是一九九二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被任命为宝光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九三年的九月份的时候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

并供述: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九二年七八月份成

立的,是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两家共同出资开始组建的宝光建材工业公司,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联营企业,十三冶金公司和耀华水泥厂是组建后的宝光公司的主管单位性质的公司,对宝光公司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业务经营的指导,我被十三冶金公司委派到宝光公司任的董事长,在九七年前后,市工商局对我公司进行核定时,在营业执照上改为股份制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海(男,南海市十三冶金公司的经理)于2001年7月24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君,摘自卷宗P23—24)证实:王涛到宝光公司任董事长,是我们公司决定的,我们公司的投资每年从宝光公司收回二十万元,对宝光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大额经营项目,应当上报我公司备案。

其证实了宝光公司成立的过程,王涛任董事长系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

(2 )证人王益明

此份证言证实董事长由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与赵海的证言相佐证。

(3)证人赵勇

篇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样本(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

化版样本)》的通知

[2011]高检诉发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2002年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通知》([2002]高检诉发第112号),要求各省级院在本省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分市院开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试点工作,并同时下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和《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以下简称原样本和《制作说明》)。从各地试行的总体情况看,这项改革有利于公诉人员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梳理案件脉络,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但是由于这项改革至今已经多年,公诉工作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样本中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而原样本格式相对繁琐,制作工作量较大,不适用于大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利于提高这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因此,各地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样本,尤其是制定简化版样本的呼声较高。2006年制定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在第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

查起诉终结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公诉基础性工作,推动公诉工作宏观指导的综合载体——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与时俱进,我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样本进行了修改,并为使用方便,将《制作说明》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到样本的有关要求之中,制定了《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以便公诉部门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现予下发执行。

由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而是主要体现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报告案件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因此上述样本只供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时参照使用,不必完全拘泥于样本格式,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时可以根据案件汇报的需要及案件本身的特点作适当的调整。但是,由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讨论案件、处理案件以及之后制作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法律文书的基础,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审核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研究、总结提高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质量的经验和作法。在执行中有何改进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省级院如有在本样本基础上改革完善的新样本,请报我厅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 涉嫌 案件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 年 月 日

案件来源:

移送案由: (涉嫌罪名众多的,可写明几项主要罪名,后用“等”字概括)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众多的,可写明主要的几名,后用“等”字概括)

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 (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 、 联系电话: (若侦查机关承办人很多,可写明主要的两名承办人)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 (简要写明审查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 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 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 年 月 日收到卷宗 册,证物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告知犯罪嫌疑人

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 年 月 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 次(注明退补时间,重新移送时间;若有自行补充侦查也在此叙明);提请延长审限 次(注明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 (曾用名 ,与案情有关的别名 ,化名 ,绰号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犯罪时年龄 岁),(系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 , 族, 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的,写明罢免情况;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对于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地址)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罪,于 年 月 日被 执行刑事拘留, 年 月 日经 院批准(或决定),于 年 月 日被 执行逮捕,先羁押于 市 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 )。(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多名被害人的,概括说明涉及多少被害人、主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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