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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改革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方案

来源:蚂蚁范文网 | 时间:2021-10-28 08:58:22 | 移动端:县改革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方案

县改革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x省农业农村厅 x省自然资源厅 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x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x省城乡规划条例》和《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明确工作职责

县改革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方案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编制,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宅基地用地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指标,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依法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乡镇村公益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除外);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宅基地审批原则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

  (二)统一标准原则。本《方案》宅基地是指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xx平方米(省市有新规定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房户人口x人以下户按x人计算,x人户按x人计算,x人及以上户按x人计算。农村村民户建房土地面积不得超过xxx平方米。乡镇场镇规划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模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规划控制区土地的,还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

  (四)满足安全原则。建房选址存在地质灾害、洪灾等安全隐患的,坚决不予审批。

  (五)拆旧建新原则。农村村民迁建农房必须拆除旧房,并及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

  (六)节约集约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和林地。

  三、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特殊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1.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要的;

  2.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房屋的;

  3.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宅,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4.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等空间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

  5.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6.拆旧建新不拆除旧房并不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7.有违法建房行为未经处理结案的;

  8.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9.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需提供的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x);

  (二)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的提供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x);

  (五)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张榜公布材料;相关影像资料;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涉及邻里的提供邻里同意选址建房意见等。

  五、规范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小组(或村委会)受理。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x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居)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x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审核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和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拟用地规模核实,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拟用地进行地类核定和乡村规划许可审查。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输电线路其他工程管线、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等用地保护、防护范围的,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并签具意见。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县级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开竣工申报。在开工之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开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房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

  六、严格全过程管理

  (一)全面落实“三到场”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村(居)委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依法开展动态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居)委会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限时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x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涉及相关部门签具意见的,必须在xx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二)无缝衔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衔接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强化配合。县自规、住建、交通、水务、旅游等部门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管线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紧编制完善各类规划,及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四)严格问责。坚决杜绝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严肃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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