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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检讨书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9 | 移动端:公款旅游检讨书范文

篇一:违反八项规定所写检查

违反八项规定所写检查

尊敬的局领导、各位同事:

对于 月 日下午,我在工作时间打台球被纪委查处一事,感到深深的内疚和悔恨。

当天下午5点半,我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和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被前来检查的市纪委工作组发现。检查时的视频经电视台播出、微信圈的转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我们单位、我们系统造成了恶劣影响,相关同事因我受到牵连,我感到十分抱歉,在这里,请允许我说一声:对不起。(鞠躬)

事情发生后,我的心情一直很沉重,不停反思、深刻检讨自己所犯下的错误。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原因:

1、政治觉悟低。十八大后,党和国家提出八项规定,大力转变政府工作作风。我们是服务性单位,局里多次组织大家学习相关精神,时刻敲打我们。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我却没有足够的认识,没有把八项规定放在心上,落到实处,不仅觉得离自己很遥远,还顶风作案,与党的要求相违背。从这一点上说,我不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2、纪律性不强。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纪律规定都不遵守,就成为空话。我没有遵守党的要求,没有遵守局里的规定,没有将规章制度刻在心中,做事前,没

有考虑自己的行为是不是与制度相违背,才会犯下今天的严重错误。

3、存在侥幸心理。当天下午3点钟,纪委检查组已经来到我们单位进行一次突击检查,我想当然的认为:“今天已经来过一次,应该不会再来了。再说全市那么多单位,不可能光盯住咱们一家啊,时间已经5点半了,接近下班时间了,不会有事的”正是有了这种侥幸心理,放松了警惕,做出了违规的事情。

归根到底,还是我没有认识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本质,对自己要求不严。即使没有纪委的监督与检查,我也应该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人,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对得起局领导对我的培养与信任。在工作时间内,恪尽职守,循规蹈矩,出满勤,干满点,不脱离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经过这次事情,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我为我的行为感到后悔,也对给我局带来了的不好影响感到愧疚。我必须要为我的过失负责,愿意接受该有的惩罚。这次教训,我将当作极其宝贵的经验财富加以吸取,并铭记于心,时常警醒自己。

真心感谢领导和同事的教诲,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坚决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大家对我进行监督指正。谢谢大家。

篇二:八项规定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关于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

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工作进行自查自纠通知精神,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逐一对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现报告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用方面。我中心高度重视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公款吃喝、超标接待和违规接待等问题。我中心在违规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违规接待方面没有发现违规现象。

二、公务用车购置运行方面。我中心一辆公务用车,无超编制超标准用车、不存在大额支付汽油款、不存在借用租用车辆现象、无领导干部离岗占车问题,在公车使用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三、会议费用管理方面。我中心严格执行会议费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简化会议形式的一定要简化。我中心会议费用方面没有违规支出。

四、差旅费用管理方面。我中心严格执行关于差旅费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出差人员伙食费、交通费等补助标准,严格按照财行【2015】5号《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我中心差旅费用方面没有违规支出。

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方面。我中心始终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除了按国家明确规定正常发放的津贴补贴外,没有自行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没有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年休假补贴;没有扩大津贴补贴发放范围;没有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从未发放过有价证券和实物。

六、公款消费方面。我中心严格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研讨、招商等制度,在举办各类展销会期间,坚决做到勤俭节约,不搞公款聚餐、公款旅游,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我中心没有发现违规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行为、不存在公款旅游或假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

七、其他方面。我中心坚决查处“吃空饷”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办公用房标准、杜绝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经查,我中心没有“吃空饷”问题、没

有超标准占用、装修办公用房、不存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问题、没有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

今后我中心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定期检查机制,防止“隐身”、“变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克服纠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

2015年6月29日

篇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处罚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12/31)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4/27)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06/29)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12/31)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

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4/27)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12/31)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06/01)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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