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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03-30 09:01:38 | 移动端:农林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农林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本文关键词:农林,知识产权保护,标志,地理,研究

农林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地理标志因其特点与内涵无论在社会文化还是产品市场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分别从保护方式,研究进展等方面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列举了几个农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案例。最后针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几点建议。关键词:地理标志;TRIPS协议;林产品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作为一

农林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地理标志因其特点与内涵无论在社会文化还是产品市场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分别从保护方式,研究进展等方面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列举了几个农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案例。最后针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TRIPS协议;林产品

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被专门保护。其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标明某商品源自世贸组织某成员境内或源自该境内的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记,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地理来源[1]。其明文说明该商品的本质特点、特性均源自其地理来源,换句话说,也就是由其地理来源所决定的,那么构成当地特殊地理条件的因素众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自然环境因素,人文因素,历史文化因素。其中自然环境因素又主要包括:气候类型,地域范围,以及当地的温度、土壤、水源等。由此可见,地理标志的最终形成并非由单一固定的某个条件所决定的,更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而是在日积月累中,由众多影响因素在一起相互作用交织而成,地理标志不仅是当地独有自然风貌的凝结,更是历史文化、人类智慧的结晶。因此,地理标志作为人类社会更迭,历史文化的最好见证者,被列为一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理所应当的。况且,农林业地理标志产品本身作为一种自带“原产地烙印”的市场商品,它不仅能为当地带来一定的农林业经济的发展和当地农村、农民的经济收入,更是对产地的一种宣传与推广,无形中扩大了产地的影响力与知名度。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大对其的监管,保护力度,更要继续发掘、开发我国的地理标志,以对其进行更好的保护与培育。

1地理标志的内涵及意义

毫无疑问,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地理标志最具有“亲农性”[2],农林产品是地理标志的主力军。这主要是因为地理标志由地理来源决定,使其蕴含了当地的风土特色、自然本质,这就使得农林产品占据了地理标志的绝大多数。因此,为了更有效的保护我国地理标志,同时为了促进我国农林业经济发展,增大农民收入,提升农村的经济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地理标志的表层信息是一种标志,而深层信息却表明其标识的产品特性源于地理来源以及地理标志本身更是某一特定传统知识的凝聚[3]。正是由于附着了传统知识的深厚底蕴,才能使其流传至今,名誉满城,其地方特色和当地传统文化优秀口碑的最好外在体现就是形成了地理标志这一特定“名牌”。由此可见,地理标志除了是一种地方标志,更代表以及标志了产品的质量和信誉[4]。这种标志所体现的特殊性和深层性同样也是地理标志的特性以及优点所在,是它赋予了地理标志产品不一样的优势。众所周知,产品的分布呈现集中分布的特点,因此对本国特色的优势产品国外诸国均进行特别监管,我国应进行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的详细调查,并特别监管意义重大的产品[5]。这样一来有两个好处,其一能最大化的发掘以及培育我国特有的或者优势突出的某些地理标志产品,之后再对其进行包装与深加工,如此能更好的保持以及体现我国优势地理标志产品的长处;除此之外,对这些优良地理标志产品的大力开发培育以及统一管理也能更好的做到对该产品的有效监察和保护。

2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展

2.1保护方式

我国主要有两种地理标志监管方式,即商标监管和专门立法监管。前者的主管部门是工商总局,后者的主管部门分别是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业部实施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而质检总局施行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进行商标监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主要对农产品质量以及市场进行监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主要监管产品的质量[6]。目前这三个部门都能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对农林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一定的监察保护与管理控制,只不过所采取的具体监管手段、保护措施不同。三个部门同时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管理与保护这当然能增大我国在地理标志监管方面的力度与程度,起到一定的保护效果;但是,多个部门,多种方式,多样手段的监管模式也有可能带来例如重复监管、管理冲突的“混乱”情况。况且商标监管和专门立法保护这本身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监管方法,现在使其一同监管和保护地理标志,这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手段之间、方式之间的“矛盾”。

2.2国内农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案例

2.2.1和田玉枣位于新疆的和田自古以来便是大枣的盛产地,当地极其利于枣类生长,可以说是枣类产品的“温室”,在当地特有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出产的枣类所含营养成分高[7]。目前,其已成功注册。这对和田玉枣这一地理标志进行了有力的保护。更重要的是,近年和田玉枣这一产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加大对当地枣产品的开发,增加了和田玉枣的产品种类,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7]。2.2.2剑河钩藤剑河钩藤闻名已久。相对于同类无名普通产品,民众对老字号名牌产品的品质认可度更高。由此可见,维护品牌名誉质量、监管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已经刻不容缓。为保证其质量和美誉度,目前当地已对剑河钩藤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剑河钩藤地理标志的成功注册,不仅有力的保护了其知识产权,还带来了颇丰的农民经济收入。剑河县种植钩藤6.7×105m2,年产量2×104kg,每公斤售价8元,年收入160万元[8]。

2.3存在的问题

我国出台的有关地理标志监管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彼此之间没有联系,过于独立,且适用范围重叠,必然存在权利相互冲突与碰撞的地方[6]。各个保护地理标志的规章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协调性,各自有各自的监管范围和权限,即使存在大部分的重叠也并未进行协商,彼此之间几乎“隔绝”,但在具体实施保护中又存在部门之间的监管碰撞,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与没必要的重复保护。相反的是,国外诸国大多只采用一种方式监管地理标志,以做到统一管理,避免交叉保护与权利冲突,例如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立法监管和以美国为首的商标监管。当然,也存在一些国家使用多重方式监管地理标志,不过其也是以其中一种监管方式为主,其余保护方式为辅,协同配合的共同对地理标志实施监管。相比之下,我国的监管方式没有配合,显得有些混乱与重复。除此之外,各地方仍然存在着对当地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的问题,且这种监管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尤其体现在乡村、山区等经济发展较为迟缓,生活较为贫困的地区。并且,监察意识较为薄弱的产品大多正是农林产品,而恰恰农林产品正是我国的主要生产产品,是我国的优势产品。本该是乡村、山区特色优势产品的农林业地理标志产品因为当地开发、监管意识的薄弱而被白白浪费了大好商机,因而错过了进军农林产品市场的机会。这如果能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引导下经过一定性的产品开发、产品培育是可以成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增加乡村居民收入的一个“法宝”的。

3建议

加强地理标志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我国的地理标志监管采用的是商标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两种保护模式,先不说这两种保护模式之间就存在管理权限的冲突,光是专门立法保护就有农业部和质检总局两个监管部门,这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监管保护时就存在有一定的碰撞。因此,加强地理标志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不仅有利于更好的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更能有效的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管理过程中的冲突。加强与法国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的合作与交流。我国的地理标志监管在制度选择与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多与那些从事地理标志保护时间较长,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必然能从中取长补短,汲取经验,从而更好的转化到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中去。并且,多在国际上交流交流合作,也能最快的了解到国际上关于该方面的最新动态,有利于我国地理标志的进一步发展。转变生产模式,走产业化的合理生产道路。想加强对农林业地理标志产品的有效监管与保护除了需要外在的严格的规章制度,严密的监管模式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保护工作”需要重视以及加强,那就是该农林业地理标志产品自身拥有一套产业化的合理生产模式,专业化的产品开发、培育技术路线。只有将生产、包装、销售等方式做到了专业的产业化、规模化以及技术化,使产品自身具备了一个严密的规模化的专业体系,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监管保护自身品牌的产品,遏制市场上的一些违法侵权行为,同时也能体现产品的高度专业化,增大产品市场的影响力,使买家更愿意购买自身的产品。加强各地方对当地林业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保护意识。我国各地方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特色文化的差异较大,在这全国差别巨大的“土壤”里,必然存在着形态迥异、特色万千的蕴含当地“水土”的地理标志产品,尤其是在林业方面的地理标志产品相信更是迥然不同。但是,众多饱含当地特色,具备开发前景的林产品地理标志在许多地方不被重视,当地既没有开发培育意识,也没有监管保护的措施,使得这些优势产品被埋没了价值。当下,应当加强各地方对当地林业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保护意识,组织宣传林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并尽快进行一些林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李亚静.地理标志保护概览及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完善[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李艳军,董伟.商标和地理标志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运用———以我国茶叶产业发展为视角[J].农村经济,2009(07):47-49.

[3]李祖明.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J].知识产权,2009(01):10-15.

[4]李晓秋.对农产品领域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5(11):22-25.

[5]王笑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问题和对策[J].电子知识产权,2006(06):25-29.

[6]王笑冰,林秀芹.中国与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比较研究———以中欧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为视角[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3):125-132.

[7]孙天杨.“和田玉枣”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分析[J].法制博览,2017(08):215-216.

[8]肖智,周江菊.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思考———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J].凯里学院学报,2013,31(03):115-118

作者:程志强 王忠明 马文君 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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