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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代理人什么意思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25 11:51:10 | 移动端:合同签字代理人什么意思

篇一: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合同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单位:职务:

兹委托 代理委托人签订与 关于 合同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为洽谈协议,商定协议内容;

2、作为代理人在签署协议;

受托人在行使本委托书下的委托事项,委托人对受托人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协议签订日期止。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同授权委托书

(个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性 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________代理我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由我方负责执行,承担责任。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理我方进行合同谈判,商定合同内容,作为我方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__

2012年月日

篇二:代理人合同

附件1

苏州沙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个人货运代理合同书

(2013版)

合同编号:_______ 被代理人(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货运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本保险代理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三)本合同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保险业务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佣金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佣金。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二)佣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至与个人代理人本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三)乙方收取佣金的账户信息: 开户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四)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五)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佣金。 (六)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佣金,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佣金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越权代理行为和和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保险业务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并应积极开展新业务。 (四)保证客户信息真实性。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十)乙方应妥善保护好从甲方领取的有关证件、保险单证、资料和文件等各种承载文字信息内容的载体,如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得单独举办招聘推介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单独面试他人。 (十二)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乙方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及向甲方提供以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 元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用于有价单证担保等,合同终止,无单证拖欠、无应收保费,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位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30日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30日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前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后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或违背社会公德、诚信原则或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规定》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前1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1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年 月

日日

篇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手续签字吗

篇一: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人有位于 的房屋,委托 联系予以出售,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委托人的房产位于,房屋产权证号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使用性质为委托人承诺上述的内容真实有效。

二、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寻找客户,促成和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委托人的保底价格为净得 元,委托人不承担过户费、契税等费用。

四、如被委托人介绍的买房人的价格高于 元,则超过的部分归被委托人所有。

五、在委托人的卖房款到委托人账户时后一天内,应立即支付被委托人的第四项款项。否则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 (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篇二:有代理人的承诺书-受托人签字

承 诺 书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受 委托办理出售(购买、求租、出租)北京市__________区/县处房产的相关手续,并代为签署与出售(购买、求租、出租)该房产相关的一切协议,现本人承诺 知情并同意本人做为其代理人办理上述手续,如有不符,本人自愿向xxxxx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与本次交易佣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并向另一方支付与本次交易定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特此声明。

承诺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篇三: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合同欺诈引起的,那么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第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那么不仅相关内容要详细填写,而且还要出具有“出卖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您可以将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如果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该委托代理人签名的,那么买受人除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外,该“授权委托书”还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此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不可有任何删除。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要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此条中相关的证件号码格式(到目前为止)一般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国用(×××××)字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规建字×××号”;施工许可证号“京建开字××××第×××号”。

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条,所要求填写的文字内容简单,只要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五证”中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来填写就可以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项目必备要件,因此,购买不具备此证书的楼盘或在合同中不填写关于此证情况,是不可取的,

风险极大(关于购买五证不全的销售项目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是关于该商品房销售合法依据的记载,购房者不仅有权要求售房者如实填写,同时还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原件,核对清楚。

第四,根据有关规定,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的形式为“×××××”。第五,在签订合同时,需理解两个概念:现房和预售商品房。现房指已经具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经竣工并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已办理完“大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并不是我们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房子就是现房。这个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常常被混淆。预售商品房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商品房预先销售条件的、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具备什么条件的商品房才能进行预售,法律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上所述,对于购房者来说,辨别是现房还是预售商品房的简单办法是依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登记核准的记载内容来确定,例如,销售许可证记载着“现房销售”,那么此条就应选择现房,在现房上划“沟”

一、弄清楚签合同的人

(一)买受人——购房人

看房选房,可能是情侣或是两口子一起进行,也可能是儿子女儿为父母挑选,也可能是父母为子女早作打算,也可能是亲戚朋友陪同。但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填写的“买受人”却必须明确,因为这一栏填写名字的人将要为这份合同承担责任。当然,也只有这个人才可以享有对房屋的权利。“买受人”一栏填写名字的人:

1.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

2.需要交付首付,申请贷款。

3.遇有对方违约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4.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合同可以证明房产是属于他的财产。

(二)出卖人——开发商

开发商是楼盘的开发者,也是楼盘的大产权人,购房人购买了房屋之后,才能够从开发商手中分割获得“小产权”二因此,只有同开发商签约,您才能够顺利地接收房屋并获得产权。 那么,如何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呢?

第一,签合同前,请您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否一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销售单位就是楼盘的开发商。 第二,您还可以查验营业执照正本或是上网查一下“出卖人”一栏填写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属实。

第三,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相同。

第四,如果是现房,您还可以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

(三)代理人

看房、选房、签约到交房的过程中,您经常会遇到开发商的“代理人”,比如,开发商会把销售事务委托给专门的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面对这些代理人,您应该注意:

1.弄清楚您要跟谁签约只有开发商才有权利、也有能力把房屋转让给您,因此您应该与开发商签约。具体说来就是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单位是否为开发商,即是否为预售许可证上记载的售房单位。

2.谨慎对待代理人签约

3.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

开发商通常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代理人,部分地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资质审查,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划分级别,通常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比较雄厚,从业人员要求较高。二、三级经纪机构则条件逐渐降低。因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上级别的记载可以初步判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

同时还应注意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

4.要求查看《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书或超越委托书的授权委托范围签订合同,只有经过开发商的追认,开发商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开发商有时也会委托销售公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购房者签合同,此时最关键的问题是在合同中明确:一旦房屋出现问题由谁来负责,应由开发商对房产最终负责。 一旦遇到开发商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委托书中开发商委托的权限范围。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开发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仔细审查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要求将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5.索要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

交付前款之后,一定要索要收款凭证,并且一定要索要由开发商签字盖章的收款凭证,以证明前款已经为开发商所收取,以免发生代理人把房款“私吞”的情况。

(四)投资商、发展商和承建商

他们经常在广告、宣传材料上出现,但是他们都没有权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很多购房的朋友心目中的房屋停留在五光十色的广告、沙盘和楼书所展现出来的“梦幻”状态,但是,即使不考虑开发商的刻意夸张和销售人员的信口承诺,通过电脑特技、色彩夸张、调整比例等方法而“炮制”出来的“梦幻”房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之间的差距往往也很大。因此一旦交房的时候,就会有购房人因为房屋与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不一致而表示不满,甚至引起纠纷或诉讼。

无论是广告、沙盘、楼书还是样板间,它们本身都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除非您把它们写到合同里面,让它们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不表明所有的广告条款都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内容才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

(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的广告条款;

(2)广告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人影响。

证明一个条款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举证难度比较大,例如,购房者很难证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

至于样板间,如果您没有仔细地记录样板间的各项数据,到交房的时候,样板间已经“了无踪影”了,查无对一证,您也无法证明所交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

更何况开发商往往还会在文件的角落里面写上诸如“图例仅作示意用途,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房地产商对本广告内容之正确性或完整性并无作出任何保证,亦不负任何责任”、“一切资料均以政府最后批准之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之类的免责文字。

对付上述情况的唯一方法是:要求开发商把您认为最重要的内容都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只有写进了合同,您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

三、签约前应当审查的文件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已经仔细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在这里就不用再做审查了,不过仍然需要把相关重要文件的编号和颁发机构仔细地记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如果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您没有机会审查各种文件,或是开发商承诺日后提供,那么请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按照前面所介绍的方法,仔细审查这些文件。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可能会拿出一份写着“xx市建委制xx市工商局监制”字样的合同,上面还有政府统一编号,要求您签字,还有可能直接告诉或间接暗示这份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在这个时候,请您不要被“吓住了”。(一)范本并非不能改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

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

(二)范本的具体内容需要细化

“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

(三)仔细阅读范本的每一个条文再签字

范本的每一个条文都涉及双方的切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每一个条款都要仔细阅读,否则,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责任。

尤其是合同中的空白处已经被开发商填写好的情况,这样的内容仅代表房地产商一方的意愿,购房人有权不接受。

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

对于合同条款含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要求开发商予以解释,必要的时候将开发商的解释写人合同,以免糊里糊涂地丧失自己的权益。

(四)对自己不利的地方要力争修改

由于开发商和购房人处于不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开发商会以拒绝签约为要挟,拒绝对自己提出的“范本”进行修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据理力争,并号召其他购房者共同谈判,删除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五)事先准备一份《示范文本》

建议您在买房子之前准备一份《示范文本》,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做一下对比,看看有没有被“偷梁换柱”。

五、补充协议

从认购到签约的整个过程中,开发商随时会拿出几张小纸片要求您签字,对于这些小纸片,请您不要小视。在法律上,这些小纸片就是“补充协议”,其内容可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或变更,即使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认定这种修改或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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