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车库买卖无产权合同书
车库买卖无产权合同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一、 车库位置
甲方车库位于( )小区( )号楼,第( )个车库。
二、 价格
车库售价( )元整,大写: 。
三、 付款方式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由乙方一次性结清车库款项。收到款项后,甲方交付车库所
有权。
四、 甲方保证在交付时该车库没有产权纠纷,车库交付之前的有关
费用由甲方承担。车库交付后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二:无产权车位问题
在《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下发后,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1.关于无产权地下车位面积的确定依据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无产权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2.关于人防设施允许作为公共配套扣除成本费用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是须取得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的《人防工程所有权确认书》,且其用途未发生改变(用于非营利性公共事业),未出现转租等经济行为。
二是须取得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的《人防工程所有权确认书》,虽改变用途但获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且其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于全体业主。
3.关于计算无产权地下车位成本费用的方法
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不参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契税计税依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分摊;
无产权地下车位不允许扣除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四项成本;
无产权地下车位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四项成本金额/总建筑面积*无产权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4.关于无产权的建筑物适用的范围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
[2012]92号)第五条规定中:“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上述公共设施进行有偿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篇三:地下车位转让协议书
地下车位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 小区 号地下停车位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位于 小区 幢与 幢之间的地下库,编号为号的停车位,具体车位位置以附件一地下车位平面附图为准,车位大小为 米× 米。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开发商划好车位分隔线,甲方保证对该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保证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的该车位原始收据及相关材料(如该车位上一次买卖协议)齐全、真实有效。确保该车位无任何其他权属争议(含:如属共有财产,则甲方已经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产权纠纷、经济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车位交接前存在的他权属争议、产权及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乙方确认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付清甲方该车位转让款人民币 元整,由甲方出具收条。
四、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该车位转让款后,将关于该车位的原始收据原件及相关材料(如该车位上一次买卖协议)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条。如今后乙方进行车库的产权变更办理,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该车位转让款后,甲方相关于该车位的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位。
六、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 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就车位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办理移交手续。
七、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协议;如甲方违反协议,则守约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已付款项,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如乙方违反协议,守约的甲
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已交付的该车库权属凭证原件,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八、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双方确认签字后即日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 月 日签约时间:年 月 日
附:一、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车位明细图的有效复印件
三、该车位的原始收据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