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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出一篇优秀在职法律硕士论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2-24 12:10:06 | 移动端:怎么写出一篇优秀在职法律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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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出一篇优秀在职法律硕士论文 本文简介: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学位论文的撰写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对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次大检验。其中,一位在职法律硕士生通过三年的法律学习,如果不能撰写出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不仅意味着他们不能毕业并不能获得硕士学位,还意味着他们还没有具备善于从实践中提炼问题、论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可以说,

怎么写出一篇优秀在职法律硕士论文 本文内容:

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中,学位论文的撰写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对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次大检验。其中,一位在职法律硕士生通过三年的法律学习,如果不能撰写出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不仅意味着他们不能毕业并不能获得硕士学位,还意味着他们还没有具备善于从实践中提炼问题、论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可以说,一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髙低大体能够看出一位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的广度和思考相关学术问题的深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应该成为在职法律硕士生与指导教师非常关注、关心和思考的问题。由于两种不同的法律硕士在生源结构、日常教学环节以及培养目标的不同,对学位论文的要求也不大一样。本文主要针对在职法律硕士生,论述学生该如何撰写学位论文以及导师该如何指导学位论文等问题。当然,对于其他类型学位论文的写作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在职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拟定。
  
  在法律硕士论文正式写作之前,有一个教学环节就是开题评审会。
  
  在开题评审会之前,首先要求每位学生提交一份拟好的开题报告。一篇好的学位论文离不开一个好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包括论文选题的来源、目的与意义,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选题研究的目标和研究预期达到的目的,选题本身的创新之处,论文的写作大纲,论文写作的进度安排,论文的主要参考文献七部分。其中,选题的来源、目的与意义,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大纲的拟定三部分最为重要。
  
  (一)论文选题、题目和标题的拟定。
  
  1.选题要有新颖性。作者在论文选题上,首先要有问题意识。所谓的问题意识,是指对拟研究的问题范围、题目甚至是结论性的看法(先有结论,后有论据)的主观认识。?由于在职法律硕士生大多来自法皖、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大多数同学都有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因此,在论文的选题上,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选择自己熟悉的职业领域中所遇到的,但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进行研究。这样,不仅自己能够感兴趣而不觉身心疲惫,而且能够解决自己长期存留心中的困惑,对自己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写作出来的论文也才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因此,好的选题是学位论文成功的基本保证。这就要求选题要有新颖性。这种新颖性主要体现在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新法律、新制度的研究。学生不仅要善于从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提炼问题,还要及时关心国家最新的立法动态,关注社会上发生的法治热点问题。正如梁慧星教授所概括的,课题的选定要有四项要求:(1)有学术性、理论性;(2)有实践性、针对性;(3)有充足的资料;(4)能够扬长避短。
  
  例如,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又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施行)。这两个修正案都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这些新的规定都应该成为这几年学位论文选题的主要素材之一。例如,危险驾驶罪人刑之后,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这种抽象危险?如何处理《刑法》第13条但书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法官如何平衡量刑,如何处理好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而还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学生如果能够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就很有研究价值。还有,三种新型盗窃罪进人刑法之后,如何处理好普通盗窃罪与特殊盗窃罪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这三种新型的盗窃罪,三种新型盗窃罪是否要求有数额,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目前司法实践比较混乱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能够有助于司法实践,还能为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又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我国学界已经研究了多年,也提出了不少对策,新的《刑事诉讼法》也有所反应。例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可见,对于非法的言词证据,我们是彻底排除的,但对于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则是采取有限的排除或者相对排除,如果这些证据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提供者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如何补正证据?如何作出合理解释?什么才是合理解释?由谁来判断是否作出合理解释?需要多少次补正和多少次解释?这些都是我们在研究非法证据问题时应该予以充分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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