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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积分管理办法

来源:蚂蚁范文网 | 时间:2021-03-17 20:29:20 | 移动端: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积分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的日常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指导专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XX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聘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

  第三条

  每位专家起始积分为100分。积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积分周期届满,专家年度积分重新记录。

  第四条

  专家积分管理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在一次委派(含委托,以下简称委派)任务中出现多种减分情形的,应分别减分;在不同委派任务中出现同一减分情形的,应分别减分。同一加分事项按分值最高项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五条

  专家积分管理采用电话问询、问卷调查、现场走访、综合能力测试等形式,通过举报事项核查、随机选取被服务对象调查等途径对专家服务情况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5分

  (一)未按照要求出示证明专家身份的相关证件的;

  (二)未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执行委派任务情况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和完成委派工作的;

  (四)在接受委派任务时未做相应准备,未提前熟知委派任务(个别临时性委派任务除外)相关内容的;

  (五)未对完成的委派任务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进行签名的;

  (六)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10分

  (一)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或评审办法,盲目依据个人经验出具结论的;

  (二)在出具书面结论、编制书面报告时,出现低级错误或文字编排错误等的;

  (三)在执行委派任务时发现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一般事故隐患,未及时交执法人员责令被检查单位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缺席专家会议、专家座谈会、专家培训等相关活动的;

  (五)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20分

  (一)在接受委派任务中,未对委派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在接受委派任务中,应当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错误或漏项,但未发现且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接受委派任务中,应当发现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或生产设施存在重大缺陷,但未发现且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执行委派任务时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在开展委派任务时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接受委派任务后与相关单位联系,私下接触透露任务信息或将委派任务相关资料外泄的;

  (七)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八)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减分30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以上未接受或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一年内2次以上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经有关部门提醒警示后,仍不接受委派任务、不参加活动的;

  (二)不接受任务又不报告,导致执行任务耽误,造成他人损失的;

  (三)因执行委派任务不力,对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专家综合能力测试,成绩排名后三位的;

  (五)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md的;

  (六)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纳入“黑md”

  (一)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二)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

  (三)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经调查由于专家在执行任务活动中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六)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七)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八)有其他相关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加分

  (一)在非委派工作中将发现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主动向市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避免或降低损失及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的,加2分;

  (二)书面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加2分;

  (三)被国家、省相关部门抽调至外地参与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的,分别加4分、2分;

  (四)为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的编制、起草和论证提供技术支持的,加4分;

  (五)在本行业相关领域荣获安全生产类专利的,加4分;

  (六)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报纸、杂志、媒体等发表本行业相关领域论文著作、经验文章等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七)受到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分、4分、3分;受到国家、省、市安委会表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八)有其他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

  第十二条

  在积分周期内,对于累计积分达到下列标准的专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专家累计积分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提醒;

  (二)专家累计积分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警示;

  (三)专家累计积分75分以上(含75分)8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约谈并通报;

  (四)专家在1个积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为75分以下的或连续在2个积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为80分以下的,终止专家资格,市县两级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聘任、使用;

  (五)专家如存在符合第九条、第十条减分有关情形的,不适用第十一条加分条款;

  (六)专家连续在2个积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在110分以上的,在各类评先评优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专家被列入“黑md”的,终止专家资格,市县两级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聘任、使用;

  (八)对终止专家资格的md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专家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专家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专家违法违规信息的,可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举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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