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6年内蒙古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016年内蒙古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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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教师资格报考条件:
一、报名条件
1、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员或内蒙古自治区高中等院校在校生方可报考本考试;
2、报考高等层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考生为在职或已聘用的高校教师;其他社会人员也可报考,但在取得高校教师岗位之前不得申请教师资格证。
二、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当地的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当地且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当地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三)学历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与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对应表――
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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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5年秋季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2015年秋季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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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秋季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通知还没有发布,可以参考下2014年秋季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014年内蒙古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事宜如下:
一、时间安排
我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时间统一为10月20日—11月31日。请各盟市、旗县、高等院校认真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各级认定机构,准备工作和认定信息发布时间:10月15日前。
2. 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10月20日—10月31日。
申请人网上申报登录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 (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申请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注册,提交申请信息,按照提示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3.各级认定机构具体的认定时间、网上报名时间、现场确认时间、报送材料时间以及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时间,请申请人关注本人所在地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发布的信息或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认定机构发布的报名信息。
二、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要求: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人事档案在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等学校教师由学校人事处出具。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下载打印,本人签字。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6.体检合格证明:必须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7.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管理,提高认识。教师资格认定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关键,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各盟市、旗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认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依法依规组织教师资格认定和重新注册准备等工作。今后,一旦发现有违规操作,我厅将取消当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并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
(二)规范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高等院校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或放宽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把工作做好做实。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耐心解答社会咨询,形成按期及时认定、社会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措施,做好管理信息系统Usbkey使用工作
(略)。
(四)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关要求
1.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被医学院校聘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需任教学校教务处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必须已取得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申请认定。
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医学院校,只能受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在职医务人员的申请。其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教育厅办理。
2.民办高校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高等民办院校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聘任合同,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交材料要求
高等院校教师在申请资格认定时,除提供《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师范类专业:对于后期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非师范类专业:高等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2)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
(3)近2年的教学业务档案,含1年实习期。
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间要求(略)。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期间,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必须及时回复,认真处理,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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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招聘教师报名条件
201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招聘教师报名条件
呼和浩特市招聘教师报名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教育教学基本能力;
3.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且具有国家承认的符合拟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具体详见《招聘岗位表》;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8年6月21日至1980年6月21日期间出生);
5.报考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报考者聘用后,须在上岗后一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拟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9.报考者选报志愿须与所学专业一致,不得跨专业报考,对专业的具体要求以《招聘岗位表》为准。
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本次公开招聘(不包括安置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计划)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最低服务满2年,下同)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生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蒙汉语兼通人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
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报考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生或在2016年6月21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含2016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凡是到2016年6月21日,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编制)的,不能报考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只能报考其他岗位。
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具有内蒙古户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士兵。
蒙汉语兼通人员是指:能熟练运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人员。
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以蒙古语授课为主,且高考时使用蒙古语文试题答卷,录取为区内普通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毕业生。
(三)安置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计划报考要求: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与我市中小学已达成就业意向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需按照免费师范毕业生招聘计划履行报名手续。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呼和浩特市地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正式教师;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
4.现役军人、服务未满五年(2011年6月21日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
5.2017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读大学生、研究生;
6.报考到岗位后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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