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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十条禁令心得体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08 05:43 | 移动端:银行十条禁令心得体会

篇一:邮政“十条禁令”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十条禁令”的心得体会 自2015年10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开始实施后,集团公司、区公司以及市公司一直不断强调“十条禁令”的重要性,同时也多次组织员工深入学习。此次,区金融业务代理局把“十条禁令”编写成的《十条禁令歌》让员工学习。通过此次学习,结合个人作为一名柜员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做为一名金融员工,要清楚明白哪些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近年来,我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各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当前严峻形势下,如果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不熟悉,即使平时兢兢业业的工作,久而久之也容易违规。通过学习“十条禁令”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不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或者优秀的员工。作为一名柜员,如果不熟悉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了解办理业务的流程,很容易就会违规操作而不自知,甚至触犯“十条禁令”。所以,学习、了解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牢记“十条禁令”,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不可通过经验来处理新问题,一切业务及发展中的问题都应遵照制度执行。作为一名入局半年的员工,虽然上机操作的时间也不算很久,但是通过平时的学习和积累,也会有自己的一些小经验,但办理业务或者处理问题时却不能耍小聪明,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违规,更不能触犯“十条禁令”。我们应该明白,公司不仅仅

有规章制度,也有着成熟、健全的体制,各项事务、各类业务都有着相关的处理办法以及流程。

三、遵守制度是我们工作的前提,也是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公司制度,作为员工本来就应该遵守。而且遵守制度还能够保护自己。例如,遵守“十条禁令”,保管好自己的工号,防止密码泄露,一方面,降低了金融事件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也防止自己“被违规”。

四、加强监督,相互提醒。工作中,即使熟知公司的规章制度,注意力集中,但是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和办理业务也容易让人“打盹”,警惕性下降,从而不知不觉就违规了。所以,同事之间应该相互监督,一发现有违规的前兆即使提醒,发现已经违规了也立刻叫停。

篇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

附件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

1.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融资担保、民间借贷等活动。

2.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

3.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解,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

4.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

5.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等上盖章。

6.严禁个人私自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7.严禁复制、盗用、超权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指纹、

7.口令、密码,严禁密码“公开化”。

8.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

9.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

10.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规操作且不举报。 凡员工行为违反以上禁令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

篇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等活动。

二、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

三、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拨,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

四、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盖章, 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印章。

六、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七、严禁盗用、超权限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口令、密码,严禁复制指纹、严禁密码“公开化”。

八、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严禁违背信用卡申请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进件,严禁泄露信用卡申请人敏感关键信息。

九、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

十、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使、强令违规操作且不举报。

凡员工行为违反以上禁令,属于合同用工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给予退回派遣单位,并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本禁令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制度与本禁令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本禁令实施前违反禁令的,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4?83号 )的规定处理;本禁令实施后违反禁令的,按照禁令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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