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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理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7 13:58:39 | 移动端:招投标代理合同

篇一:投标代理协议

工程名称: 委托人: 受托人: 日期:

(公司名称)

投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为 项目的投标代理人,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投标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能顺利展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漳州体育馆工程施工投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工程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金额:

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代理报酬为人民币:。该合同价款不含发票。

1、委托方与该项目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方支付受托方报酬:

2、材料进场后,委托方支付受托方报酬:

三、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为 工程的投标代理人,承担本工程的前期投标代理工作。受托方在本工程投标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1、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活动,进行该项目的信息搜集、前期接洽、投标报价、合同谈判及前期委托方授权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2、受托方负责谈妥项目发包方与委托方双方都同意的合同条款,联络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2、受托方积极将该项目的招标信息、相关方人员信息及要求反馈给委托方;

3、受托方代理投标本项目至发包方与委托方代表签订承包合同为止。

四、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委托方同意项目承包合同内容后,派出公司代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2、承包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承担所有该项目施工的后续工作及风险。

五、双方承诺

1、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2、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六、合同生效与履行

本合同双方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后生效。

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向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调节或起诉人民法院。(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协议正本一式 贰份,甲方 壹 份、乙方壹 份,如本协议之条款末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委托方(章): 受托方(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篇二:投标委托代理协议

投标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永城市昌盛广告公司

乙方(受托人):河南万象交通标牌设施有限公司

甲方因永城市文物旅游局交通标牌采购的投标一事,委托乙方代理参与投标。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就永城市文物旅游局交通标牌采购投标一事,委托乙方代理。

第二条 双方在投标过程中以“河南万象交通标牌设施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编制标书等。

第三条 在投标过程中,甲方自行垫付投标保证金,并承担在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公共费用、招标文件购置费用等所有的费用。

第四条 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投标事项,包括标书的制作、其它行政与商务文书的办理。

第五条 乙方在代理投标事项中,应忠实于甲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六条 投标成功,乙方应代表甲方签订合同,工程预付款、工程全款以及质量保证金甲方

委托乙方公司账户代收,收款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交予甲方。

第七条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关发票,所需税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擅自终止本协议的,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协商终止或变更本协议的,都需以书面的形式,否则无效。

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擅自转委托代理。

第九条 要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都可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其它文书,其权利与义务与本协议不符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篇三: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 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2014年度招标工作合作机构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代理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2014年度物资采购、工程投资、咨询服务类部分项目招标。

三、合作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招标代理工作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2014年12月31日

四、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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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图纸等);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5)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8)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

(2)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乙方及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任何投标,也不得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代理申请书中已经载明确定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6)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文件要认真、细致、负责任;要符合国家及甲方有关部门的制度- 2 -

要求;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负责就相关事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协调不成功,甲方有权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7)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公示;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9)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在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行政监督;

(10)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含资格预审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11)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报告提交甲方;

(12)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13)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招标项目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15)切实履行好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16)向招标人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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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乙方同意甲方以抽签方式从2014年度招标代理合作机构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乙方在招标《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若代理项目未招标成功,申请人负责就所代理项目向发改委申请批复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并不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合法有效发票(按国家开具发票要求,填开项目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接收)。

2. 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方收取任何费用。

4.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委托招标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本委托招标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乙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的,或停止其一定时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

(5)乙方被有关部门降级而不具备承担本项目相应资格的;

(6)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甲方利益或给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4 -

的;

(7)乙方变更“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代理服务人员超过2人以上的(含2人),或代理服务人员实际到位人数少于承诺人数2人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 合同终止后,本委托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 合同终止后,尚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的,甲方可以重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继续委托乙方继续完成相关招标事项。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双倍赔偿给甲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清除有关不利影响。

2. 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4. 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事项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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