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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4 07:04:19 | 移动端: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许昌大型有限公司

住所:许昌市五一大道1298号

被答辩人:杨白劳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重审一审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无义务与被答辩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义务为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

(一)、平等自愿、缔约自由是民事活动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资双方续签合同时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实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06年3月26日,双方劳动争议产生是2006年7月,双方第一次仲裁是2006年12月、第二次仲裁是2007年6月,皆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何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仍应适用《劳动法》,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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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双方同意才行。此规定不同于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只要劳动者单方同意续签劳资双方就得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双方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06年、2007年两次劳动仲裁中,被答辩人都已经提出过,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进行了审理,并裁决:双方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驳回了被答辩人的请求(2006年裁决第四页)。

(三)、2006年7月后,被答辩人未为答辩人提供过任何劳动,答辩人也未为答辩人支付过任何工资报酬,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月工资金额2899元”完全是一个臆造的数据。被答辩人在2006年仲裁时,提出的支付2006年7月后工资的请求在“许劳仲案字[2007]第36号”裁决书中已被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中被驳回,现其要求2008年元月后的双倍工资,更不应当支持。

所以,答辩人认为,不应当与被答辩人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被答辩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答辩人是否应为被答辩人补交社会保险。

虽然针对原一审判决答辩人未上诉,但并不代表答辩人完全认可一审判决内容。答辩人至今仍旧坚持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主张。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典型的法律关系,其应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劳资双方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为基础,被答辩人自2006年双方劳动争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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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后,就未为答辩人提供过任何劳动,双方一直是处于争议的解决过程中,或者在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仲裁、或者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双方不存在实际的用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双方劳动关系早已经终止。

所以,答辩人不应当为被答辩人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不应当为被答辩人补交社会保险。

三、答辩人是否应支付被答辩人带薪年休假赔偿。

(一)、被答辩从自2006年3月,即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就未在答辩人处工作、未为答辩人提供过任何劳动。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故被答辩人根本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对于企业职工来说,自2008年1月1日后才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在此之前企业职工根本没有此权利。故被答辩人所诉请的05、06、07年带薪年休假赔偿无法律依据。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由此规定可知,带薪年休假赔偿不是一种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争议。当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安排年休假和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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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答辩人不应当支付被答辩人所诉请的带薪年休假赔偿。

四、答辩人是否应支付被答辩人所诉请的工资报酬。

被答辩人在2006年第一次劳动仲裁时,已经提出过支付劳动报酬的申请(见“许劳仲案字[2006]第28号”裁决书第2页第5、6行),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已经对被答辩人签订的山东费县超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订货合同、山东丰源通达电力有限公司订货合同进行了认定,并最终裁定答辩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答辩人10682.4元。2007年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时曾经提出过支付2006年7月后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申请(见“许劳仲案字[2007]第36号”裁决书第1页正文第12至14行)。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的岗位为销售,支付工资按业绩提成,无固定的月工资,即所谓的“大包”(见“许劳仲案字[2007]第36号”裁决书第2页第16至18行),最后裁决不予支持被答辩人的申请。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已经经过了两次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权利义务已经划分明确,答辩人也已经履行完毕。

所以被答辩人关于支付04年岗位技能工资及赔偿,05年2月至06年3月工资赔偿无事实依据,不应当再次审理,不应当被支持。

五、住房公积金问题。

根据《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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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因此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法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关于补交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一而再,再而三的仲裁、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严重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许昌大型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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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劳动争议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深圳市#############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单元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申请人######诉答辩人深圳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事实及法律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无须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申请人自2012年2月日至2012年2月日,无故旷工日,依据答辩人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二款给予申请人开除处分。由于申请人严重违反答辩人公司规章制度,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条件,无须对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答辩人无须支付申请人的年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规定,答辩人在2010年至2012的春节假期前后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享有5天的年休假,而答辩人给予申请人的年休假达到了7

天,所以申请人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三、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有误。

答辩人财务部给出的申请人的工资表,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78元/月。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贵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市########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日

篇三: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最新版)

劳动仲裁答辩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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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xx 男 xxx 岁 xx 县xxx 公司职工,住xx县xxx街 x 号

因xx县 xx 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______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 年 x 月x 日

附:1、报道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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