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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9 07:11:39 | 移动端: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篇一:疾病诊断证明书

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注:1、此证明无医师签名及本院盖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篇二: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和与出生地地缘关系的证明,它记录的是婴

儿出生时的状况,并且是小孩入户、上学、出国等必需的证件。请各位孕产妇及家属认真阅

读以下注意事项:

1、凡在本院出生的婴儿,均需在一个月内(最晚不能迟于3个月)到本院免费办理《出

生医学证明》。

2、孕产妇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真实身份证一致。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最好是母亲)携带新生儿父母有效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办证前请慎重考虑好婴儿姓名,不得用生僻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将不能更

改。

5、户口地址:婴儿所上户口薄的家庭住址,要与母亲或父亲户口薄一致

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做好新生儿筛查及听力筛查。 时间:每日均可办理,办理前可电话咨询:1234567 地点:医办室 生育保险住院流程

一、办理住院前

1.申请人(孕妇本人)持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生育保

险备案窗口开具备案表。

2.申请人持医保证、卡、备案表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定点医院要把医保证、卡、备案

表一起收起。

二、出院时

孕妇出院时医院将医保证、卡返还给孕妇或家属,将备案表留下和病历一起保存(备案

表院方保存)。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

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

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

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

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

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规定,

每份收费1元。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篇四:关于加强医

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第四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的管理,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针

对我院目前诊断证明书开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

请各科室照此执行。

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

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的人员应为主管医师或主诊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

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

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假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

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病假

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

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

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

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

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

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

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8、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院以前所有纸质手写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一律作废,所

出具证明书必须为医生工作站内统一制式的打印件,打印后医师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9、医师在工作站内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时存根联必须书写完整,确保出具的诊

断证明书与存根联内容的一致性。

10、住院管理中心及门诊部要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

诊断证明一律不的盖章。

11、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负责开具的医师须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3、科室要加强诊断证明的存根联管理,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存根联保存到住院病历内

归档,门诊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负责保存,保存实效为3年。

13、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

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

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附件:诊断证明书模板 医务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篇五:2.2.1----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xxxx中心人民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 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

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门诊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医务处门诊办公室监管。住院医学诊断书及医学

出生、死亡证明书有医务处监管。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 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原

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

况不超过1个月,上报医务处。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

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

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

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

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

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 登记、保存。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予以扣留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处。

九、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严禁涂改、伪

造。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门诊疾病诊断书与住院

疾病诊断书不能混用。

十一、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医务人员,

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篇三:诊断证明书病假条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

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

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

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

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

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

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

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

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

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

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

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

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

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1篇二:说病假这点事-完善的病假规定是什么样的 说病假这点事-完善的病假规定是什么样的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员工找亲戚朋友开一些人情假条,然后到单位泡病假的现象,

单位往往束手无策。更有甚者,劳动者因此与单位发生了纠纷,庭审中单位说员工病假条是

假的或说有问题,但仲裁或法院会让单位举证证明该假条那里是假的那里有问题,单位一般

指正不出来。因此会导致单位败诉。有的单位会规定说,我们单位规定了病假必须几级医院

以上的假条才可以,而这个规定和没规定没区别,员工一句我的病假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医

疗机构开具的,那么单位也会败诉。那么单位应该如何做来降低自己的风险,还能对泡病假

的员工有所约束呢,接下里说说具体的步骤和方法。 步骤一、制定完善的关于病假的条款,建议大家把我草拟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放到自

己单位的规章制度中:

员工请病假应提供门(急)诊挂号单据,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病历

复印件方为完备的病假手续。同时根据《关于开具诊断证明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

144号的精神,员工的诊断证明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签字同时该医生所开具诊断证明书必须

与其执业资格专科对应,否则该诊断证明书及对应的休假证明无效。 解读:《关于开具诊断证明的有关规定》京卫医字【1992】144号 是北京市卫生局的一

个地方性部门行政规定。该规定已经在1992年就抄送给北京高院等公检法机构。作为法院审

理相关案件的依据。现在该规定依然有效,并于2014年2月公开。和我们日常工作比较有关

的有:

第三条、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复写或登记交医院门诊部办公室或医务处存查。

第五条、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首先,为什么在请病假时要求员工出具那么多的东西,这些东西是正常看病时必备的,

可能有人说有的医院就只有休假证明没有诊断证明,那么我只能说这种情况不可能,因为最

少也得有诊断证明,不见得有休假证明,假如员工就拿一个休假证明来,那么休假证明因有

医生的诊断即医嘱,那么我们就拿这个当诊断证明审核。其次,有人说我单位要求员工提供了这些东西,员工就没提供,就拿着张病假条和单位

打官司,法官不看那么多,就看假条,就问单位你认为假条真的假的。单位如果说是假的,

那么单位得拿出证据来,那么这种情况下,因为单位规章制度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了。

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要求法院到医院核实病假条的真伪。有的同学可能有说了。

说我们提过,法官给驳了,说这个得单位自己去举证。实践中的确有这样的情况。法院调查

举证一般是该证据的确很重要,但当事人或律师无权去核实的证据。且该证据的确有瑕疵。

那么接下来就引入我们的步骤二步骤二、 我们注意到,北京市的规定里,有三个点,1,医师必须是主治医师,2,医师专科必须

对应,就好比内科医生你不能开外科的假条,自动挡驾驶证不能开手动挡车一个道理。3,诊

断证明医院会有留存。那么我们如果找到员工的病假条中如果这3个点有1个点不具备,该

假条就是有瑕疵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去核实,甚至可以自己去核实,

进而弄清虚假假条的事实。那么如何核实:

1.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医生职业地点和专科,网站地址百度,然后网站右

下角数据查询有执业医生,点击进入后出现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选择地区,输入医生名

称,就会出现所有叫这个名字的医师,及执业场所,首先核对场所是否和假条开具的医院一

致,不一致,那么肯定有问题。接着点击医生名称,会显示医生的职业范围比如内科专业还

是什么专业,然后看假条对应的比如员工看妇科,找了个看皮肤科的医生开假条,这个也有

问题。

2.关于是否是主治医师,这个目前网络无法查询,但是一般医院会有医生公告墙,跑一

趟腿,去一趟拍张照片,或者找该医师或当地卫生局合适确认下,庭审时提出,也是可以的。

3.因为规定医院必然留存一份诊断证明的底单,因为现在科技进步了。很多用社保卡看

病的,所以比较好有据可查,如果没有社保卡看病没有社保卡号。那么医院按规定必须留诊

断证明。如果没留,那么医院违规。而我们也可以依据此要求法院调查取证

4.以前一般员工拿假条我们去医院核实,经常会被医生一句你是医生我是医生就给打发

回来了。医生不配合。但是小伙伴们当我们有了这些 依据,当我们知道了北京市的规定。如果医生在不配合,我们就可以要他们好看了。篇

三: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

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

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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