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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培训课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9 | 移动端:执业医师法培训课件

篇一:抗菌药物课件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定义:

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好计生行政部门

一、 医疗机构职责:

4、 成立文件:院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

检查:医疗机构相关文件(下发执行、盖鲜章)

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级其职责(二级以上医

院-工作组,其余医疗机构-工作小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

具体工作

检查:医疗机构相关文件

5、 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制度,抗菌药物采购制度、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考核制度、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制度重在执行 检查:相关资料

6、 培训和考核

培训考核组织:二级以上医院-医疗机构自行培训考核,其

余医疗机构-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

容应当包括:

4.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4.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4.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检查:培训资料(文本资料或影像资料,签到册,考核试卷)

7、 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报市级或县级卫生行政行政

部门备案 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资料

8、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 (医师、药师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处

方权、调剂权文件,该文件药房备查)

检查:医师、药师分级授权文件、抽查处方30张、病历10份

9、 配合检查,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二:医疗机构权力

1、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

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对医师取消其处方权:

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3、对药师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

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

4、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被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

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三、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1,制定制度

1、接受备案申请并备案,公示

2、检查、通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四、法律责任:

依据: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

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

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

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

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

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

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

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特别强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篇二:医务科岗前培训内容

医务科岗前培训内容

为了使新聘人员尽快适应新工作、新环境,了解医院,熟悉岗位,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将自己的价值取向融入医院文化,更好的胜任未来的工作。现特将医务科岗前培训内容制定如下。

一、 医生的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及上级医师领导下开展日常临床工作

2、积极参加医院及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活动规则和要求。服从工作分

配,按要求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3、严格遵守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医院和各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和政策法规

4、继续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5、正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按照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逐级上报的原则反映情况

6、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医院的各种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常规及病历书写规范。积极进行医患沟通,主动避免医疗纠纷,杜绝差错事故

7、爱护医疗仪器设备,熟练掌握各种医疗仪器的使用,在治疗过程中严格遵守用药原则,认真选择药物,保证病人得到有效的救治

8、认真做好对所管病人的巡诊活动(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严格遵守医院的十三项核心制度

9、积极参加科室内的抢救工作要求,在抢救病人过程中,做到处理得当,抢救及时,及时完成病程记录。对疑难危重病情,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病情,提出抢救或转运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以保证病人安全

二、 医生的工作态度

1、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关爱患者。

首先应该忠诚和热爱本职工作,其次应关爱患者

2、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慎独”的工作作风——角色定位。

医德医风是指医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所表现的道德品质和医疗作风,是医德意识和医德行为的综合反映

3、热情接待患者,理解患者——微笑服务。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注意微笑服务向病人展示“天使”的微笑,加上耐心、细心的服务态度,熟练的操作技能,会消除病人的焦虑、恐惧,使病人在疾病治疗、护理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

4、协调社会关系,鼓舞患者——左右逢源

医护人员只要在心中充满着爱,在工作中满腔热情,在治疗、护理过程中要善于应用语言、非语言技巧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同时善于协调医生和医生之间、医生和护士之间、护士与护士之间、医生与患者之间、护士与患者之间以及医护人员与患者家属、亲朋之间的关系

三、 与临床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执业医师法

2、传染病防治法

3、侵权责任法

4、处方管理条例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母

婴保健法等

四、 医疗文书的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1)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

1、住院病历首页通用电脑打印,住院病历书写通用大病历格式,字体统一规定五号,力求通顺、完整、简炼、准确、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2、 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体格检查不能写“未查”,神经系统中生理和病理反射应具体,不能写英文及中英文混写,入院记录中病史陈述者需病人签字盖手印。

3、 新入院病人必须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婚否、入院日期、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家族史、系统回顾,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本科所见、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字。

4、书写时力求详尽、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在8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书写。

5、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书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另写住院记录和首次病程记录。如无实习医师时则由住院医师书写病历,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改并签字。

6、再次入院者应按要求书写再次入院病历。

7、病人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入病程记录内。

8、首次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一般病人可2—3日写一次),重危病人和病情骤然恶化的病人应随时记录。病程记录由住院医师负责记载,总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9、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作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认真填写记录并签字。

10、手术病人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填

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术后记录应在2小时内完成。

11、凡移交病人均需由交班医师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

住院医师负责写入病程记录内。

12、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人,住院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

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13、各种检查结果回报单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应附于

病历上。

14、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

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

后处理方案和随诊计划,应由住院医师书写,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审查签字。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住院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剖的病例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有详细记录,并填写死亡病历专页。

(2)医疗文书的意义:

1、是医疗过程的全面记录

2、是医生对病人的诊断依据

3、体现出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水平,反映出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4、是临床教学、科研、总结经验及医院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

5、出现医疗纠纷时,病历成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3)十四项医疗核心制度:

1、首诊负责制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医患沟通制度

4、疑难、危重病例会诊讨论制度

5、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6、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7、会诊制度

8、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9、术前病例讨论记录

10、查对制度

11、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

12、医师交接班制度

13、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4、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四、 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

1、加强医德医风学习,增强医务人员工作的责任心

2、落实岗位的首诊责任制

3、加强技术训练,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断治疗水平

4、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规避和防范 医疗风险

5、积极参入科室内急救物品检查,保证急救任务顺利完成

6、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医疗常规

7、尊重和保护患者对自己疾病和治疗的知情同意权

8、及时完成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

9、加强医生和护士用药的“三清一复核和三查五对”(听清、问清、看清、与医生复核,三查为操作者前,中,后检查,五对为姓名,药名,浓度,剂量,用法)

10、发生事故四不放过:

查不清事故经过不放过:找不出原因不放过;不写检查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

总结:服务态度到位询问病史到位 体格检查到位判断确认到位 治疗措施到位操作规范到位 文书书写到位沟通落实到位

篇三:卫生法重点 课件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

※一、卫生法概念(Health Law)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

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regulation object of health law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活动中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

卫生组织Health organization关系

卫生管理Health management关系

卫生服务Health service关系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

国际卫生关系

三、卫生法的作用Functions of Health Law

(一)规范作用 Regulation function

指引作用 Guidance function

预测作用 Prediction function

评价作用 Evaluation function

强制作用 Enforcement function

教育作用 Education function

(二)社会作用 Social function

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利益

维护社会卫生秩序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

(一)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二)广泛性和综合性

(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四)社会共同性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health law)

(一)卫生保护原则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五)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六)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

1.获得医疗权《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知情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

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3.决定权

4.隐私权

5.申诉权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在任何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卫生法律对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卫生法律规定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行为

3、物

4、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 卫生法的溯及力

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第二章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一、概述 ※药品管理法的概念

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一、 申请

审核 GMP认证

批准

登记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具有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和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具有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首营药品质量审核制度;

药品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及出库复核制度;

特殊药品和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退回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量否决权制度

四、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一、医疗机构制剂概念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三章血液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献血法概述

一、献血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2月29日颁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采供血机构的性质与分类

※(一)血站概念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二)分类

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单采血浆站

三、血站采供血的要求

(一)对献血者履行的义务

1.每次采血前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

2.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3.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同时遵循自愿、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制度,为

献血者保密。

※(二)采血要求

1. 人员

2. 采集血液量,采集间隔

每次一般为200ml,最多不得超过400ml

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3. 采集血液使用器材

※(三)供血要求

1.检测

2.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血液的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均无差错;

3.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4.原始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5.标本保存期与全血有效期

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适用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Medical Institution)

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医疗机构设置程序及条件

程序:提出申请

提交文件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受理申请期限:30日内

※不得申请的情形

不予批准的情况

审核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医师执业管理法律制度

一、法制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医师的概念及社会责任

※(一)医师概念

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等专业机构中执

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执业医师注册制度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等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册的内容

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五)注销注册的情形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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