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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重庆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认识与态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03-29 09:35:09 | 移动端:深化重庆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认识与态度

深化重庆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认识与态度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深化,改革发展,民办教育,态度

深化重庆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认识与态度 本文简介:2008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发布以来,民办教育发展迅速,成效显着。截至2016年底,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到4455所,占全市学校总数的45.24%;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107.7万人,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7.46%.民办教育已经成为重庆市教育事业

深化重庆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认识与态度 本文内容:

2008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08]65号) 发布以来, 民办教育发展迅速, 成效显着。截至2016年底, 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到4455所, 占全市学校总数的45.24%;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107.7万人, 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7.46%.民办教育已经成为重庆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以及重要的新经济增长点, 迈进全国民办教育先进行列。2016年4月, 在国家对民办教育一揽子修法, 部署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新形势下, 为制定出台地方配套政策, 重庆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与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联合开展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地方法规需求情况”专项调查。
  
  一、调研工作基本情况
  
  (一) 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对象为区县 (自治县) 教委、民办高校和民办中小学校, 发放问卷共126份, 回收有效问卷104份。其中区县 (自治县) 教委32份、民办高校11份、民办中小学校61份, 分别占区县 (自治县) 教委总数 (40个) 、民办高校总数 (24个) 和民办中小学校总数 (174个) 的80%、45.8%、35%, 说明本次调查采用的调研样本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 座谈访问
  
  本项目研究人员分片区、办学层次和类别召开了几次专题座谈会, 重点针对2008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执行情况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地方配套政策的需求情况进行了深入访谈, 广泛听取了来自区县 (自治县) 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一线的举办者、管理者对深化重庆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认识与态度, 集思广益, 收集形成合理化建议。
  
  二、基本结论
  
  (一) 贯彻落实2008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整体情况较好, 有力促进了市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调查显示, 32个区县 (自治县) 教委中, 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08]65号) 较好的有22个, 占回收区县 (自治县) 教委总数的69%.表现在出台有配套政策文件、有一定的财政经费支持、有创新思路与举措、有比较明显的发展成效。占84.4%的区县 (自治县) 教委对给予民办中职、民办中小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经费支持政策持肯定态度, 认为民办教育对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的贡献作用较大。但有15.6%的区、县 (自治县) 教委存在民办教育“多余论”“冲击论”“营利论”“添乱论”“担忧论”等观念, 导致地区间民办教育发展的差距较大。民办学校则一致认为, 2008年市人民政府文件出台以来, 是重庆市民办学校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 尤其是民办高校变化最大、办学规模与水平显着提升的时期。2015年民办高校与2009年相比, 新增9所, 增幅44.2%;在校生新增10.813 8万人, 翻了一番多。呈现出的一个明显共同点是, 区县 (自治县) 教委和民办学校都把支持政策列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首要条件。
  
  直辖以来, 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区县 (自治县) 教委在财政经费支持政策上, 从过去普遍不赞成到现在普遍赞成的转变, 体现出了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教育发展中新的定位, 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是平等的、民办教育是教育部门的共同成员, 这为财政经费支持民办教育政策奠定了价值基础。
  
  (二) 对现有财政支持政策不太满意, 民办学校强烈要求加大财政经费支持力度
  
  调查显示, 区县 (自治县) 对财政经费支持政策落实的现状不满意, 认为国家和市级政府的财政经费支持政策不配套, 区县财政资金投入不足, 93.8%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土地、建设、财税等优惠政策的执行难, 与同类公办学校 (幼儿园) 的财政经费支持政策的差距明显, 引资政策乏力,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不明确等。
  
  民办学校作为受惠主体, 对财政经费支持政策持强烈需求态度。要求市和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同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与财政收支水平保持同步增长, 用于补充教师社会保险经费、补贴教师收益、建立民办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以及支持民办学校开展科研活动等。完善市和区县 (自治县) 两级政府对民办学历学校 (含幼儿园) 的补贴制度, 进一步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 年度教师培训、家庭困难学生补助及贷款贴息等政策。按时足额拨付委托承担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 提高民办高校生均拨款标准, 实行分类拨款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均拨款标准与公办学校标准看齐, 营利性民办学校维持现行补助标准政策。扩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使用范围和支配权, 将教师培训经费与困难学生的帮扶明确列入, 健全对困难学生的救助机制。加大激励机制, 对教学设施、设置特殊学科专业与新兴专业进行专项奖励补助。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资助等项目时, 民办中职学校与公办中职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幼儿园学籍人数给予财政经费补助。对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等。
  
  (三) 对分类管理改革与民办学校财产归属十分关注
  
  分类改革是当前撬动民办教育深层变革的“牛鼻子”.2016年11月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已经确立了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方向。由于本次调查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的过程中, 因此受调查的区县 (自治县) 教委和民办学校真实表达了对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矛盾心态。既认为民办教育分类改革是大势所趋, 又普遍认为当前时机不成熟, 发展历史较短, 分类改革可能对民办教育的不利影响更大。调查显示, 90%以上的区县 (自治县) 教委、民办高校和民办中小学校均持谨慎观望态度, 等待着民办教育新法的出台和地方配套政策的进一步明朗化。
  
  区县 (自治县) 教委对分类改革的意见是:要稳步推进全市民办教育分类改革, 民办学校的分类应基于自愿申报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新申办的民办学校, 尊重举办者的意愿, 允许其自主选择;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 允许其进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的改制, 并妥善处理改制的政策问题, 如细化出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转换的具体办法, 进一步明确已经享受的一些政策优惠、增值资产的分配和对出资人的奖励补偿, 进一步细化民办学校退出后的资产 (主要是土地和房屋) 功能转化配套政策, 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在土地、税收、财政、人事等方面的差异化扶持政策等。同时, 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妥善解决现有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相矛盾的问题, 完善地方配套政策法规。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对分类改革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学校财产归谁所有, 以及在此基础上举办者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与利益分配。提出的意见是:实施分类改革应当循序渐进, 客观对待历史问题;进一步细化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标准、产权关系 (含变更、转让、退出) 以及剩余财产的归属问题;明确对举办者奖励和补偿的具体办法 (主要是初期投入和增值资产的最终财产归属权) , 明确财务清算制度, 允许出资人的原始出资额按市场规律计算, 并适当溢价。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 对于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享受与公办高校一致的政策优惠;对于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高校, 不要求一次性交纳补偿土地出让金, 给予优于一般企业的政策优惠。若完全将营利性学校等同于一般企业对待, 学校要缴纳税款10余种, 办学成本将增加30%以上。
  
  民办中小学校对分类改革的意见更具体明确, 要求分类改革一定要结合本市实际, 实行新校新办法、老校老办法, 允许现有民办学校存在5~10年的过渡期。对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政府对举办者按学费收入或办学结余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政策, 合理界定增值资产。对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及其自然增值资产归举办者所有, 公共财政支持的资产及其自然增值资产归国家所有, 受赠财产及其他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归社会所有。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都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完善差别化扶持政策等。
  
  总之, 区县 (自治县) 教委、民办高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对国家和地方民办教育分类改革的政策法规能够提供多大的支持空间表示出较大的担忧。区县 (自治县) 教委担心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数带来办学的不稳定, 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民办学校举办者担心学校的财产权、分配权、管理权削弱受损, 这些都关系到民办学校的后续发展。说明民办教育分类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法律原则, 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加强探索研究和宣传引导, 以逐步形成共识。国家将分类管理改革涉及到一系列重大政策的实施细则制定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后, 如何做到“国家法律”与“地方政策”的良性互动, 既在法治下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又在改革发展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既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又加强规范管理, 成为地方政府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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