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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30 07:48:51 | 移动端:存货质押合同

篇一:存货质押监管协议

存货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__2012-103B___的《存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货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1.1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物质。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物质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物质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

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文件和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存货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受乙方交付货物,质物转移占有完成;否则丙方不得接受。

2.7 转移占有完成后,丙方应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存货质押合同》或《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若三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2.8 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货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9 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示图。

第三条监管期间

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 丙方根据本协议2.6条的规定接受乙方根据办协议的提交的货物时,转移占有完成,监管期间开始。

3.3 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货物时监管期间相应终止。

3.4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质物监管

4.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4.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4.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4.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4.7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4.8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4.9 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

2.8条的规定。

4.10 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email protected]_______________)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11 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 提取货物

5.1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单》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5.2 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2.8条的约定。

5.3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签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印签样式参见附件2-2-5。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印签,质物不的出仓、出库。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提货通知书》甲方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甲方指定发送该文件的传真机号码为:_010-64988805______,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相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甲方人员应在收到签字传真后再签字回传丙方指定传真机,乙方方可办理放货。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机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的库存作出账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六条质物价格

6.1 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6.2 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质权行使

7.1 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7.2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7.3 丙方协助甲方方式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8.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8.3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九条留置权

9.1 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条保险

10.1 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10.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1.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1.2 丙方对应履行监管职责而需安装的监管设备享有所有权。

第十二条 通信和联络

12.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收方(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12.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3.1.1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3.1.2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3.1.3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3.1.4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3.1.5 如存放质物仓库为乙方所有或乙方租赁使用,则因仓库安全等保管条件原因、质物自身原因、及其他非丙方故意行为引起的质物毁损、失少、损耗的。本款所称的仓库安全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

13.1.6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_(1)__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篇二:动产质押合同范本一

动产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质权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保管人名称(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回购人名称(以下简称丁方):

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丙、丁四方在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名下的货物质押给乙方,用以担保甲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贷款等事宜,四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位于丙方项下仓库的甲方在质押期限内存放的全部货物。

第二条 质押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的总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整(大写 伍佰万元整 ),乙方享有的折扣率为___%。

第四条 为了充分保证乙方到期能收回贷款/顺利行使质权,甲、丁方保证,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丁方将按照乙、丁双方所签订的回购协议,全面收购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并且收购的货物总价值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应向乙方提交甲方当日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清单,并在有效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更新存货清单。

5.2 在质押有限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可以从丙方仓库中提出货物,但必须事先向乙方提供提货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单据,并在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且取得有乙方盖子/签字的提货清单/共同授权提货书后,才可按照清单提货;

甲方在提货后,应向乙方提交有丙方盖章/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甲方应保证在每次提出货后,其在丙方仓库中所存货的总价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3 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在丙方存入货物的,应该提前通知乙方;存货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含有丙方盖章/盖章的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

5.4甲方不得利用虚假资料等方式其咋、骗取乙方出具同意提货清单/共同委托提货清单,不得伪造、变造乙方盖章/签字,更不得与丙方共同串通、欺诈损害乙方的利益。

5.5 主合同规定还款期限期满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归还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质权,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在质押的有限期限内,乙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不妨碍甲方的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对甲方在丙方所存货物进行清查,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丙方不得予以拒绝/阻扰/无故拖延。

6.2 乙方发现所存货物总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时,有权要求甲方在 追加存货/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如若甲方积极履行提供担保或者追加存货的,乙方可以保留追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6.3 在质押有限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交提货申请书/共同委托提货书应提交必要的材料和单据,且应给予乙方必要的时间进行审查和签发。倘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错误签发提货申请书/共同委托提货书而受到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6.4 在质押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向丙方仓库存入货物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存货入后向乙方提交有丙方盖章/签字的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

6.5 在甲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要求丁方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回购货物。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7.1 在质押有效期内,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负有监督甲方所提/存货物和及时通知乙方的义务,丙方因此所需保管费等其他支出全部由甲方承担。

7.2丙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甲方提存货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丙方才会允许甲方提存货物;在乙方有正当理由核查甲方存货时,丙方将会予以积极的配合。

7.3 在质押有效期限内,甲方如需提货,丙方应认真核实甲方所提交的材料和单据,在确认甲方确有乙方盖章/签字的提货清单/共同委托提货书后,方可允许甲方提货;

甲方如需存货,丙方应认真核查所存货物是否与存货清单一致,并在存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上盖章/签字。

7.4 丙方有权在甲方提/存货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在甲方提/存货后,丙方应认真核查甲方的提存货物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甲方的提货清单和在库货物清单上盖章/签字;若丙方发现甲方提/存货物出现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丙方应及时予以阻止,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

7.5 丙方应定期的核查甲方的在库货物情况,并向乙方报告;倘若丙方发现甲方提货后/其他时间内,甲方在丙方仓库的在库货物总价值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时,丙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

第八条 丁方的权利义务

丁方应在甲方到期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丁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按照甲、乙、丁三方所签订的回购协议,全面收购甲方在丙方仓库所存货物,并且收购的货物总价值不低于500万人民币(详见附件乙丁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

第九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注意事项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

1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转移、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质物将影响乙方利益的,应取得乙方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3 在库货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10.4 质权因第三方的原因所得的赔偿金,视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不足以抵偿的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10.5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前收购质物;丁方出现以下情况的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保证人或者回购人。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1.1 本合同由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成立,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丁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11.4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反合同第一、四、五、十条的规定,乙方除可提前收回贷款及利息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甲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2.2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赔偿。

12.3 丙方违反合同第七、十条的规定,造成乙方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丙方承担赔偿乙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12.4 甲、丙双方故意串通、共同隐瞒、欺诈损害乙方利益的,甲丙两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2.5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乙方有权要求丁方向其支付甲乙主合同项下甲方债务总额分20%的违约金,并要求丁方承担赔偿乙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付款方式: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户号: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质物清单、回购协议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两份。

篇三:存货质押反担保合同

存货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号:_____ 订立时间:__年_月 订立合同双方:

质押人: 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质押权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向乙方申请2000万元项目融资担保,甲方为担保还款,将现有库存作为融资2000万元的反担保,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 质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

3.价值: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期限

质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质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质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质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质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质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质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质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质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质押物有关事宜与乙方交接完毕。

3.甲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质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质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质押物转让、出售、再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 质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处分质押物。

2.质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决定。

4.处分质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质押物的费用。

第三:偿还欠乙方所担保金额的本息。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质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______________(章)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 ___(章) 代表人:__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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