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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落款章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2 07:43 | 移动端:合同落款章

篇一:购销合同章模板

篇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司、部门印章的刻制、启用、停用及销毁应报总经办批准。

二、印章使用要求:

(一)凡属经济合同文本需盖公司级公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应事先经过总经办批准。

(二)凡属对外公文需盖公司级公章的,应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

(三)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载明事项,经审批后方可带出使用,使用完毕后 ,印章保管人员需立即收回并做好备案登记。

(四)凡属一般例行公事、联系业务等需加该公司级公章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五)凡属因公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须经部门总监同意。

(六)部门公章只适用于不发生任何经济责任的一般业务往来。

(七)各类公章的使用均应建立登记制度。

三、证明的出具:

(一)因公证明(委托)的出具:须写明对方单位名称、具体事务、证明人(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盖公司公章。

(二)因私证明的出具:由总经理审批后,要求被证明人签署相关声明文件,施印人才能予以盖章。

(三)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证照复印

件需加盖公章时,必须写明限制用途及注明时间,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加盖公章。

四、有以下情况(但不限于这些情况)之一的文件不得施用印章:

(一)被涂改过的文件;(如确需修改时要特别说明并经审批,并在涂改处加盖印章;如果是合同类则需双方加盖印章);

(二)有注明经手人签名而未签名的;

(三)正文内容与单位落款之间的空隙超过2厘米的;

(四)表格内容空白处未划“/”或注明,有数字内容的合计栏空白或不完整的;

(五)单位落款与用印印章名称不一致的(包括合同的客户方);

(六)合同、文件落款的时间与加盖印章的时间相差超过3天的;(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

(七)合同对方加盖的印章非合同章或公章的;

(八)内容完全空白的公司便签、白纸或介绍信等。

五、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公章由行政部负责保管,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司需要,确定公司印章的种类、范围、数量;组织印章的刻制、发放、停用和收回、销毁;管理公司印鉴档案;管理公司公章、负责公司公章用印。

(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所分工管理的法人章、财务用章、公司合同专用章负管理的责任,承担用印的后果。

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人事劳动合同;招标书和投标书。法人章的用印由行政部负责管理,用印时经总经理批准后须与公司公章同时使用。

财务用章(含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行政部保管,用于合同的签订使用。

(三)部门印章由部门总监负责保管,承担用印的后果。原则上本款所列印章只能对内使用,不具备对外效力。

(四)公司公章用印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用印申请单位应根据用印的性质、重要性以及用印后果由相应领导审批。用印申请单位对所选印章负责,行政部有权对用印申请单位所选印种提出质询。

(五)公司印章设专人保管,原则上印章的保管人也是印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印章管理人应坚持原则,工作细致,作风正派,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登记记录。

(六)印章不用时应该锁于保险柜里,不允许保管员将印章放置于其他任何场地,用完印章必须及时放回柜内。

(七)行政部对公司各部的用章有监督权,应定期对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印章的保管责任

保管人如遗失印章或印章破损,必须及时向行政部报告。在管理和使用印章期间,如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保管不当及使用不当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将直接追究印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三:印章管理规定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印章管理为规范公司的印章刻制、保管、使用以及停用和作废,实现印章规范化管理,落实公司管理授权体系,防范公司运营及管理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管理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人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刻印

第四条公司各类印章刻制的申请由印章使用部门负责人提出,并根据需求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将印章的用途、种类、名称、样式等进行详细说明。申请上报到行政管理部,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印章的刻制。审批通过后《印章刻制申请单》在行政管理部备案,并开具公司介绍信委托专人到指定机关代表公司执行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印章样式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部门专用章采用方形式样,字体应使用宋体字和规范化的简化字,材料选用根据同行业标准和惯例确定。刻制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必须按国家规定在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并履行备案手续,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对私自刻印、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经济、民事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如有岗位变动或调离公司时,须交清所保管的印章和《用印登记簿》,方准予办理岗位变动或离职手续。印章交接要在第三人监督下进行,并填写《印章移交申请单》,由双方当事人及监督人签字。

第七条 印章管理员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保管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在工作岗位时,应将印章交由本部门领导或领导指定的专人临时保管,以保证工作需要。

第八条 印章管理员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检查,及时清洗,细心保护。公司所有印章应入柜加锁,妥善保管,随用随取,用毕立即存于原处。

第九条 节假日应封存印章,严防不测。一旦发现丢失及异常情况,应妥善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十条印章使用由使用人填写《印章盖章申请单》,按照公司授权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10.1、所有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对内容有修改的地方应经相关领导确认后加盖印章。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严禁开具空白证明。

10.2、印章保管人在加盖印章时要严格审查有关文件、合同、资料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不得有涂改部分;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对已盖印章的文件内容更改时,印章使用人应将原文件交回保管人销毁并记录之后,重新办理加盖印章手续。

10.3、印章保管人不得在审核手续不完备的文本上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相关授权领导无法签字,需在电话通知授权领导认可的情况下盖章,并督促使用人事后补齐签字。

10.4、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时,印章保管人用印的,印章保管人承担一切责任;手续齐全,出现问题由申请用印人及审批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需要登记备案,特殊情况说明。

11.1、各印章保管人员应建立《公司用印登记簿》,详细载明印章的使用时间、使用部门、使用人、审批人等内容,并定期归档。

11.2、印章保管人应将加盖印章文本的重要文件复印件备存一份(财务报表除外),并连同《印章盖章申请单》一并归档,以月为单位按照时间顺序将用印记录存档。 11.3、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因特殊情况确需带章外出,须填写《印章

外借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带印章,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交回。借印期间发生的与所借印章有关的一切后果由借印人承担。

11.4、因用章不慎造成损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11.5、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11.6、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行政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六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7)担保书、承诺书等重要法律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各类商事合同等。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印章的使用范围说明:

15.1、法人印,主要用于银行预留印鉴,在现金收讫和付讫,转帐结算时使用。需加盖法人印的合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任免文件。

15.2、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支出和收入证明的签章,主要用于收款收据、银行票据等相关业务。

15.3、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购买和开具发票使用。

15.4、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以各部门名义印发的各类对内公文、函件上使用,

禁止在对外文件上使用。

第七章 印章停用

第十六条因需要更换新印章,在新印章启用同时,由行政管理部对原有印章进行销毁处理申请。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由印章使用部门填写《印章销毁申请单》,详细说明原因,报公司执行董事审批。

1)印章使用损坏;

2)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公司行政管理部下发旧印章销毁通知,并安排由两人同时进行销毁,并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行政管理部向公司各部门发布印章停用通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修订、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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