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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金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7 18:08:12 | 移动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金么

篇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2010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程序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步 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步 工会提出意见;

第三步 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步 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步 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注意事项

1、行使解除权的主体

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

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三,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例如可通过给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手册、组织劳动者学习规章制度等方式告知,但需要保留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规章制度手册的花名表、劳动者亲自书写的学习心得等资料,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方可作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有效的依据,否则,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仅对该分公司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母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子公司的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反之亦然,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母公司的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3、处理结果的送达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第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特快专递)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信封以及特快专递上详细注明邮寄的文书名称及份数。

第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时,应选择地市级以上的公共媒体,切勿选择内部发行的报刊或者企业电视台。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用人单位务必按照上述规定给劳动者送达处理结果,否则,即使作出处理的事实与理由无论如何充分,也可能由于送达方式的违法违规而导致处理结果被依法撤销。

4、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特殊程序

如果法律法规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只有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劳动者首次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先行对劳动者进行教育,给劳动者一个悔改的机会,如果劳动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关于对劳动者的教育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罚并让劳动者亲自书写保证,保证的内容应当说明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劳动者对违章行为的认识等。同时,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将已经对劳动者履行教育的证据资料(处罚文书、保证书、家访谈话记录等)妥善保存。

5、劳动者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6、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交

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将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部门拒绝接受,应当取得拒绝接受的依据和文书并将拒绝接受的文书保存。

3、相关资料的保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一套完整考核体系,对劳动者出勤等进行考核和记录,并确保考核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客观性,考核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以上,越长越好。同时,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法律建议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中增加以下内容:

1、请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请在5日内到本单位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导致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手续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 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守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5、《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劳力字[1992]33号,颁布实施日期1992年6月9日)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6、《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年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篇二:如何把握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把握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要点

1、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清楚明确,才能作为裁判依据。

2、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能够证明的,作出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3、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款适用是受到诸多条件限制的,如果条件不成就,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首先,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和能证明的。第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不能适用该条款。第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不必说,制定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却被一些企业所忽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守的程序,其中与员工讨论、协商并公示或告知是必经程序,未经此程序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广东省高院、仲裁委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中对此作了分段说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作为用工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依据。但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有些用人单位将员工对规章制度签阅作为必经程序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得到认可。具备了民主必经程序的形式要件,但还不足以成为裁判依据,还要受到其他条件的制约。

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能够证明的。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的行为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是要有证据证明,二是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指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外,在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有明确、合理、不产生歧义的规定,员工的行为一旦符合规定就可认定为严重违规。

除规章制度要有明确的规定外,还要注意规章制度不与劳动合同相冲突,否则员工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时将从其选择。

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说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适用该条款。所谓“严重”主要是指违纪违章的性质或情节严重,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评判标准,通常理解是员工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义务以至于劳动关系的维持成为不可能。这种严重的性质或情节,可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一定时期内反复多次的违规行为,经劝告、教育或处理多次屡教不改的行为;

2、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管理秩序有较大损害的行为;诸如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名誉、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等;

3、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的利益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及无形资产损失;

4、影响恶劣,以至于影响到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正常施行;

5、可用量化标准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例如“一个月内连续矿工×次或累计矿工×次是严重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为重大损失”等等。

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法定程序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异义的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篇三: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引言:如何炒掉顽劣的员工?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件头疼的事情,操作不当或者企业本身的规章制度存在问题,企业就难以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探讨用人单位如何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解雇员工呢?我们结合下面的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分析]

刘某为某公司员工,某日接到公司调岗通知,称因公司经营需要,调其到外地工作,遭到其拒绝后,公司进行第二次调岗,结果,仍遭到其拒绝。随即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刘某辩称,公司工作调动应经其本意同意,否则公司不能强制性调动工作岗位,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刘某不服从工作调动的行为,公司是否可以解雇刘某?刘某的仲裁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是确定的事实,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但刘某不服从公司调动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根据日常经验,用人单位为了发展经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业务技能对劳动者进行职位的升降和岗位的调动是时常发生的事情。但是,在诸多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人单位却为此经常吃败仗,原因何在?

首先,用人单位是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予以解雇,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呢?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协商的过程,基本上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缺少了员工代表方的意见,因而导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诉讼中被判无效,从而败诉。败诉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能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忽略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协商这一程序上的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

对于员工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回答,因此,这就要考虑根据综合因素来判断了。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规定,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的《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根据《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1)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

(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3)浪费原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4)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5)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6)盗窃、赌博、损公肥私、打架斗殴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等。

结合上述分析得知,如果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依法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且刘某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严重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司有权对刘某采取解雇措施。当然,用人单位应当对刘某岗位调动做出合理的解释,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此权利,对员工打击报复。

此外,刘某主张用人单位对其岗位调动必须经过其本人同意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刘某的主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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