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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备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2 07:24:52 | 移动端:深圳合同备案

篇一:深圳市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办公地点:振华路8号 设计大厦三楼 服务指南之五

5.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由市建设局直接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分包合同。

二、办理条件

总承包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工程开工证明书,总承包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施工分包手续,并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cn)上公布施工分包合同备案信息。

四、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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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办公地点:振华路8号 设计大厦三楼 五、办理地点

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六、提交材料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1份原件);

2、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1份原件);

3、委托人身份证(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

4、施工分包合同(1份原件);

5、总承包合同(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合同中第一部分协议书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的第五款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等与分包内容有关的主要部分。);

6、建设单位认可分包证明材料(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

7、分包承包人资质证书(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如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分包的工程或在深注册的施工单位可不提供);

8、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如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分包的工程或在深注册的项目经理可不提供);

9、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如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分包的工程可不提供);

10、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如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分包的工程可不提供);

11、施工许可证(1份复印件,核验原件)。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人公章。

七、相关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办事指南”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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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usiness Service Centre Of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办公地点:振华路8号 设计大厦三楼 八、办理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人大第38号);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9号);

(五)《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4号);

(六)《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人大第83号);

(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4]67号)。

九、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63条第3款规定,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重要提示

(一)分包合同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我局事后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权责令改正。

(二)备案后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在变更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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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1日)

深建字〔2003〕9号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理条例》)及《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合同)。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下列合同应当备案:

(一)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

(二)《监理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中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监理合同;

(三)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咨询费在2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合同。

第五条

应当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发包人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人按工程项目管理权限送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使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不使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比合同示范文本更为翔实、具体,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不含咨询合同)手续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和结算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为依据。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8份;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信息登记核准表(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施工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五)工程项目经理名单及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九条 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分包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5份;

(二)建设工程发包人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分包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总包人的支付保函和分包人的履约保函(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签订分包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第十条 监理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理合同正式文本副本6份;

(二)直接发包提供计划立项批文、装饰提供装修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经招投标发包的,提供程序完成证明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监理执业责任保险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七)签订监理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应当填写合同备案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造价咨询合同正式文本副本5份;

(二)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项目负责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责任保险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签订咨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咨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机构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应随到随办,并于当日完成备案工作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未使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3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办理备案手续,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委托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负责办理合同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提请备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按规定相互提供工程担保或监理人未按规定购买监理执业保险的;

(三)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招标投标的,或者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符的,或者结算原则与中标原则相背离的;

(四)低于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

(五)备案材料不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情形的。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关提出的合同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各类合同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7日内到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篇三: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2014年版)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2013年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4-05-16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以下合同及其补充、解除协议: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但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合同无需办理备案的,其专业分包合同也无需办理备案;

(三)建设—移交(BT)建设项目发起人与承办人签订的建设—移交合同;

(四)施工单位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六)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七)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合同;

(八)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的施工图审查合同。

本办法所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及管理。

第五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认可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含BT建设项目的发起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发包人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正式文本;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可按年度提交,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非招标工程应当提交加盖合同双方公章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取费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提交审计专业局出具的预算审计报告,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提交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施工图预算。

本条第一款及第八条所需提交材料,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理的施工许可申请等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相同的,可以不重复提交。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分包的证明。

发包人申请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备案时,发生工程名称、当事人名称、土地使用者变更等情况的,除提交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地名、市场监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申请备案当事人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合同备案网上申请和办理,方便相关部门、企业网上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齐全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回执。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合同类别、工程名称、发承包人、合同金额等合同备案信息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网站(http://)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实行企业诚信申报,合同当事人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计等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适用文本出现争议时,以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中应当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规避招标等情形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后续监管中发现如下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依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法分包的;

(四)拒不改正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的合同整改意见的;

(五)施工现场实际情形与备案合同约定严重背离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合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的备案,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规〔2007〕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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