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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作出决议的事项有哪些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0 07:36:08 | 移动端:党委作出决议的事项有哪些

篇一:局党委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局党委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局机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议事内容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研究提出落实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讨论研究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讨论研究以党委(行政)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3.讨论研究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讨论研究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干部任免和人员分配、调动事宜;讨论研究对干部、职工的推荐、表彰、奖励和处分;讨论研究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研究局机关党群组织及学会、协会的换届事宜和重大活动事项。

7.讨论研究局机关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讨论研究重大活动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有关方面重大事项。

8.讨论研究党风、政风、行风纪律检查工作和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局机关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方面的工作。

9.研究讨论其他需要局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议事程序及要求

1.局党委会参加人员:局党委全体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并负责做好领导班子的日常工作。

2.局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局党委书记提出随时召开。

3.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局党委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局党委成员提出,报请局党委书记确定。

(2)会议准备。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和主要内容材料,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会前要作好充分的调查、准备及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局党委成员。

(3)会议讨论和决定。局党委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局党委成员应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内容

的相关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局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体讨论后,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局党委书记作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4.根据会议的需要,局党委会可请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会议应作好记录。局党委会应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形成最后决定意见。

6.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可由局党委书记按上级要求,灵活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委成员通报情况。

三、组织实施

局党委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决定,落实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明确处理的时限和责任及要求,组织实施及处理的情况须在下一次局党委会上通报。

四、纪律监督

1.经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局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对局党委集体研究的决定,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局党委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局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局党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

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局党委成员年度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4.对本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由局纪委负责监督。

篇二: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中共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区委党委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重大事项界定的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包括所属下级中层干部的配置和调整;

3、重要干部任免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使用、推荐和奖惩;

4、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5、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6、办公设施购置、职工福利安排、财务收支等问题;

7、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8、本单位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9、其它重大问题决策。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1、会前通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开会。

2、会议准备。需要有会议材料的,应准备书面的开会材料。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通知到领导班子成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

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表决的形式,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的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三、报告和反馈

1、党委委员必须坚持执行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党委会每个成员按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敢于负责,处理问题不得推诿、拖拉或事无巨细都等集体决定。

3、书记安排时间听取党委成员汇报工作的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改正措施。

4、书记或副书记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不能随意拍板,临时处理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汇报。

5、每个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指导,委员之间要相互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团结。

篇三: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会议质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更好的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委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中央、省、市委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种决议和决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增强市社党委工作的原则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四)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党委会议事,要求委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

个人意见。党委会议决定,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关系全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五)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的推荐和干部考核,都要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如书记暂缺,副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主要领导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党委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党委主要领导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坚持充分讨论和团结互助,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相互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团结。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讨论市社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重要的报告和请示。

(三)研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四)研究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制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五)研究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计划。

(六)研究并组织、落实干部考核工作,汇总干部考核意见。

(七)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工作。

(八)研究制定党内生活各项具体制度。

(九)研究确定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研究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研究其他需党委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形式

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形式。

四、议事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

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书记暂缺,党委会议由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如书记暂缺则由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考核及任免 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五)需要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委秘书通知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六)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再作安排。属于行政领导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七)对送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党委秘书要把有关情况特别是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搞清楚,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党委负责人同意后,列入会议日程。

(八)凡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或事项,应于会前1天

告知党委委员,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

(九)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干部考核后的任免意见,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所讨论的问题,若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十)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作详细记录,重要内容需编发《会议纪要》的,报党委负责人签发。

(十一)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十二)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社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市社党办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即使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但在贯彻执行中决不允许有自由主义和泄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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