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土地租赁合同(简易版)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位于 镇 村的土地 亩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用于种养及生态农业开发。
二、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每年总租金为 元整,按年支付。于每年的月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先付款后用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租用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其他补偿归乙方)。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租赁土地周边的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山石、水源、沟渠等)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进行合理利用和调整(包括对道路的硬化,但租期满后如甲方有要求乙方需负责复耕)。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就租赁土地对外合作。但如对土地进行再转租,需征得甲方的同意。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
1、因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八、其他约定
1、合同期满时,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社区居委会、镇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区居委会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鉴证单位:(盖章)
见证人:
年月日
租赁土地汇总表
篇二:土地租用协议书
土地租用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解决垃圾填埋场填埋垃圾用土资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以下协议:
一、租用范围及用途
甲方将李庄村一社疙瘩山所属土地4.0亩土地,出租给乙方作为垃圾场填埋用土土源使用。
四址:东,以文连年地界为界;南,以董召花、李存福地界为界;西,以旧土塬为界;北,以地埂为界。
乙方租用土地用途:用于生活垃圾场的填埋用土土塬。
二、租用期限及租金支付方法
租用期限为3年,从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30日。 租金及付款方式:三年租金共计3.2万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处理善后相关事宜(主要包括从中协调、处理纠纷等不确定因素)费用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以上共计3.5万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将三年租金分发给农户。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租用期限内,甲方不得再次将该土地出租给任何其他第三方使用,在租用期限内,甲方农户不得擅自耕种。
2、甲方农户提出无理要求或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取土
的,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四、乙方权利义务
1、租用期限内,乙方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租用期满后,若乙方将租地内的土尚未取完,甲方将以每亩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收取租金。
3、乙方将其租地内的土取完,必须耕复土地之后,才能交还甲方。
4、乙方将其租用地内只有取土,不得将垃圾及污水排放到甲方所属租地内。由此产生的矛盾,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附件:租用土地草图。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二○一四年月 日
篇三: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共 亩。土地位于: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附图)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年月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 元,共计元,每 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
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合同终止,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 代表人:(章)
承租方: 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