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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心得体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5 | 移动端:反家庭暴力心得体会

篇一:反家庭暴力法论文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摘要

家庭暴力古代就有,并存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针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呈蔓延之势,它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现阶段,针对妇女 的家庭暴力具有存在的广泛性、主观的故意性、形式与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救助 性等特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以成年男性居多,究其原因,除了男性具有优越的 体能条件外,传统意识形态中男权思想、封建文化影响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深层次 的社会因素;个人受教育程度、个人心理素质高低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深层次的个 人因素;夫妻感情破裂、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生活压力过大等原因是家庭暴力发 生的直接因素。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具体来说,它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 隐私权、财产权、性权利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保护的权利, 是不允许侵犯的。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但我国是最早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政策性文件也就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作了规定。尽管如此,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家庭暴力界定不明确、缺乏整体规范、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都存在不足、部门责任不明确等。我们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程序、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制定对受害人的特殊临时保护措施、明确相关机构的责任等。另外,在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还要完善现有的刑事、民事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社会反家庭暴力的体系,以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基本人权。

关键字:家庭暴力 以暴制暴 法律救济 反家庭暴力法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立法,首先遇到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家庭暴力”。而界定“家庭暴力”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家庭”的含义,二是“暴力”的含义、范围。关于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在国家层面上都没有一个统一或大体一致的界定,各国由于文化传统、习俗、社会经济状况等国情的不同,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列举都有所区别。根据家庭暴力涉及对象的特殊性,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可以采用两个概念,即家庭成员和“视为”家庭成员。所谓家庭成员,指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和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含夫妻双方的)、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侄等。所谓“视为”家庭成员,指曾经是配偶即前配偶

(一)家庭暴力的广泛性

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不受地域、经济发展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种族、学历等人群中,并且它并不像通常所认为的—家庭暴力是文化素质低的特有产物,近年来高层次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施暴者中教授、博士等高素质人才不在少数。目前,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全国妇联 200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 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 30%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 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以成年男性居多,直接原因在于夫妻感情破裂、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生活压力过大等,间接原因则是因为受到传统意识形态中男权思想、封建文化的影响以及个人受教育程度、个人心理素质高低的影响。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权,而保障妇女人权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所以,必须把保障妇女人权提到重要的日程。因此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依法治国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另外,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学术研究也不够深入。因此,此课题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二)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在家里,地方隐蔽鲜为人知;另一方面,施暴者担心影响形象极力隐瞒自己的行为,而受害者受传统文化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到万不得已也绝不向外透漏自己的悲惨经历。

(三)家庭暴力诱因的多样性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存在与激化有其特定的原因,如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及男女收入不平衡、婚外情等都是众所周知的家庭暴力诱因。家庭暴力另一重要诱因—精神暴力即表现为对对方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也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四)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并不是人们所认为的“夫妻小打小闹”,而是轻则眼青鼻肿,重则伤及生命,严重侵犯受害者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大事。它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上的极大伤害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不堪重负而自杀、以暴制暴,造成一系列家庭悲剧。同时,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孩子往往患有恐惧、自卑等心理障碍,由于耳濡目染他们很可能成为新的施暴者,更有甚者成为敌视、报复社会的人。总之,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睦,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二、 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定与不足

家庭暴力在我国由来已久,尽管多年来我国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骄人成绩,但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条文,如《宪法》第49 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妇女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也有许多条款涉及对妇女的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轻微伤害和虐待。《婚姻法》不仅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更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将其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同时,湖南、陕西、西安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纵观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主要有以下不足:

(一)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差

《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其规定本身很原则,可以作为立法指导但不方便作为司法裁判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过错损害赔偿性质如何?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未给予明确规定,使得家庭暴力引起的损害赔偿难以操作。

(二)地方立法分散不统一

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分散且层次低,给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带来了不便: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法规具有宣传性、口号性的特点,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假定、处理、制裁)并不突出;另一方面,地方立法不统一,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相同案件获得不同法律评价,造成法律保护的不平等。

(三)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其不合理之处,家庭暴力范围过窄

《婚姻法》解释(一)将《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这就不可避免地在主体、表现形式、后果等方面缩小了家庭暴力的范围:①家庭暴力的主体仅限于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家庭成员之间,从而排除了现实生活中的恋人、同居伴侣、离异的前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②家庭暴力仅限于身体暴力,排除了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以及威胁、恐吓等行为;③家庭暴力必须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的伤害,以伤害后果作为衡量标准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三、 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构思

虽然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还不能完全消除,但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可以实现较大程度的预防和制止,对受害者也可给予充分的救济。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构建反家庭暴力体系

没有法律作后盾,制止家庭暴力是非常困难的。鉴于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不足,故预防家庭暴力必须制定具体化、专门化的法规。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确定公安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及方法;明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明

确其他部门的责任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二)借鉴外国确有成效的措施为我所用

曾几何时家庭暴力作为“私领域”的问题,各国法律严禁公权力介入。但随着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国际化,如今各国纷纷利用公权力解决家庭暴力。在刑事方面,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采取“支持起诉”“支持逮捕”等政策,通过“强制性逮捕”和“强制性起诉”要求检察官对于家庭暴力无论受害人是否愿意均得起诉;针对受害妇女“以暴制暴”问题,必要时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确立司法矫治处分的刑事预防措施应对潜在家庭暴力,如心理矫治处分和人格矫治处分。在民事方面,日本等许多国家纷纷对家庭暴力受害者采取颁发保护令的救济措施。我国可结合国情对上述措施予以借鉴

(三)完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制度

《刑法》方面应该降低对虐待罪证据的认定标准;《刑事诉讼法》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妇女应视具体情节规定“不起诉”“无罪判决”“有罪免罚”等特别措施;《婚姻法》损害赔偿方面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惩处,明确具体标准、数额;证据举证责任方面,必要时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施暴者对自己未实施家庭暴力提供相关证明。同时加强对我国现有法律的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制定内容具体、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战略以支持对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如由政府出资设立庇护所和心理咨询中心,为受害者提供膳宿和其他帮助。

参考文献:

【1】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袁锦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薛宁兰.社会性别和妇女权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张红艳.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5】陈敏. 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篇二:反家庭暴力法

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作为社会的“毒瘤”,具有严重危害性,不仅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等受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危害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妇女维权合议庭、家暴“110”报警中心、伤情鉴定机构、家暴 “110”投诉站、家暴庇护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组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网,不断满足妇女群众维权服务需求,拓宽维权领域,创新维权方式,强化维权功能。我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保障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筑牢法治的坚固防线。要加强妇女儿童源头维权,围绕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实施。要健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家庭纠纷调解、利益表达维护、庇护救助工作机制,创新集信访受理、普法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帮扶救助于一体的基层维权服务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巾帼维权志愿者作用,依法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贴心的维权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婚姻家庭纠纷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从我做起、反对暴力、珍爱家庭、善待家人、履行责任,建设没有暴力、平等沟通的家庭环境,建设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家庭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积极发声,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强化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篇三:大二班 反家庭暴力教育

2015-2016上学期大班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活动

活动目标

1、通过提问、看图、讲述等环节了解社会、家庭有哪些暴力伤害。

2、通过了解,知道小朋友之间要和谐相处,要勇敢地向暴力说“不”。 活动准备 课件

活动过程

一、出示课件(出示一些家庭暴力图片)

以上这些都是暴力行为,它对我们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

下面请小朋友们谈谈你知道的暴力事件。

二、小结。小朋友们谈的这些暴力事件都属于暴力伤害。它发生的地点在家庭,与我们生活的环境密切相连。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小朋友们的人身安全。那么我们怎样来进行自我防范呢?这节课我们一块来探讨如何防范暴力伤害。

三、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阻止这样的暴力行为,我们国家出台了一步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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