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工作报告 > 报告写作指导 > 1000字庭审报告

1000字庭审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08 09:53:44 | 移动端:1000字庭审报告

篇一:庭审报告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

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镇湖田院前组。身份证号:36232918311120317,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

2、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江河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广源铝业公司的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4、审判长请全体坐下。

(二)宣布开庭

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

(1)审判长核对上诉人身份,核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

(2)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核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但无调解权限。

(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然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的申请。

(三)法庭调查

1、审判长要求上诉人陈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江河公司陈述:上诉人江河公司为原审被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昆陈述: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是: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本案的错判。

(2)一审法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归责错误。

(3)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从义务,上诉人依法有权拒付材料款,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并且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全面的继续履行合同。

2、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广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宁慧芹陈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河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尽早判决,使我方早日收取货款。

理由如下:

(1)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铝型材购销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开始向江河公司供货,供货时间长达近一年。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2日。从第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三年,最后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两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江河公司从来没有就铝材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铝材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江河公司承接的重庆金融城项目早已完工,江河公司早已将我方供应的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根据合同规定,我方供应铭材,江河公司收货后每批次都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而江河公司从收货、检验到使用,直到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从来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这一切事实,足以证明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江河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引用了购销协议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8款,合同法第136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但是,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买卖合同标的,也就是铝材。原被告买卖标的是铝材,而不是粉末。我方已提供铝材的相应单据,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我方生产铝材的原材料,包括铝锭及粉末等原材料,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资料。

(3)退一步讲,为顺利收款,粉末资料我方已经提供给江河公司。由于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江河公司无理拒付,为了顺利收款,尽管我方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我方还是按照江河公司要求,提供了购买粉末的相关资料给江河公司。对此事实,我方提供的《业务函件》足以证明。但应当明确:提供粉末资料。不是我方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能够配合的,我方可以配合;我方不能够配合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能由此认定铝材质量不合格。江河公司以我方不能提供粉末资料为由,要求“视为粉末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扣减粉末价款,纯属强盗逻辑,目的是拖延支付超过千万元的货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江河公司不存在损失,无权要求扣减铝材款2548164元。如前所述,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江河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且由于江河公司拖欠我方铝材款金额巨大(超过1000万),时间长(供货至今近三年),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江河公司要求扣除粉末部

篇二: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

2012年6月19日,这一天,我怀着激动、急切的心情来到了我们约好集合的地方。我们约在七点半,但因为很期待,所以来的有点早,而那十几分钟的等待让我觉得无比的漫长。终于我们搭上了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车。这是我第一次去听庭审,以往我只在电视中才看到庭审。对我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一次体验。不是为了完成专业认识这个任务而去的,而是我自己的愿望。虽然我最喜欢是刑事案件,但我还是很期待这次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我相信这也是我最难忘的体验。

来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庄严而又神圣的地方,这也可能是我将来要经常来往的地方。我们来到了我们的目的地第十二法庭。我们静静地坐在位子上,等待我们第一次的庭审,可能是大家都挺紧张的,第一次进到法庭里面,被那种庄严感震慑住了,大家没有过多的交谈,而是静静的等待。

据我了解,大部分来法院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都要经历庭审这个环节,开庭审理是大部分案件的必经阶段。但我并没有在事先了解过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程序,直到看了这次庭审,我才有了初步的了解。

开庭程序

(一)庭前准备

在民事案件正式开庭之前,书记员会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该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然后正式开庭。

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事是由审判长再次逐一核对到庭的当事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待。(应报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而不是自己的小名或绰号和虚岁年龄)

然后,审判员宣布本案的案件基本情况(案由)并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要注意宣布的名单,这直接关系的当事人是否要申请“回避”。要打官司当事人可必须得了解“回避”这个概念的含义。回避是指法院的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审判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审判人员的切身利益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随后,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请求自费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认为法庭笔录有误,申请补正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等。这些诉讼权利,分散贯穿于诉讼的始终,当事人可以再各个阶段,依法行使这些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的。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义务。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遵守

法庭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证据出示: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活动。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

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为了保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示书证、物证应当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必要时由录制人员到庭说明录制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 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

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复制件、复制品。

(3)鉴定结论。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

(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经准许重新鉴定、勘验所得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篇三:庭审报告(已改)

有关杨某与于某借款纠纷案件的庭审报告

案由:借款纠纷

案号:(某)民初字第701号

开庭时间:2012年9月18日上午10时30分

开庭地点:2号审判庭 第 1次开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13人 适用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华 审判员:刘青云 人民陪审员:杜康泉书记员:

1、开庭前的准备

一、立案后,法律文书及法院材料由书记员送达,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在

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除遵守审判纪律外,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

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四、开庭前,当事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吃、送礼;

·不得托关系、找门子;

·不得约请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讨论案情。

五、审判人员违反审判纪律和上述规定,有吃请、受礼等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监察部

门反映,并可以此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六、当事人违反前述规定的,法院将记录在案,并视情节予以训诫和罚款。

七、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1

和该证据线索的;

·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九、当事人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递交书面申请,载明该证据线

索,证明作用及不能取得该证据的原因。

十、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十一、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应在开庭前告知申请人,并在庭审中出示,并

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十二、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方应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证人简况(姓名、年龄、职

业、住址);证人出庭时须带身份证明,并在开庭前到审判庭等候法庭传唤。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作鉴定、勘验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载明鉴定勘验的事

项及理由,由法院指定鉴定单位或勘验单位,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十四、开庭时需当庭出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举证方应至迟在开庭前一天

告知法庭 。

十五、当事人只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被保全

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被保全人提供有效担保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十六、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七、在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裁定

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

十八、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所有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2

不按时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参加诉讼。

十九、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或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核对当事人身份、代理人代理权限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现在查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有无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原告杨红卫到庭,无代理人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有无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于海华到庭,无代理人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喧哗、鼓掌、吸烟、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旁听人员不准录音、录像、摄影;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给予罚款、拘留。请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关闭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杨红卫已到庭,被告于海华已到庭。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可以开庭,请全体人员就坐。(击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120条第1款、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于海华借款纠纷一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审判长: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原告:杨红卫,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652723197306180054,个 3

体工商户,住温泉县博格达阵,电话是13899446758

审判长: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于海华,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身份证号码653723196507138791,个体工商户,住温泉县博格达阵,联系电话18999760345。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42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建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青云、人民陪审员杜康泉组成合议庭,由王建华主审本案,由书记员吕树杰担任法庭记录。

3、审判长告知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46条第1款、第50条第1、2款、第51条、第52条、第66条、第125条、第133条第2款、第123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各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要求法庭提供翻译的权利;2、有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由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4、原告有撤回、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的权利;5、当事人在法庭上有出示证据、相互质证的权利;6、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权利;7、双方有自行和解的权利;8、双方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有要求对证据或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9、双方有要求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10、经本庭审判长同意,双方有查阅或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11、认为法庭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原被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原被告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

4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履行以下诉讼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3、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对以上诉讼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长: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起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被告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4、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宣读起诉状(内容略)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8000元(六万八千元)整,及3年

的利息24480(按照信用社年利率计算得出),共计92480(九

万贰仟肆佰八十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9年5月1日,被告杨红卫向原告王建华借款68000元,约定于8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迟迟不还,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92480元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民事诉状进行答辩。

被告:我是向他借了68000元钱,但是我在当年8月九还清了,当时他说借条不在身上,下次给我,我想着大家关系还不错,就说让他自己撕掉就行了,谁

5


1000字庭审报告》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91167.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