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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1-13 00:29:42 | 移动端:新时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

新时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 本文关键词:专门化,损害赔偿,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

新时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 本文简介:摘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指引,应深刻领会思想内涵,建立公众参与、充分赔偿、保护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并满足制度构建的具体要求,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  关键词:新时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本原则;  一、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  ****在党的

新时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 本文内容:

  摘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提供了指引, 应深刻领会思想内涵, 建立公众参与、充分赔偿、保护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并满足制度构建的具体要求, 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

  关键词:新时代;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基本原则;

 

  一、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

  ****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意味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诞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在酝酿形成过程中, 具体的制度内容的确定首先需要原则的统率, 而制度构建的原则正是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引。

  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坚持的第一个原则是公众参与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人民当家做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涵之一。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求的客体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决定了该类诉讼典型的公益性特征, 这就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内容要注意贯穿各种形式的公众参与, 以保证实体的正义性。第二个原则是充分赔偿原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我国当前主要矛盾概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损害赔偿的重点和难点正是如何使受侵害的环境利益得到充分赔偿, 使受损的生态得以充分回复, 最终满足人民对美好的生态环境的需要。否则, 制度的作用就无法实现, 制度规则将形同虚设。第三个原则保护与发展相统一原则。****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 这其中蕴含着深刻的哲理, 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定位。从提出权利主张、确定赔偿范围, 到赔偿磋商再到责任追究, 都要坚决执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策略, 在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二、制度建构的具体实现

  (一) 理顺与公益诉讼权利主体的关系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是典型的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 政府与公益诉讼权利人提起的都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 两者关系可能产生混乱需要理顺。如上所述, 政府诉权的产生基础应是生态环境所有权人的代表人, 而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其诉权的产生主要是源于法律的规定。基于不同的诉权来源, 两者在诉讼提起过程中也应并行不悖, 互为补充, 不能因政府的诉讼权利而削弱社会组织的公益诉权, 这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和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针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如果政府先提起诉讼, 可以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审理, 如果社会组织先提起, 可以依照公益诉讼审理, 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多重司法保护。

  (二) 严格执行司法确认与评估

  达成了修复协议并不是磋商程序的完结, 而应当是磋商的第一步。因为磋商的目的在于使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或赔偿, 而磋商协议的达成远未实现这个目标。要实现上述目标, 还要进行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以及修复效果评估。而修复效果评估应被设定为磋商程序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环。目前学界对于司法确认的审查形式还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 由于磋商是通过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开展的, 基于对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 可以仅进行形式审查, 当然, 形式审查要公开透明, 在接受最广泛的群众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另外, 对修复效果评价也应纳入司法干预的范畴, 表现在对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磋商协议的, 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总之, 司法干预对于磋商协议的实现意义重大, 应在立法中将其纳入强制性程序, 以防止表面磋商实为规避责任的情形发生, 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绿色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环境司法中。

  (三) 实现责任承担多样化

  一般来讲, 在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可以回复的情况下, 应首先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环境修复。申言之,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赔偿义务人亲自完成环境修复, 主要适用于环境修复难度不大的情况。另外一种方式是在环境修复的技术难度较高, 需要由专业机构完成的情况下, 应允许由赔偿义务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当然, 其环境修复的费用要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只有在生态环境已受到永久性损害, 或生态环境修复所需技术手段极其复杂、修复时间极其漫长的情况下, 才应考虑支付损害赔偿金责任承担方式。此外, 还可以考虑要求赔偿义务人完成对其他指定区域的, 其能力范围之内的生态修复服务工作, 以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

  三、结论

  “新时代”是对我们所处历史阶段的重要科学论断, 同时也为我们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一方面, 要求我们紧紧围绕和时刻遵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做到立足新矛盾, 解决新问题;另一方面, 在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获得深刻指引和广阔的空间的前提之下, 还要立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 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进行到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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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黄锡生, 韩英夫.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政法论丛, 2017 (1)
  [3]孙佑海, 郭娜.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依法担责的法律分析.环境保护, 2016 (2)
  [4]于文轩.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与借鉴.吉首大学学报, 2018 (1)

    丁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门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实现[J].经济师,2018(1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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