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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体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4 | 移动端:反家庭暴力法体会

篇一: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11月25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明确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法律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项全面综合法案。目前全球已有125个国家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行。以下是关于反家暴法征求意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的舆论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第十一条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第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

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需要将未成年受害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拒绝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加害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也可以通知所在学校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第十九条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十四条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

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篇二:浅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范

浅析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范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

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单纯的家庭问题和个别现象,而是属于社会问题范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范进行分析,揭示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一种由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司法救济 精神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正确界定家庭暴力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中的弱势成员的合法权利的

必要措施。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应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的这一界定,家庭暴力应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构成:其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关系。2.客体构成:家庭暴力所侵犯的客体是侵害亲属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3.家庭暴力后果严重:给被侵害亲属一方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及精神伤害。这就是把夫妻日常生活中琐事的争吵,打闹没发生严重后果的家庭矛盾和纠纷区别开来。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成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些研究机构通过对暴力家庭

的长期监测研究发现,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更是造成受害者的心灵创作甚至扭曲变态的根源。

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破坏了婚姻的基础

暴力行为无论是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肉体虐待、精神虐待还是性虐待,都是对婚姻双方情感的伤害。婚姻没有了爱情,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成我们常说的“死亡婚姻”。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婚姻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打破了家庭安宁、和谐

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家庭观念的束缚,遭受暴力虐待的老人在忍无可忍时,多数选择自杀、出走作为解脱方式;受暴力虐待的子女除了忍受外别无他法,年龄较大

的子女一般以外出流浪的方式来逃避暴力;遭受暴力虐待的妇女,当虐待超过了她们

的肉体、精神能够承受的范围时,有些被逼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

成了害人者。也有的妇女以自杀的方式从家庭暴力中获得永久的解脱。轻微的家庭暴

力可以破坏一个家庭的和睦气氛,造成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严重的可以引发刑事

犯罪。

3.受虐妇女的自信和自尊受到打击,人格扭曲

长期处于婚姻暴力中的妇女,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家庭完整、家庭名誉、子

女身心健康、经济保障、住房等,对暴力的态度有两种:一种是麻木地忍受,不作任

何形式的反抗。另一种态度是在不能忍受时进行反抗,反抗方式有积极与消极两种。

积极的反抗方式,如找男方单位、妇联、工会投诉;消极的反抗方式,如以暴力反抗

暴力、出走、寻找婚外情等。丈夫对妻子施暴,不仅给受害妇女的身体造成不同程度

关系到的健康发展,当妻子无法忍受暴力伤害时,婚姻解体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

4.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心理健康产生影响

家庭暴力无论是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会对子女产生影响。影响的结果有很多

种:紧张、害怕、引起的情绪焦虑;自尊心降低;有不安全感、羞耻感;自我责备;

生理状况异常等,消极、孤僻、忧郁,尝试使用暴力行为或破坏性行为发泄感情等。

在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孩子,成年后容易形成暴力倾向。由于长期生活在恐惧、焦

虑、孤寂、抑郁的家庭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必然无法正常进行。有些未成年孩子因忍

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闹、打架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巷尾,特别是家庭暴力导致的家

庭破裂,使孩子失去应有的监护和教育,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显著增加。耳染

目睹了家庭暴力的残酷,不少孩子在幼小的心灵中产生了对婚姻的恐惧,成年后仍然

无法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因而无法步入正常的婚姻生活。

5.诱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有的妇女不堪丈夫长期的虐待,

有的含泪度日,有的到处求告来得到应有的帮助,当这种忍耐超过承受的心理极限时,

消灭家庭暴力的动机就会转化为行动,铤而走险,采取报复手段,从肉体上消灭家庭

暴力的根源,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

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

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在对策上应的伤害,而且会对妻子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影响家庭

在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立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对广大妇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其次,增强女性的社会参与能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男女平等的基础是男女经济权利的平等。妇女只有参加社会劳动,同男子一样成为活跃的生产力要素,创造财富,使自身价值得到全面实现,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已有相当比例的妇女走上了自立之路,她们从亲身经历中深切体会到,女人若没有经济上的自立,就难以有人格的独立。依赖,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寄生更不可取。依靠自己自立于社会,是女性人生的根本。因此,女性要提高“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会不断提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二)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维权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必要时请律师介入,对施暴者亮出法律的“红灯”。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做好详细的伤情记录,建立档案,以便日后公安机关、鉴定部门和法院调查取证,维护受害者权益。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五是充分发挥妇女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满足不同妇女群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多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样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或提起自诉。这些规定已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从司法这一国家强制力的角度来应对家庭暴力。 首先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第二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第三是构建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来及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应包括:1.保障性规定。即通过法律条文对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现在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已有所表现。2.惩罚性规定。在该规定中,构架选择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互协调运用惩罚模式。可选择性惩罚规范,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成年者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不是非常严重的,但有必要加以惩戒的,可由被害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惩罚措施,由执法机关加以执行。强制改过惩罚规范,主要针对触犯刑律以家庭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执法者强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

3.社会服务性规定。如果紧急庇护所、电话服务专线、法律扶助等各项服务,应从

法律上加以肯定,并且政府应对其提供经费辅助。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构成和法律责任。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及打击力度,威慑犯罪,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每个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从法律的高度来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建立一个多方位保护暴力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网络,联合医疗、鉴定、警察、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所及社会服务机构,共同构成一个阻止家庭暴力犯罪的防火墙,从源头消灭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四要对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给予最大的同情与宽容,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引入到此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受虐妇女综合症系指妇女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折磨摧残之下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其暴力行为背后有着长期遭受虐待、暴力侵犯的历史背景,她们之所以不求救、不离婚而选择了杀人,是因为她们已陷入家庭暴力中无法自拔,她们不能摆脱、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帮助她们摆脱暴力,而她们又不愿挨打,又想活下来,所以在极度恐惧与绝望中会产生过激行为,因此我们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必须认识到这种以“以暴制暴”的妇女犯罪案件者,受虐妇女都是有主观恶性都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点,因此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进行定罪量刑,是符合刑罚的价值理论的,并且此类案件在国内的刑事审判中也有成功的判例。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肃清夫权主义的流毒,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只有这样,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适合新时代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婚姻与继承法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

篇三:南京虐童案感想论文(原创)

专业文献综述

目: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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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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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导教师: 南京虐童案之思刘铖铖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科学13213213208 1号 冯军政职称: 讲师

2015年12月7 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题 姓 学 专 班学班级序号指

南京虐童案之思

作者:刘铖铖

指导教师:冯军政

摘要:近年来,儿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成为全社会的“痛点”。当前社会中,人们的精神压力较大,身为弱势群体的儿童往往成为发泄的对象。本文以南京浦口区养母虐童案事件为例,从媒体、我国立法现状、孩子的成长等方面对此事件进行分析,并对此事件进行思考。

关键词:南京;虐童案;弱势群体;立法现状;成长

The thought of nanjing child abuse cases

Chengcheng Liu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ldren's rights infringement events occurred frequently,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current society, people's mental pressure is bigger, the vulnerable groups of children tend to become the object of vent. This article takes nanjing pukou adoptive mother abuse events, for example, from the media, the legislative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growth of children, etc is analyzed, and for thinking of this event.

Key words: Nnjing; Child abuse case; Vulnerable group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quo; growth

前言(引言): 今年四月份曝光的南京虐童案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人们纷纷对此发声,加上媒体的报道,案件的发展时刻牵动着我们的心。最终,虐待孩子的养母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孩子也跟回生母生活。如今,案件的审判算是告一段落,但是民众对此事的思考却不会结束,我们在看到了各种各样关于此案的讨论,有因为施虐者受惩而欣慰的,亦有为孩子的未来担忧的。这引发了各界人士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思考。在搜索引擎上搜索“虐童案”,除此案外,经媒体报道的案件还有许多,十堰继母虐童案、江苏灌南继母虐童案、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案件、保姆虐待儿童案件,甚至在南京虐童案才审判不久,就又曝光了一起在安徽发生的一起6岁女童遭亲生母亲虐待的案件!更让人担忧的是,据世界卫生组织估算,中国26.6%的18 岁以下青少年儿童曾遭身体虐待,19.6%曾遭精神虐待[1],这将直接导致受虐者患上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成年后倾向于吸烟、酗酒、吸毒、自残等。这也间接的说明,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监管还远远不够,该如何切实保护儿童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成为当务之急。保护儿童权利,不仅需要法律规范,更需要整个社会的帮助。

正文:

一、案件回顾

2015 年4 月3 日,一名网友将一名9 岁男童受伤的照片公之于众。照片的内容触目惊心,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伤痕,像被鞭子抽过,脚也高高肿起。该网友还配文字说明,男童于6 岁被收养,父母为南京人。随后警方查明,男童因未完成养母布置的作业,遭到养母用抓痒挠、跳绳抽打及脚踩,致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红肿。法医初步鉴定为轻伤。随后,4 月19 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再次引发舆论关注。而当9月28日庭审时,养母李征琴承认打孩子。而在29日庭审时,李征琴情绪失控,迫使庭审中断两次,并出现企图自杀行为,法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

9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虐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是随后李征琴提出上诉,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征琴上诉,维持原判。

二、新媒体之报道

在新媒体兴盛的今天,未成年人虽然已经可以独立运用新媒体终端自由发表意见,但是其话语体系、观点表达尚不能与作为阅读主体的成年人有效对接,即便偶尔有未成年人主动表达自身的观点,也会很快被淹没在成人的话语之中。因此,新媒体环境下未成年人在各类报道中依旧扮演着从属的角色。在本案件中,小虎受到养母殴打事件经网友曝出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后南京警方对其养母实施了刑事拘留。其间,小虎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表达了自己想妈妈,希望妈妈早点回家的愿望。但是,这样的声音很快被淹没在公众对其养母李某某的指责、呼吁职能部门对其严惩以及要求职能部门解除李某某对施某某的收养关系的声浪之中。未成年人的意见表达,再一次被公众漠视。

并且,在本案件中,最初的网友“爆料”中,小虎的脸部被打上了马赛克。他的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等关键信息也被隐去。但随着公众关注度的提升,“热心网友”很快就“人肉搜索”出了施某某的各类信息。而随着媒体的报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此案,每一次庭审也都在大家的关注之中,很难说最终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是否含有舆论引导的因素。而这些报道,或许带来了大快人心的审判,但是这些对于被侵犯的小虎而言究竟是福是祸?

三、我国立法现状

儿童虐待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儿童虐待现象都普遍存在,被认为是一个实质性的和严重的全球性问题[2]。一项对河北的1762 名大学生的调查显示,76.2% 的人在儿童时期遭受过虐待,儿童期躯体虐待、精神虐待和性 虐待的发生率分别为59.4%、61.5% 和10.2%[3]。全国妇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调查也显示,我国74%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有遭受家庭虐待的经历[4]。

但是尽管如此,我国尚无专门规制儿童虐待的立法,有关儿童虐待防治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及《儿童权利公约》等,但其中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 2

条第2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不过,该规定不仅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2014 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6 条规定: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这是我国第一次规定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意义重大但有许多不足:一是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性,缺少有关报告时限、报告内容与方式、知情不报的法律责任等的规定,而对于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规定既不明确,也难以实施;二是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在家庭外如在学校或社会上遭受虐待的情形。

2015 年3 月,最高人民法院等还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中规定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或组织,发现家庭暴力后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报案、控告或举报,同时规定公安和司法机关应保护报告人的安全。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报告主体的范围,但将朋友、邻居、同事等作为强制报告的主体有待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2014 年11 月开始对《反家庭暴力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13 条规定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任何组织和公民报案的权利,第14 条规定了部分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并在第39 条规定,如果这些机构知情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虽然这些规定亮相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但同样不够具体、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四、我的思考

(一)对小虎遭遇的痛心

关注整个案件,不难发现,在养母拘留期间,小虎曾多次表达了对养母的思念,无论是在媒体的采访过程中还是与心理医生交谈期间,作为一个旁观者,我看到的是一个懂事的孩子的形象。天真的小虎单纯的以为,妈妈只是离开一段时间,只要他以后不再撒谎,乖乖听话,妈妈还会回来的。看到这里,我心里不禁狠狠的揪着,他在本该天真烂漫的年纪里承受这些,不知道有没有人告诉他,他口中的妈妈可能在很久以后才能见到他。李征琴对于小虎的感情我不得而知,但从小虎的话语里我能感受到,一个孩子的无助感。

当我像小虎这般年纪时,应该是在小学,白天上下学有奶奶接送,晚上能吃到妈妈做的香喷喷的饭菜,于我是一段不可复制的美好回忆。但是在李征琴被判刑后,小虎已经跟随亲生父母回到老家,离开了他的同学和学校,再享受不到大城市里的设施与教育。我无法得知他的确切消息,有人说他已经辍学,在百度上搜索该案件,搜到的大半是对养母的谴责之声,但对于日后小虎的生活情况,竟难有只言片语。

小虎对于养母的依赖是真的,养母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也是真的,我宁愿相信是养母“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老旧观念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我宁愿相信养母打孩子是因为爱孩子,我无从得知这样的经历对于小虎的人生会带来怎样的变故,亦无法知晓这样的判决会不会才真真的断了小虎与养母之间的母子情分。

小虎是个懂事的孩子,这样的孩子本应该在家庭、在学校、在社会的庇佑下安然成长,是社会的监管不足让他遭遇了这些,是家庭老旧的观念和思想让他受到如此对待!

(二)对养母的思考

小虎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所以我相信,李征琴确实对小虎实施了暴力,图片上小虎的伤势,如果不是有意为之,怎么可能会在腿上、背上、留下大面积的淤青?但从小虎的反应来看,其养母也是疼爱他的。上网搜索发现,在判决之后,李征琴对公众道歉,但始终不承认犯罪行为。这使我联想到了那些“打是亲,骂是爱”、“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话,不得不承认的是,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几乎每一个家庭都存在打孩子的现象,而这些打孩子,多半是因为爱子心切,望子成龙的缘故。对于6个月的刑事处罚,在我看来是有些严重了,由于文化观念不同,所以中国很难像国外那样否定一切打孩子的行为。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我们的法律,是要严惩那些恶意虐待孩子的行为,而在传统观念驱使下“打是亲,骂是爱”的行为,是不应该以刑事处罚来惩戒的。我相信李征琴是爱孩子的,但是她的不正当行为点燃了民众的怒火,这样的是报道与不报道的处罚结果是截然不同的,那些未受到如此多关注的“打孩子”事件,多以父母道歉检讨了结,所以这样的出发多半还是做给大众看的,为了熄灭民众的怒火。

所以我认为,“打孩子”分两种,一种是在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恨铁不成钢”的行为,另外一种是对孩子的恶意虐待。后者当然应该严惩,剥夺其抚养权也不为过,但前者的行为则应该通过社会引导以及文化建设来加以杜绝。也许李征琴的情况便属于前者,但是此时一经广泛关注,便被放大了许多倍,法院要安抚民众的情绪、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要顾及孩子的成长,毕竟难以做到事事周全,此判决也算是让大众安心了。但是这是否会影响小虎的一生,是否会在他生命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影响,这我们不得而知。

结论: 南京虐童案的判决是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结果,判决既安抚了民众的情绪,也不失法律的威严,但是对于今后孩子的身心成长却鲜有关注,这不禁让人思考,我们惩罚犯罪者是为了大快人心,还是为了让孩子茁壮成长?如果李征琴真的爱孩子,也许通过合适的引导与教育更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参考文献:

[1] 郑晋鸣.今天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N].光明日报,2015-5-21

[2] Krug,E.G.,Dahlberg,L.L.,Mercy,J.A.,Zwi,A.B.and Lozano,R.E.,eds.,2002.World Report on Violence and Health[R].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3] 王永红,陈晶琦.1762 名大专学生童年期虐待经历及影响因素分析[J]. 现代预防医学,2012(18):4654.

[4] 徐慧,胡蝶飞. 儿童家暴面临发现难、起诉难、救助难[N]. 上海法治报,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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