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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4 07:03:49 | 移动端: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篇一:3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规章制度

皇台小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规章制度

一. 坚持以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理论为指针,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把日常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协调,依法监督,使全校教育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二. 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小学管理规程>>、<<小学德育纲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消防法》等,以及国家教委、省、市有关业务部门的规章和条例。

三、校长要带头执行和正确理解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并联系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按时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四、后勤校长负责学校重要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学校管理及学生管理,对教师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 按照职能要求,各部门依法管理责任。

六、总务负责拟订和实施年度学校后勤计划、管理基建、维修、绿化、设备等工作。

七、所有教师认真学习法律,依法办事。

八、违法制度的教师将取消评优资格。

篇二:依法行政各项制度

xxx乡司法所考核验收材料

xxx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疏理和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政府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七条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政府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政府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二十条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

篇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各执法单位应按照法律、法律、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2、遇紧急事件、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各执法单位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局党委、政府。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1、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每季度集中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3、分管领导要掌握所分管部门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4、学法内容为涉及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5、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行政审批制度

1、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2、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3、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4、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5、各执法部门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以便向社会公布。

政务公开制度

1、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2、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执法单位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局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各执法单位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3、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4、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局政府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1、各执法单位各执法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2、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报送等工作。

3、各执法单位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4、各执法单位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局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5、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局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广播、板报和局域网等;

(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局性的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专项培训;

(四)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6、各执法单位法制宣传员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7、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局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到局主要领导。

8、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作为全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执法单位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局范围内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2、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和取消等事项。

3、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4、(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各项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5、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对新录取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

(二)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6、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决定暂停其执法工作,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还证件,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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