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法律文书作业答案
《法律文书》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的制作单位是(D )
A、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B、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D、省级以上检察院
2、行政抗诉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所制作的文书。( A )
A、重审 B、改判
C、重新立案 D、再审
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包括事实、( A )
A、理由 B、法律依据
C、证据 D、控辩词
4、以下不符合法律文书写作要求的是( C)
A、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B、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C、文风朴实,格调诙谐 D、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5、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称(A)
A、刑事裁判文书 B、刑事诉讼文书 C、刑事判决书 D、刑事裁定书
6、刑事判决书中,文种标题“刑事判决书”的字型比正文大( A )
A、二号B、一号C、三号 D、五号
7、以下有关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阐述正确的是(C )
A、只引程序条文,不引用实体法条文 B、只引用实体法条文,不引用程序法条文
C、驳回上诉,维护原判的,不需引用实体法条文 D、在顺序上,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8、民事再审申请书的结构略同于( A )
A、上诉状 B、起诉状C、申诉状D、反诉状
9、以下有关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的表述,正确的是( A )
A、(1998)扬刑初字第110号 B、扬刑初字(1998)第10号
C、扬初字刑(1998)第10号 D、(1998)第10号扬刑初字
10、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制作的凭证性法律文书是( A)
A、逮捕证 B、拘留证 C、通缉令D、拘传证
1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尾部包括( D )
A、交代抗诉权B、交代上诉权
C、交代申请权D、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12、反诉状的核心是要写好(B)
A、反诉请求 B、事实和理由 C、证据 D、法律依据
13、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应当强调举证责任的一方是
A、原告 B、被告 C、当事人
1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判决书的署名应是
A、独任审判员B、院长
D、人民陪审员
( D )
B、刑侦队长
D、公安局长 (B )D、第三人 ( C ) C、合议庭组成人员 15、批准侦查实验的是 A、检察长C、专业组织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项应依次写清哪些身份要素?
应写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何时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2、民事上诉状主要应针对原审判决的什么错误而提出上诉?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简述制作仲裁申请书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简述公诉意见书正文部分的内容有哪些?
(1)阐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法庭上身份、职责;(2)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 (3)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4)结论。
篇二:第五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
第五章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全面了解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理解并掌握民事裁判书中常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功用和写作方法,并能达到结合司法实践,实际会写的要求。多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把握,如:【09、1单选、简答】、【08、10单选、简答】、
【07、10单选】、【07、1简答】。
串讲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三部分组成。
(一) 首部
1、标题、案号。
标题、案号的写法与刑事判决书的写法基本相同。只是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应冠以法院的类别,如“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海事法院的名称亦冠以所在地的名称,如“海口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外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还应冠以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要写明每个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二)正文
1、事实
首先,写明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
其次,写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是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2、理由和法律依据。
理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是判决的重要依据。
(1)判决的理由。
人民法院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2)判决适用的法律。
这是人民法院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民事法律、法规。依据法律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的最终表现。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即主文,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诉讼争议如何解决作出具体处理的决定。要肯定、明确和不附条件地指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判决结果不止一项的,可以分项写,这样既清楚、明了,又便于履行和执行。
(三) 尾部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称谓和签名以及判决日期等。
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由谁负担。
判决书的署名。组成合议庭的,由审判长和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共同署名;独任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署名,助理审判员写代理审判员。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是由书记员在校对判决书正本与原本无误后加盖在判决书上的,加盖位置为判决书日期与书记员署名之间空行的左边。
第二节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内容和写法具有二审的特点。
(一)首部
1、标题、案号。
标题、案号的写法可参照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写。
1、 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包括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称“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被上诉人”。
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要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即“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称谓要根据不同情况列写:该上诉若是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有意见但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则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若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则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写;该上诉若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承担均有意见的,则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4、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二)正文
1、事实。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针对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写的。
2、理由。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叙写理由的主要特点,是要求加强针对性。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主要应当写明:
(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
(2)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进行论证;
(3)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4)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3、判决结果。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结论有四种情况:维持原判;部分改判;全部改判;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判决。判决结论的书写,必须准确、完整。
4、写判决结果应当注意两点:
(1)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需要部分改判的,必须写清楚维持哪几项、撤销哪几项。
(2)遇到改判或者加判的情况时,不要在主文中写“改判”或者“加判”的字样,而是怎么判,就怎么写。
(三)尾部
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不同的是:
1、在诉讼费用的负担之后,另起一行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规定,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因此,不发生由人民陪审员署名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的问题。
第三节 再审民事判决书
一、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一) 首部
1、标题、案号。
标题、案号的写法同于再审刑事判决书。只需将编号中的“刑”字改为“民”字。
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篇三:原告聚XX与被告苏XX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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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504号
原告聚XX,女,汉族,1967年04月08日出生,农民。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公社,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XX,男,汉族,1965年06月03日出生,农民。
原告聚XX与被告苏XX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公社和被告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XX诉称,原、被告的婚生子苏XX2001年7月11日出生,原、被告分居多年,儿子已跟随原告生活多年,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婚生子苏XX由被告苏XX直接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儿子苏XX一直和原告一起生活,现就读于许昌县小召乡一中,为了读书方便,故提出儿子苏XX由原告直接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苏XX辩称,我不同意儿子苏XX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子苏XX2001年7月11日出生,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子苏XX由被告苏XX直接抚养。原告在许昌县务工期间,苏XX一直和原告一起生活,现就读于许昌县小召乡一中,原告在许昌县务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告现已再婚,有两次小楼居住;苏XX亦明确的表示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协议婚生子苏XX由被告苏XX直接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苏XX的日常生活由原告照顾,被告未尽到对苏XX的抚养、教育义务,原、被告的儿子苏XX亦明确表示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苏XX有其直接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向被告追要抚养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婚生子苏XX由原告聚XX直接抚养,被告苏XX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聚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明建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9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