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合同的作用
第一节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与作用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叫契约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章第2条指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对合同概念最权威 的解释。这一定义表明合同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相合意愿一致所订 立的协议是他们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进行平等协商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确认当事人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节所讲的合同专指书面形式的文字合同。 二合同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3.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有利于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协作和经济联合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二、合同的特点
一合法性
二平等互利性
三约束性
四规范性
三、合同的种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按时间分有长期、中期、短期或一次性合 同。按形式分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的合同。按写法分有条款式合同、表格 式合同及条款兼表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按内容区分规定了15种合同基本类型具 体如下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货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货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货物提 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交付工 作成果定做人给予报酬的合同。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以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等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款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等合同。它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 多式联运合同等。
十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员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十一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 合同。它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
四、合同的内容与结构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指合同正文主体部分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 是合同书一般应该具备的条款二是某种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备条款三是其他条款。
1.合同书应具备的条款即合同法的第十二条中列出8项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这是每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此项条款反映在 合同书的约首或结尾中必须如实写写准确清楚。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 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它包括有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任何合同必须标的明确、具体、 合法否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依据合同就无法履行。所以标的必须写清楚明白准 确无误。
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物是不能作为标的的如枪支弹药、麻醉药等。
3数量。数量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是标的的计量它直接体现了合同双方权利义 务的大小、程度必须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计量单位和方法。计量方法要按国家主管部门 规定的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约定俗成或各方商定的办法执行。计量单位必须符合规范度、 量、衡必须精确无误。这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4质量。质量是指标的的特征和优劣程度是标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的综合指标。 合同中应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凡有统一标准的可按标准执行没 有规定标准的尽可能按约定俗成的标准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标准应注明其技术要求
验收标准并封样备验。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就是产品或 商品的价格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货合同中的租金等报酬是指从事劳务应得到的酬金
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费等。
价款或者报酬通常由价格、总额和支付方式三部分组成。
在签定合同书时必须对价款或报酬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书中明确标明支付的货币名称、 数额、以及计算标准、结算分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特别指出两点一是对某些国家有定价的商品或劳务或国家规定了一定的价格涨落幅
度的商品或劳务合同双方不能自定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二是我 国政府规定国内企业间进行经济活动必须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方式涉外经济活动除外。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经济合同履行的时间界限它是双方当事 人在何时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及判断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期限对双方都具有制 约力它包括交款的期限和付款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地点是指经 济合同履行的空间范围即合同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它直接关系到履
行的义务和费用对此应做出明确约定以便按约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一般包括标的的交付方法价款或者报酬
的结算方式及运输方法、计量方式、验收方式等。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具体的履行方 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很容易引起纠纷的地方。因此签订合同书时对这三点一定要有 具体明确的规定。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或各方由自身原因而未履行合同义务依法 或依约而应承担的责任。
在经济合同的履行中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发生违约就要合理确 定责任。所以明确违约责任是经济合同的关键内容之一也是对违约及合同的当事人规定的 制裁措施更是保证合同按规定的期限、地点、方式履行的重要措施。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 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双方协商和解第三人进行调解通过仲 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商定清楚明确写 入条款中。
2其它条款其它条款是指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一方要求规定的条款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
定的其它条款如因地震洪水暴风等而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时当事人可根据这一条 款依据《合同法》规定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
3特有条款
特有条款即某种类型的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备条款。这些条款有些是按合同性质要具备 的有的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有的。如供电合同的“设计、安装、实验与接电” 条款技术合同中的“侵权和保密”条款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条款等。又如《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防止污染的条款等。 二合同的结构
合同无论是哪种形式其基本结构都是由标题、约首、正文、约尾四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即是合同的名称写在合同首页上方正中位置它是由合同的性质及文种组成。标 题的写法有以下几种
1“合同的性质+文种”。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2“经营范围或标的+合同性质+文种”。如《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建筑施工物资 租赁合同》等。
3“时间期限+合同性质+文种”如《2003年融资租赁合同》、《2004年第一季度供电合 同》等。
4“签约单位名称+合同性质+文种”如《海星公司西安计算机研究所技术开发合同》、 《西安第二汽车公司运输合用》等。
5将以上四种写法结合起来作为拟写合同的标题如《××供电局××厂2003年度供 用电合同》等。
2约首
约首位于标题之下包括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编号及签约地点、时间等。 当事人名称是必须写的内容合同编号可有可无如果经常订立合同为了便于查阅和管理
应有统一的编号。签约时间、地点可以放在约首中也可以放在约尾。
为了便于正文叙述当事人名称分别用“甲方”“乙方”“供方”“需方”等代称。在约 首中必须将当事人名称的全称写在代称的后面。
当事人名称可以左右并列也可以上下分列。
合同编号一般写在下方右侧。
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可以写在当事人下方也可以与当事人名称左右并列将当事人名 称写在约首左侧将签约地点、时间写在约首右侧。
3正文
正文由开头和主体两部分组成。
1开头也叫签约的原由、引言。写签订合同的目的、依据和立约过程通常采用 的写法是“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双方共同 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引入主题开头部分力求简明扼要。
2主体也叫具体内容部分基本条款部分。另起一行空两格将当事人协商一致 的内容写清、写具体即可。格式条款合同事先印好条款项目比较固定往里填充内容即 可。非格式条款合同内容可多可少根据需要而定。
4约尾
约尾一般包括以下几条
1合同的附件。如表格、图纸、资料、实样等它们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写 在正文后面标注“附件”字样然后使用序码依次写清附件的名称和份数。2合同的有效期。可以列在条文中也可以放在合同末尾落款下面。
3合同的份数和保存方法。
4条款未尽事宜的处理办法。
5署名。注明签约当事人各自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并加盖单位印 章或合同专用章。用印要端正清晰。如果需要主管机关或签公证机关审批需写上主管 机关、签公证机关名称、意见、日期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印章。此外如有必要还要 写上各签约单位详细地址、电话、电挂、电传、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等内容以便于联系。 6日期。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为准签订日期是合同生效的标志必须写清楚有的 合同在约首写明。
五、合同的写作与要求
一撰写人必须熟悉与合同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
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合同的内容条款要明确具体、完备、全面
四注意合同的形式
五合同的语言要求准确、严谨、周密
篇二:销售合同,签字
篇一:签订销售合同流程
篇二: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篇三:销售合同签订注意点
销售合同签订注意点
全体销售人员:
现结合公司销售合同范本的主要条款,就销售合同签订过程中注意点及销售合同简要阐述如下:
一、销售合同签订的主体条款:
1、 合同签订的主体一般得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比如公司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一般合同主体不能是某某部门、门市部、经营部、办事处、经销处等。分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比较特殊,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的,一般具有部分民事责任能力,可以作为合同签订主体
之一。
2、 合同签订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两个合同主体,因为此种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 往会造成两个主体出现相互扯皮现象,对合同另一方主体履行合同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合同主体与合同落款处的签字、盖章应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现象,以盖章为准。
二、销售合同标的条款:
作为销售方,合同标的即合同对产品的约定一定要明确,比如产品名称(使用中文)、写产品型号不能随便,数量、单价等写明了,避免合同签订后因合同标的约定不明出现纷争,同时公司仓库发货也不会产生错误。注:公司在合同标的一栏中特别注明生产厂家?
三、合同标的的质量、验收条款:
1、 合同产品质量:作为经销商,因为不是合同产品的生产厂家,无法具体把握产品的 质量或者说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因此此时将合同产品的生产厂家搬到前台是最好的办法,也就是将产品质量适用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有无国标?)。这样做对于公司来说有两点好处,第一、销售合同的产品质量有了明确的标准,若产品质量万一出现问题也有明确的标准可以衡量或判断;而运用生产厂家出厂的标准也是使得销售的产品质量容易达到相关要求,极大的降低了产品质量出现不达标的概率。第二、使用生产厂家的标准衡量销售产品的质量好坏,对于经销商来说,产品在使用客户处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共同处理,查验产品是否达到生产厂家的标准。这样操作可以防止生产厂家对问题产品存在质量不予承认,为经销商向生产厂家索赔、退货等减少障碍。同时让生产厂家也可以直观的看到问题产品,消除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之间可能出现的隔阂。
2、合同产品的验收条款:首先,验收标准就按生产厂家的质量标准为准(包括外包装等)。 其次,验收时间。根据远航公司经销的产品特性来看,主要为桶装润滑油,它的外在质量(包装是否完好、有无泄露、包装字体是否清晰等),和内在质量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另外它属于成品类产品,也就是不需经过再加工或者机械类的调试等程序就能直接使用的产品。基于合同产品的上述两大特点,验收时间可以尽量短一点,这样对于公司来说可以尽早履行完合同义务,对于客户来说促使其对收到的货物及时进行检验,减少客户利用此点对支付货款形成的牵制。结合付款一般为交货后10天,我认为检验时间在3—5天为适。
最后,产品质量保证。我建议同产品质量一样,公司为客户承诺的产品质量保证以生产厂家对该笔货物的质量保证为限, 理由同上。
四、合同标的的交货条款:
根据公司的习惯和经销商的经营特点,再加上销售区域为江阴和张家港。选择送货是一种比较适合的交货方式。但中间也存在风险:首先,产品风险的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义务履行方选择以送货为交付方式的,产品在交给客户前的所有风险都有义务方承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找准对象进行风险转移(货运保险)。其次,在争议解决没有确定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一般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为争议解决地。送货上门,合同履行地为在接收货物所在地。最后,交货时间的问题。销售人员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应了解公司该产品的库存情况,同时签订过程中适当拉长交货时间以便给自身充裕的交货时间,避免因交货迟延发生违约或受之把柄于客户。
五、违约责任条款:
1、 违约责任条款一般来说它有个对等原则。公司可以考虑客户是否一定需要使用你公 司销售的该产品,也就是在合同签订前先进行优势比较。若优势在公司,违约责任条款可以不对等。
2、 作为经销商或卖方来说,尽最大可能限制客户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因为 卖方只有将产品卖出去,企业才能生存、发展,让客户随意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卖方无疑是颗不定时炸弹。
3、客户能否及时付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首先,要充分利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抗辩形式自身权利,比如先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等。其次,通常手段就是约定违约金。最后,在具体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跟踪客户的回款情况。
六、责任限制条款:
七、争议解决条款:
能争取到本市人民法院管辖是最好的,实在争取不到以原告住所地为管辖地比较公平,一般客户也能接受。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篇三:合同注意事项
“质量和验收”条款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不属于必要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却不能被购、销双方所忽视,因为它直接影响双方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另外,对购、销双方的任何一方来说,完全可以通过这个条款的设定,避免质量纠纷的发生,或者即使出现纠纷,也可以利用这个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所以,如何签订一个明确而有所侧重的“质量和验收”条款,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相当关键的。笔者结合实际案例,简单谈一谈如何更好的签订这个条款。
从形式上来说,这个条款一般应当具备四个部分。
第一,质量标准。货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总归要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只要没有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都是可以约定的。
第三,验收异议期和相关问题。如果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那么他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来;提出异议后直至争议得到解决这段期间,还会涉及到货物的保管、处理等等相关问题。
第四,违约责任和解约权。通常违约责任是合同单独的一部分,但是因为质量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本条款中将违约责任进行单独约定。
其次,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笔者分别予以说明。
第一,对于质量标准,首先就是标准的选择。作为购销合同的任何一方,当然要尽量选择自己熟知或者在生产经营中正在适用的标准,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例如我们就曾经为客户审查过这样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我们的客户作为电子零部件供货方,供给的产品应按照某外国的某某标准。我们当时对此提出疑问,也引起了客户注意。经过多方寻找和对比,发现这个标准与他们的现行标准,相差甚远。一旦签约,仅为了适用该标准需要的工艺改造等费用就已然不菲。另外,作为卖方,应尽量避免被诸如“保证产品已经获得某某认证”的条款套牢,而应采用“参照适用某某标准”的字眼。文字表达上的差异会导致责任义务上的迥异。而作为买方,则要根据购货的目的来选择标准。还以上面的合同为例,后来我们得悉合同相对方之所以采用某外国的某某标准,是因为他要将购得的零部件经过安装,整机销往该外国,而该外国对这个零部件适用特别的标准,否则不予进口。其次,当前很多产品领域通行多种标准,甚至同一标准具有不同年份的多个版本,所以在合同中应予明确。 第二,对于验收。首先,就是由谁来验收,买方单独验收、买、卖双方共同验收还是第三方验收?作为买方,应尽量将验收的过程置于自己的监督之下,无论这种监督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所以最好不要接受诸如“卖方提供合格证书以证明货物验收合格”、“由卖方提供验收报告”等条款。此外,对于卖方来说,比较重要的条款就是验收期限条款,尤其是合同没有规定质量异议期间以及将付款条件规定为“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付款”的情形。
第三,对于提出质量异议的,关键就是异议期间条款。该条款对买卖双方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可能影响自收货至异议期满期间货物损毁的责任分配和风险承担。如果过短,不利于买方细致的检查货物,而过长,则可能有损于卖方的权益。另外,对卖方来说,有必要针对验收的不同对象设定不同的异议期间。比如,对于货物的数量、规格等物理性参数以及表面的状况存在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而对于性能等内在性特征,可以适当放宽异议期。其次,在异议期间货物的处理。对于卖方,不妨约定“异议期间,买方拒收货物的,卖方暂时保管货物,如证明货物无质量问题,则此期间的卖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以及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而对于买方,不妨约定“异议期间,买方暂时保管货物的,卖方应在
日内来处理货物。否则,买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如证明货物确有质量问题的,则此期间的买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以及货物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其次,对于异议成立与否的问题。对于卖方,一则在形式和程序上加大买方主张异议的成本。如采用书面形式等;二则增加买方的举证责任——除非买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则买方的异议不成立,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反之,对于买方,则要避免提出异议的成本和负担。如约定“质量异议自买方通知卖方时即成立”。
第四,违约责任和解约权。针对对方的上述义务,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必要的。一般而言,违约责任以不超过争议标的金额的30%为限。
在市场经济社会,企业之间、企业也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极其频繁,资金、原材料和产品的高速周转,对创造社会财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企业在产品和原材料的购销环节却常常会发生各种纠纷,由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和纷争,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更与本来可以长期合作的客户之间反目成仇,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了经营成本和内耗,得不偿失。那么怎样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呢?根据我多年来代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对企业提出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所谓购销合同,法律上称为买卖合同,一般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异常简便,适合于简单的即时交易,如购买办公文具、设备。但是由于其随意性和缺乏书面凭据的特点,不适合公司正常的业务行为。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是公司、企业运营过程中最常见的形式,对企业的主要业务采取书面的合同形式对于合同的履行和监督将十分有利。特别是当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书面合同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事实依据之一。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是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对方主体资质是合同有效的必要前提。着重需要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确认对方的身份和基本情况。公司在贸易往来中应当对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以及信用做一些必要的调查,而不能仅凭其凭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来证明。
2、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比如:公司的销售业务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此时,作为合同签订的另一方,应当注意审核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期限,并同时保留书面证明文件。在商业往来中,通常均由代理人出示相关证件,而真正的核对环节则相对简单,同时,对于相应的授权证明文件也未能保留备份。这样使得在出现纠纷时,特别是在表见代理情况下难以举证。如:某公司的业务代表被辞退,但是由于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于是其利用所掌握的合同专用章及空白授权委托书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收款后潜逃。类似的案例通常是由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3、与分公司和子公司签订合同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主体,其自身就可以完全承担和履行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承载着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的限制规定,均应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合同文本的设计和书写必须完整、周密、精确和规范。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会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欠缺内容,或没有履行合同的特殊手续(如:不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备案),导致合同无效,责任不清,而无效的、不完备的合同当然不会成为债权的保证。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有一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之后才能生效,另外,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有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还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到期时合同生效。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在合同签字后即时生效,就应当在合同的末尾条款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落款处务必要签字、盖章,有些企业或个人不是很在乎这个问题,本来应当由公司盖章的地方,只是由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或销售业务人员签名,这样就会导致合同存在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3、在合同内容上,对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要有明确的约定,如:标的物的规格、功能、质量标准欲达到何种使用效果,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货地点和期限等等,合同用语一定要精确、规范,不能产生歧义,如:在对期限的约定中,应正确使用“之前”、“之后”这类用词,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正确使用“应该”、“可以”、“有权”、“不得”这
类用词,等等。很多时候,用语的不当致使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失衡,不但给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障碍,也给纠纷的解决带来困扰。在实务中,有些比较大型的公司由于本身的业务较多、种类也颇为相似,因此常常会使用事先准备的“格式合同”,一般来讲,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会在合同中不同程度地免除、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当然,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可能在将来产生争议时被法院确认无效,但是明显给双方的交易制造了很多麻烦。
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合同,是缺乏任何约束力的。违约责任是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所谓违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合同的履行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障。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一般包括如下方式和内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价格制裁,以及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等。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主要起到补偿守约人损失的作用,一般不支持惩罚性违约责任。
四、签订担保协议,是对债权的积极保障。
“担保”就是为保证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保障措施。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新用来保证债权实现的手段。因此,在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可以通过再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的形式,或在买卖合同中单独约定担保条款。签订担保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主体是否合格。
一些特殊的主体不能实施担保行为,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
2、有一些担保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手续,才能够生效。如: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地产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应当由核发房地产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才能生效。
3、有些债务人对其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设立多个抵押权,即重复抵押,并隐瞒有关真实情况,致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因此,公司在接受抵押之前,要审慎核实对方抵押的财产情况,如无法核实,可促使抵押人再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或在担保合同中加大抵押人的违约责任,以约束对方。
4、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无抵押权。一种情况是,设置抵押的主体不合法,提供财产抵押的人并不是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对该财产无权处分,这种虚假抵押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抵押的财产本身是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所以,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要明确界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那签订购销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的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7、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2、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是一切有形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高质量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强商品本身的竞争力。而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1、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也可合同约定。
3、包装物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2、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3、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4、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5、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2、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