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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机构管理现状与优化措施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1-13 00:27:35 | 移动端:我国征信机构管理现状与优化措施

我国征信机构管理现状与优化措施 本文关键词:征信,现状,优化,措施,机构

我国征信机构管理现状与优化措施 本文简介:摘要: 近年来征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机构成立数量成倍增长,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征信机构管理问题也渐渐凸显。通过探讨分析征信机构管理主要存在的四个问题,即征信机构管理存在着缺乏相关规定来明确规范征信机构信用征信和个人或企业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关系、征信机构准入把握不到位、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

我国征信机构管理现状与优化措施 本文内容:

  摘 要: 近年来征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 机构成立数量成倍增长,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征信机构管理问题也渐渐凸显。通过探讨分析征信机构管理主要存在的四个问题, 即征信机构管理存在着缺乏相关规定来明确规范征信机构信用征信和个人或企业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关系、征信机构准入把握不到位、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缺乏统一有力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点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征信机构; 信用信息; 监管处罚;


  作为我国的新兴行业, 征信业较国外具有起步晚、发展快的特征, 尤其是这几年, 我国的征信行业发展迅猛, 机构数量也成倍增长, 已经逐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机构为主导, 以民营征信机构为辅助补充的混合格局。据统计, 央行征信系统在覆盖个人和企业的数量上一直维持着增长势头, 从2015年4月的8.64亿自然人、2068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到2017年5月的9.26亿自然人、2371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随着征信业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 其社会价值体现的同时, 其面临的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正如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文件中指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 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 服务体系不成熟, 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等。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开始于2014年, 截止2018年3月存续的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共有134家;同时经审批通过的个人征信机构包含芝麻信用、鹏元征信、前海信用、腾讯征信、中智诚征信等8家。这些征信机构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 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但正是由于征信机构数量成倍增长, 因此在整体征信机构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我们深思。

  一、征信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缺乏相关规定来明确规范征信机构信用征信和个人或企业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关系

  征信机构主要是对个人或企业进行信用数据的采集、加工和分析以形成对信用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信息, 在进行信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 征信机构总是希望能尽量采集到个人或者企业信息的完整数据, 以保障信用报告的详细程度, 而信用信息主体处于自身安全考虑并不希望自己的相关信息被他人所熟知, 这使得征信机构所能采集到的关于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具有局限性, 最终便形成征信机构信用征信和个人或企业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冲突, 最后整理出来信用报告和个人或企业真实的信用情况存在误差。

  (二) 征信机构准入把握不到位

  根据《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对征信机构的规定, 个人征信机构成立需要通过审批, 企业征信机构成立需要通过备案。由于近年来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 不少机构也希望通过尽早进去征信行业来抢占市场, 以获得盈利, 但往往这些机构对征信行业并不了解, 如个人征信机构的成立需要通过审批, 有些成立个人征信机构提交材料到当地的人民银行, 材料符合成立的条件, 但实质上并不具备经营征信行业的条件, 这些机构只是盲目跟风, 而审批或备案都只是对征信机构所提交的材料上得审查, 和实质上的现场审查还是会存在差别, 应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审查制度来严格把控征信机构的准入, 这样才能使得整个征信行业的发展进入良性的状态。

  (三) 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任何一个企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 由于征信行业现阶段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征信机构良莠不齐,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特别是以盲目跟风以获得利益为出发点的一些民营征信机构里的从业人员更是如此, 有些从业人员甚至在从事征信相关工作之前并不了解这个行业, 也没有考取相关的征信从业证书就直接上岗, 或者在上岗之后征信机构没有继续对从业人员进行组织培训学习, 造成从业人员只懂理论不懂实务操作或者只懂实务操作不懂新兴征信知识的现象, 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所在征信机构的健康发展, 也不利于整个征信行业的发展。

  (四) 缺乏统一有力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一方面, 对于2015年1月经审批通过的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有着互联网背景的征信机构, 我们并没有相关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互联网背景下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大多处于透明的状态, 数据的采集和安全性对于我们现有的监管措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有些数据的采集是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将一些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用于征信业务, 是侵犯了信息主体的权益;另一方面, 近年来崛起的征信机构良莠不齐, 对于一些违反规定经营的机构, 相关的处罚规定也仅限于整改和罚款等, 手段较为单一, 影响力度有限, 同时大多数征信机构也只是在成立之初提交材料审批或者备案, 在这个阶段, 相关部门会审核材料, 等审批或者备案结束之后, 对于征信机构的后续经营是否合规、有无违反规定等极少有继续监管的措施, 以致一些征信机构依然存在不合规经营的现象, 如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滥用其信用报告等的行为。

  二、相关的建议措施

  (一)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征信机构信用征信和个人或企业隐私权二者之间的界限

  征信机构信用数据采集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最终信用报告的详细程度, 也会影响到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如金融机构使用信用报告大多数是为了明确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负债情况, 以防止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 但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只能了解到个人或者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负债情况, 并不能了解到其在民间借贷情况, 这往往会使得金融机构决策产生失误的风险, 虽然个人或企业都不希望有些信息数据被征信机构采集, 但往往这部分信息数据是很关键的, 因此建议能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征信机构信用征信和个人或企业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关系, 使得来保障征信机构征信权利的同时, 也能保护到个人或者企业的隐私不受到破坏。如金融机构需要能看到个人或企业完整的借贷关系, 那么民间借贷也纳入征信机构征信的范围, 而对于一些如个人指纹信仰等的涉及隐私的可以是禁止采集。

  (二) 严格把关征信机构准入的条件, 实习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建议结合《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严格把关征信机构的准入, 不仅从征信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也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对征信机构从业人员构成、业务经营品种、整体机构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各方面都符合成立条件之后再做审批的决定;对于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机构, 应及时给予合理的解释进行引导劝退。严格把关不仅是为了提高整体征信机构的质量, 更是为了防止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征信机构盲目跟风进入征信行业, 确保征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征信机构的专业化。

  (三) 加强征信从业人员的学习和教育, 提高整体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首先, 征信机构应明确规定征信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如在进入征信机构工作前, 必须考取相关的证书;其次, 对于马上要上岗的征信从业人员, 应对其进行相关的岗位培训, 使得从业人员知道自身所在岗位主要是负责哪些工作和注意哪些方面;最后, 对于已经在征信机构工作的人员, 应不定期进行轮岗和举行培训, 轮岗有助于征信从业人员学到更多不同岗位的知识, 为征信机构储备一些一专多能的人才, 同时举行不定期的培训, 征信机构可以组织机构内部培训, 也可以从外界邀请相关的征信资深从业人员来对机构内部人员进行培训, 这有助于征信从业人员及时了解整个征信行业发展的动态, 也可以让他们通过这种方式不断进行学习充电, 对于整个机构的发展也是有很好的推动。

  (四) 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增加处罚手段, 进一步规范征信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

  对于征信机构的经营应不定期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 看是否违法规定进步,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征信机构改正, 而不应停留在审核阶段对征信机构所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查, 在后续征信机构经营管理上也应进行相应的监管, 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对于类似芝麻信用等的征信机构, 应结合互联网背景制定从信息数据采集、业务经营范围和流程等进行细化规定, 出台相关监管措施, 以确实保障征信机构信息数据采集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也能保障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权不受到侵犯。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征信机构, 应加大惩罚力度, 不仅采用整改和罚款等简单的处罚措施, 也应采取公示或强制退出等强有力的处罚手段, 以规范整体征信机构的专业化、合法化及合规化的经营。征信机构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 已取得不小的发展和成绩, 但在征信机构管理上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要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 征信机构管理问题需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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