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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诊断证明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9 07:10:54 | 移动端:出生医学诊断证明书

篇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附件10: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温馨提示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尊敬的新生儿父母: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是 “人生第一证”,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真诚希望各位新生儿父母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签字。

一、起好名字。 (一)父母在给新生儿起名时要仔细考虑,新生儿姓氏应当选用父姓或母姓,取名除了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填写,禁止使用繁体、异体、冷僻字登记姓名。

(二)名字起好后应征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意见,确保所取名字家庭成员、亲戚、朋友一致同意,避免引起家庭纠纷。

(三)新生儿父母为小孩取名后,可先到公安部门(派出所)进行新生儿取名重名查询,确认后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按时办证

(一)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二)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助产技术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家属签字确认的限时办证告知书、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助产技术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三)领证人必须是新生儿母亲本人或获得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如领证人是新生儿母亲书面授权委托的人,还须出示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核对授权委托书。

三、办证时所需证件

(一)需提供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助产技术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如还有不清楚的,请拨打电话:……,详细咨询。

新生儿母亲签字: 新生儿父亲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日

篇二: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人员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妇产科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

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 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

作实行专人管理,由马艳华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

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篇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尊敬的各位准爸爸、准妈妈:

你们好!

真诚地欢迎你们来到我院待产,祝愿你们共同的新生命即将降生!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和获得国籍、进行户籍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1)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等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新生儿与其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5)也是当前办理出国留学、移民手续时证明其年龄的必要证明。每一个新生的婴儿都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其办理流程: (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3)签发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4)用计算机录入、上传签发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5)盖章人员对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核对后盖章→(6)领证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并签名领取。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交的资料:(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依据《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规范(试行)》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一)提前取好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名字用字必须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新生儿姓名就不能随意更改。

(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借用、伪造身份证件,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或带来的不便,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自己承担。

(三)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延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将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分正页、副页,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副页交户籍登记机关作为出生人口登记的凭证,在办理户口登记之前,正页与副页不得私自拆切,否则将成为无效证件。

我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设在一楼合管办,联系电话:3254556。

赫山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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