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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怎么扣税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3 07:43:19 | 移动端:劳务合同怎么扣税

篇一:劳务合同扣税

篇一: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东小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

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2008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张老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5月20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元)

支付讲课费=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元,住宿费5 000元,伙食费1 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元。张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 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张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2)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3)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篇二:劳务费的计算方法

劳务费的计算方法

一、劳务费的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费的计算原则

a、发放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举例:

1、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含)不上税;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800元,不扣税。

2、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800元,税率为20%; 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00×20%=240元。

3、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至250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20%; 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20%=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4、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30%,并减2000元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正常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 40000-40000×20%=3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32000×20%+(32000-20000)×20%×50%=6400+1200=7600元。

简便算法(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0-40000×20%)*30%-2000=7600元。

5、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625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40%,并减7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正常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100000×20%=8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80000×20%+(50000-20000)×20%×50%+(80000-50000)×20%×100%=16000+3000+6000=25000元

简便算法(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

b发放不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不含税劳务报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以上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遵循以下原则;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其次,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金额(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遵循以下原则。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5000的部分 不超过20000的部分 20% 0

超过25000元至62500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50000的部分 30% 2000

超过62500的部分 超过50000的部分 40% 7000

举例

1、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2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2000元在336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1500元

应纳税额=1500*20%-0=300元

含税劳务报酬=2000+300=2300元

2、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4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4000元在3360元以上且在2100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1-20%*(1-20%)]=3809.52元

应纳税额=3809.52*20%-0=761.9元

含税劳务报酬=4000+761.9=4761.9元

3、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3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30000元在21000元以上且在4950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9473.68元

应纳税额=29473.68*30%-2000=6842.11元

含税劳务报酬=30000+6842.11=36842.11元4、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5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50000元在49500元以上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50000-7000)*(1-20%)÷[1-40%*(1-20%)]=50588.24元 应纳税额=50588.24*40%-7000=13235.29元

含税劳务报酬=50000+13235.29=63235.29元篇三:劳务报酬所得扣税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20%=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税后收入额=10000-1600=8400元

篇二:劳务合同怎么缴税

篇一: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

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_木子的天空

问:我企业是一个劳务公司,专门为各需要人员的企业提供人员劳务,我们只是争管理费,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以前我们都是按全额开发票,按差额缴税,但是现在某市某某区地税局专管员让我们按照差额(管理费)开发票(说是纠正以前错误),这样我们对用人单位全额收款不可能开具差额发票?请给予具体解释?

接到该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发票管理处和流转税处(主管营业税的处)进行了咨询。经研究探讨,流转税处主管人员解释了如何纳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并说以前一直应该这样执行,可能各地掌握有问题,所以才出现纳税人反映的情况,现将两个处的探讨结果整理并回复纳税人,同时作为12366今后统一解答依据。 答: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派遣)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关于对此条政策的理解: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首先双方应有委托书或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委托事项是:“安排劳动力”。

误区:不是将本企业员工安排到用工单位。也就是:如果劳动力(以下称: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人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再到用工单位工作是属于劳务公司为这个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则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差额纳税。

2、如果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其上交的(简称: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差额纳税。

误区: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绝不是劳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只是工资与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发放。工资表在用人单位体现,上缴的保险也应属于用人单位名头。这时劳务公司差额纳税。

a、对于劳务公司只能开具差额部分的发票(代办手续费或中介费)。

b、对用人单位来说凭“差额部分的发票”加上工资和保险,作为全部用工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劳务公司如何运营可选择差额纳税,但必须是符合第2点要求:即:工资和保险“代为发放”。否则,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劳务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劳务公司名头。只能是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

三、如果不这样判定,就会造成各行业的混乱。

如:我是一个保洁公司,专门为各单位打扫卫生,那么我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是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纳税。假如我把这个公司改为“劳务公司”。如果员工与我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在我公司发工资、上缴的保险也是我公司名头,假如可以全额开发票,还可以差额纳税岂不是所有保洁、保安、建筑等行业都可以变成劳务公司。

所以,对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必须按上述解释判定。

涉及到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纳税,国家总局下发过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如下: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建筑劳务公司是如何运作的,其利润的来源主要在哪里?

建筑劳务的分包和工程的分包有在涉税方面区别吗,如何运作对企业更有利?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承包的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清包的工程。但目前市场上,建筑劳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属于服务类的性质在经营,目前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办理安全类手续,特别是申报标化工地,规定需要班组队伍通过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当然也有少量的建筑公司是把清工承包给劳务公司操作的),还有建筑项目需要发票来做成本账的。所以,目前市场上的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建筑劳务公司实质意义上是给总承包的建筑公司提供为满足目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而补充资料用的,还有提供发票,当然,劳务公司享受付出回报----收取管理费(一般在1%?~2%)。

劳务合同属于分包合同,不要单独缴纳营业税(相当于抵扣总包建筑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仅需补缴印花税等一些小费用,经营成本很小。

急 啊!!!建筑劳务公司要涉及哪些会计科目啊??越详细越好...

一、资产类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 其他货币资金、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长期借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

工程施工

五、损益类

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收入 、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费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就派遣劳务公司的差额纳税的帐务处理,转份贴作参考:

举例,一份****用工服务协议,劳务企业与用工单位结算包含代为发放劳动力工资的服务结算款42560,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力工资表及社保费明细知道,其中劳动力工资35000(含代扣个税100),社保费3000,服务管理费根据劳动力工资总额的12%提取,即

(35000+3000)*12%=4560,账务处理有两种,一是劳务企业开具全额服务发票,二是劳务企业只开具服务费金额发票,现分别作会计分录:

第一种:

收到结算款42560,并开具全额服务发票

借:银行存款42560

贷: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主营业务收入456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8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4560*5%

应交税金-城建税4560*5%*7%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费4560*5%*3%

根据劳动力工资表签字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35000-100)

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费3000

贷:银行存款37900

缴纳个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付工资(个税)100

贷:银行存款100

需要注意的时,第一种的差额纳税,其劳动力工资是代用工单位发放,如果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就是雇用关系,可以凭工资表、考勤记录形式支付。如果没签订合同,就不是雇用关系,但是用工单位取得了劳务公司的全额服务发票,实际上就把这种非雇用关系的劳务风险转移给了劳务公司,而且也容易使用工单位将劳力成本再次入账的可能.间接牵连劳务企业。因此,合理有效操作宜采用第二种,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即为实际收入金额,用工单位的劳力成本单据即为劳务服务发票和工资发放单,劳力合同签订与否的风险全由用工单位自己承担。篇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6点区别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是独立的合同种类。 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则必需是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合同,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据此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要先行经过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机构仲裁,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不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并承担劳动风险。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

5、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劳动合同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00元为起征点,不同额度的缴纳税率也不同,同样8000元的工资,要缴纳的个税为:825元。

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税,800元以上按20%交税,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数。也就是说,每月有10次收入,但每次只有800元,虽然总收入达到了8000元,但依然不用交税。但如果一次收入8000元,则要缴纳个所税: (8000-800)×20%=1440元

6、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赔偿不同

劳动合同则需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就是所谓的n+1。

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无需赔偿。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根本的条件是: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企业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力,即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事,提供劳动时,要按企业的要求来达成劳动成果。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正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

劳务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提供劳动成果的劳动者,不必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只需按要求提供劳动成果即可。

举个例子:小张是公司的司机,要给公司送一批货,他开哪辆车,什么时候出发,什么时候到达,甚至加什么油等等,公司都会有相应规定的,小张必需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来完成这项工作。同时,给小张交待工作的通常是小张的直接上司。完成此项工作后,小张并不根据此项工作结算报酬,而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在约定的时间发放。

反过来,小李是自营车主,公司临时请小李拉一批货,公司只对小李是否按要求完成货物运输进行管理,至于公司内部的车辆、货运方面的规定,对小李并没有约束力。给小李交待工作的,是公司的业务人员,此人与小李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小李工作的报酬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结算,但不是工资。

所以,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 按照这个标准,为单位提供非全日工作的小时工,单位也要按劳动关系对待,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其他单位给缴纳社保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篇三: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法律问题 2010-04-08 12:56:16 阅读11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关于一次性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缴税的问题,我们一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这两个文件进行计算。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主要规定:

(1)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

(2)具体期限为“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3)工作年限超过12个月的,依照12个月计算;

(4)“月应纳所得额”还应扣除个人应缴的“四金”部分;

(5)经上述平均计算之后得出“月应纳所得额”,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税款; 财税[2001]157号文件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再作了征免处理,主要规定:

(1)经济补偿金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85、87等条款之规定,现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赔偿金”之概念。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金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案例:上海某企业员工a在原工作单位b已工作满4年零7个月。现b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经司法机关介入,在2009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单位向a支付人民币26万元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案件中,缴税金额计算如下:上海市2008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02元,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39502元×3倍=118506元。

a在b处工作年限为4年零7个月,比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计为5年。

a应纳税所得额为:(260000元-118506元)/5年-2000元=26298.8元。

根据速算公式:26298.8元×25%(税率)-1375元(速算扣除数)=5199.7元

5199.7×5=25998.5元

即a总共需缴纳税款人民币25998.5元,约占经济补偿总额的10%。

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篇三:劳务费的计算方法

劳务费的计算方法

一、劳务费的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费的计算原则

A、发放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举例:

1、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含)不上税;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800元,不扣税。

2、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800元,税率为20%; 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00×20%=240元。

3、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至250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20%; 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20%=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4、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30%,并减2000元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正常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 40000-40000×20%=3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32000×20%+(32000-20000)×20%×50%=6400+1200=7600元。

简便算法(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0-40000×20%)*30%-2000=7600元。

5、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625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40%,并减7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正常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100000×20%=8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80000×20%+(50000-20000)×20%×50%+(80000-50000)×20%×100%=16000+3000+6000=25000元

简便算法(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

B发放不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不含税劳务报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以上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遵循以下原则;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其次,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金额(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遵循以下原则。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5000的部分 不超过20000的部分 20% 0

超过25000元至62500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50000的部分 30% 2000

超过62500的部分 超过50000的部分 40% 7000

举例

1、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2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2000元在336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1500元

应纳税额=1500*20%-0=300元

含税劳务报酬=2000+300=2300元

2、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4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4000元在3360元以上且在2100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1-20%*(1-20%)]=3809.52元

应纳税额=3809.52*20%-0=761.9元

含税劳务报酬=4000+761.9=4761.9元

3、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3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30000元在21000元以上且在4950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29473.68元

应纳税额=29473.68*30%-2000=6842.11元

含税劳务报酬=30000+6842.11=36842.11元

4、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5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50000元在49500元以上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50000-7000)*(1-20%)÷[1-40%*(1-20%)]=50588.24元 应纳税额=50588.24*40%-7000=13235.29元

含税劳务报酬=50000+13235.29=6323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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