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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代理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5 10:34:04 | 移动端:非诉讼代理合同

篇一: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应甲方要求及时通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其他事实材料及其线索;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

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支付办法如下:签订委托合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 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

(2)涉及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七条 甲方支付第五条及第六条约定的费用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律师代理费: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时止。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2515

电话: 电话:

E-MAIL: 传真:

日期:201 年月日 日期:201 年月 日

篇二: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律所版

非诉讼业务委托代理合同

()川律 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与就 一事,特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 为其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的有关资料。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用经报批退还甲方;如甲方中途终止委托,所缴纳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民事(行政、仲裁)事务,代理权限为本条第款:

1.特别授权:

2. 一般授权:

六、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差旅费除外) (大写:),代理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至

八、特别约定条款:

根据双方合作需求,特订立如下内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三: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 )公廉章程非诉字第 号

委托人(客户):

受托人(代理人):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

鉴于:

a)

b) 代理人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 客户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代理第1条约定的代理事项;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第1条 代理事项

1. 1 由客户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是:__________________。

1.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应成为客户在上述代理事项中唯一的代理

人。

第2条 委托权限

2.1 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处理第1条事项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3条 事务执行

3.1 代理人将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具体执行第1条约定的代理事项,

代理人并将在必要时自行或根据客户要求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工作。

3.2 代理人应根据客户的合理指示,依法尽职尽责执行事务,维护客户的

利益。

3.3 代理人在客户的授权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由客户承受。

第4条 费用

4.1 客户应按规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4.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客

户承担的费用。

a) 办事费用,将包括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额外支出的差旅费、

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b) 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

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4.3 除双方另有约定,代理人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

还。

第5条 费用支付

5.1 第4.1款约定的律师费用,除非双方有第5.3款之约定的,客户应在

签订本合同之日以金钱方式支付,或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将以上费用汇至代理人指定的银行帐号。

5.2 第4.2款约定的办事费用将由客户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先行预付人民币

___________元,第三方费用将直接由客户支付。但代理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垫付或由客户直接支付,对于代理人的垫付费用,客户应在代理人发出帐单之日起3日内支付。

5.3 双方对费用支付的另行约定: 。

第6条 相互报告

6.1 客户应尽其所能,向代理人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证据或相关资

料,并尽力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2 代理人应不迟延地向客户报告委托事项的最新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

供客户参考。

第7条 保密

7.1 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

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7.2 本合同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因履行本合同而取得的

另一方的资料不迟延地返还。

第8条 终止及违约

8.1 任何一方违约,且未在收到另一方的纠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纠正,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8.2 如客户认为必要,有权在下列条件均满足时终止本合同:

a) 提前30日书面通知;

b) 已支付第4条项下的费用;

c) 在双方按结果收费的情形下,取得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d) 代理人因本合同的终止,或客户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已得到令人满意的赔偿或赔偿承诺。

8.3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均应予以赔偿。另一方对本合同终止权的行使,不影响其赔偿请求权。

第9条 弃权

9.1 任何一方(“权利方”)未能或迟延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影响权利方要求另一方履行该对等义务的权利,除非权利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放弃该对等权利。

第10条 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向当地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b种方式解决:

a)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 期限

11.1 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于代理事项处理完毕时终止。

第12条 完整性

12.1 本合同构成双方迄今为止唯一的全部的协议,并替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约定。

第13条 独立性

13.1 本合同的各条款应视作相互独立,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除非该种结果将根本性地破坏本合同的目的,或造成完全不合理的结果。

13.2 对于任何无效的条款,双方应不迟延地修改本合同,使之符合双方的原本意图。

第14条 修改

14.1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成为之。

第15条 标题

15.1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检索而设,不影响各款内容的解释或理解。

第16条 其他

16.1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客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地址:

受托人(代理人):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电话: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签约方式: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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