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本文关键词:中国,建立,制度,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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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陈芳芳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是保障人权和司法正义的要求。虽然各国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但很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中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简要阐释了沉默权的含义,并着重从中国国情出发,对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进行了利弊两方面的分析,并在具体实施方面提出意见。
关键词:沉默权;中国语境;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320(2010)02-0156-02
On establishing the right of silence in China
CHEN Fang-fang
(Wuhan University Law SchooI,Wuhan,Hubei 430072,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briefly explains the meaning of right of silence and focuses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on the Right of Silence in China was established pros and cons of both analysis and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comments.
Keywords:silence;the Chinese context; system construcLion
纵观沉默权近四个世纪的发展历史,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是保障人权和司法正义的要求。虽然各国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但很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中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相比之下,其在中国的确立则是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
1 沉默权制度的内涵
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12世纪的教会法中就有“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的内容;“人民不自我控告”的原则被视为沉默权的发源。1898年,英国首先在立法中确立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之后各国纷纷效仿。“米兰达规则”就是沉默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沉默权的定义和内容,学界没有统一的定论。首先,在权利主体方面,一般认为享有沉默权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也有学者认为还包括案件知情人和证人。[1]本文针对前者进行讨论。其次,权利针对的对象为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等。第三,关于权利的具体内容,则一般包含以下相关要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或法庭的询问;不得因权利人行使沉默权而对其进行不利的判断:违反沉默权规则而进行的刑事诉讼行为当然无效。最后,关于权利的性质,笔者认为沉默权是一种自然权利。
2中国语境下的沉默权
沉默权在国外纷纷得到确立,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促进了司法公正,因此国内也有很多学者主张建立中国沉默权制度,但毕竟中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若不审慎对待,则会产生“水土不服”的后果。
2.1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延伸,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首先阐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在被法庭宣判为犯罪之前,嫌疑人应该被推定为无罪,因此嫌疑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而且,嫌疑人的沉默权也可以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关的权力,促进诉讼结构的平衡。
而基于目前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中国迫切需要建立沉默权制度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国法律一方面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但事实上,二者并没有产生现实中的理想效果。法律对刑讯逼供的含义不明确导致变相刑讯的现象普遍发生,而“如实回答”的规定太过原则化,则让“如实”往往成为依照办案人员想象中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甚至为了摆脱刑讯的痛苦而不得不虚假招供[2].以实现办案人员眼中的“如实”,如此,冤假错案则难成偶然。若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则是首先在原则上赋予犯罪嫌疑人一个公正的诉讼地位和保障其不被强制自证其罪的手段。
2.2 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可行性
(1)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我国虽没有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规定符合该原则的要义。此外,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国法律重视证据与事实的相互印证,没有口供外的其他证据则不能定罪,而没有口供也可以定罪的规定则突出了口供外证据的重要性,符合沉默权的精神。
(2)理论基础。就整个学界而言,大多数人对沉默权表示认可,异议者一般认为应从中国国情出发,主张缓行。学界在沉默权的具体内涵、实施模式、保障机制等方面有大量的研究成果,为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实行提供了理论上的准备。
(3)现实基础。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于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的某些做法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打下了现实基础。例如,不少地区的检查机关把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作为办案的必备环节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在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而在沉默权日益为学界重视,理论研究不断成熟的情况下,这些做法可以为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提供经验。
2.2中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阻碍因素
(1)物质条件。沉默权制度的确立首先对刑事侦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获取口供外证据方面,办案人员将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办案水平普遍较低、技术较落后的现状无疑易成为沉默权制度实行的瓶颈。另外,关于沉默权的保障机制,学者提出了询问时确保律师在场,全程录像监控等措施,这些也无一不需要增加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投入。如果不考虑现实的物质条件,一味追求对沉默权的保护,则将适得其反,保护权利也会变为纵容犯罪的借口。
(2)诉讼文化。笔者认为沉默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更多地是从个人角度出发,维护个人的人权。因而沉默权是否在社会得到普遍认可,取决于社会大众个人意识的发达程度。而我国一直以社会本位、国家本位为主导价值观,个人对集体的贡献与牺牲往往被认为重于个人利益的满足,民众对法律的认识也更多地在于惩戒违法犯罪现象,个人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权利)往往被忽视,甚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思想也已根植在民众心中。因此,社会的认知现状是沉默权制度建立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3对中国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建议
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应当充分考虑国情。基于此,笔者有以下建议:第一,修改“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的规定,承认被询伺人有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第二,确立沉默权的保障机制。规定侦查机关有告知此项权利的义务,完善律师帮助规则,明确规定经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无效,并规定具体的询问时间、方式等。第三,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询问,切实实行“坦白从宽”。第四,规定沉默权的例外,即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案件等。
参考文献
[1]王颂勃.沉默权原则的理念及新近发展[J].经济理论研究,2∞9,(12).
[2]严音莉.沉默权的价值权衡与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6).
[3]朱瑜.沉默权探究——试论我国有限沉默权制度的构建[D].硕士学位论文,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