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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蚂蚁范文网 | 时间:2021-03-17 20:20:59 | 移动端:市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

市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

  为有序、规范做好自然灾害灾区灾情核查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决策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__省应急管理厅__省民政厅__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结合XX本地实际,制定

  本工作规程。本规程所称灾情核查,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所开展的灾害信息采集、校验、分析、评估、会商、报告等工作。

  一、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所辖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按照本规程确定的核查原则,及时组织查灾核灾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现场核查工作。一般灾情的查灾核灾工作主要由救灾处(科)组织实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较大以上灾情的查灾核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系统力量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灾害损失涉及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如学校、医院等)的,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核定。

  二、核查原则

  (一)灾情核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及时、严谨的原则。

  (二)查灾核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灾情分级组织实施。核查区域原则上以灾害损失及救助任务重的区域为重点,具体核查对象随机抽样确定。

  (三)分级范围。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对一次灾害过程未达到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查灾核灾工作。具体分级范围如下.县级有灾必查;.市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有死亡(失踪)人员;倒塌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达到30间或一般损坏房屋达到200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500人的。

  三、核查人员、方法及程序

  (一)灾情核查工作组成员。市、县两级以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主,视情联合有关涉灾部门、聘请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工作组。

  (二)查阅资料和台账。查灾核灾工作组调阅灾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灾情台账资料及公文情况,查看灾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对因灾倒塌、严重受损房屋及农作物严重受损的鉴定情况等。

  (三)召开座谈会。查灾核灾工作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汇报救灾工作情况,听取受灾镇(街)、村组干部和受灾户介绍灾害情况。

  (四)入户调查。查灾核灾工作组对确定抽查的受灾行政村或自然村受灾户逐一进行入户调查。

  (五)观看影像资料。观看受灾县(市、区)、乡镇有关视频、图片资料。灾情核查填写查灾核灾工作记录表(附件4),采取全面核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四、核查内容

  (一)受灾总体情况。核查一次灾害过程的灾害特点、涉及范围(乡镇、村组)、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及绝收面积,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相关指标及核算过程依据。

  (二)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员情况。核查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员姓名及家庭基本情况、灾害(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原因。

  (三)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按照因灾倒塌房屋政策界定标准,对照因灾倒塌房屋台帐进行随机抽查,深入倒房户家中,查看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倒房情况等情况。

  (四)需过渡期救助人员数量。按照“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政策界定标准”,深入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农户家中,进行核查。

  (五)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情况。紧急转移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安置人员的吃、穿、住、饮、医疗保障情况。

  (六)发放救助款物情况。灾区安排和发放救灾款物数量、发放方式和救灾款物监管等情况。

  五、核查比例要求

  (一)县级核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所辖受灾乡镇(街道)数量不低于总数的50,核查受灾行政村(社区)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

  (二)市级抽查。市应急管理部门抽查所辖受灾县(市、区)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抽查受灾乡镇(街道)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抽查受灾行政村(社区)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

  六、主要指标界定

  (一)因灾伤亡人员情况和受灾人员家庭财产损失的评估要依据人员伤亡和受灾人员家庭财产损失评估办法(附件1)o

  (二)因灾造成的农林牧渔业和居民住房损失情况要分别依照XX市自然灾害农林牧渔业损失评估标准(附件2)、XX市自然灾害房屋损失评估标准(附件3),并结合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开展评估认定。

  (三)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房屋严重损坏、经县级以上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需重建的)、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o

  (四)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o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

  七、核查时间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5天内完成灾情评估、核查报告工作,经陪同查灾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市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8日内完成灾情评估、核查报告工作,经陪同查灾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八、核查认定

  (一)分析评估。根据现场检查核实的情况,结合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地震)、农业农村、气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灾情背景、实时数据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灾害损失情况,对各地灾情数据偏差进行测算、校验,对市、县灾情数据进行修正,得出工作组认定的灾情数据。单县(市、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或全市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0万,需填报灾害损失评估表格,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撰写报告。查灾核灾和分析评估结束后,工作组应及时撰写核查评估报告,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核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灾区灾情实际情况、灾情数据偏差计算及损失评估过程、核查结果和相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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