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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4-20 14:26:42 | 移动端: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管理模式,实施因材施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关于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苏教教(95)48号)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教(01)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 制

  1.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各专业按标准学制制订培养方案。

  2.全日制在校生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以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在此基础上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3.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主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4.学生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提前毕业;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延长后总的修业年限本科不超过八年。

  第三章 课程与课程修读

  一、课程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 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部分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集中实践课程。

  2.选修课 是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主要体现学生知识结构,扩大学生知识面和加强学生专业理论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二、课程免修

  1.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已修读学分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专业系主任批准,由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

  2.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给予这门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若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参加课程的正常学习。

  3.免修课程中的实验、实践环节不得免修,须通过实验、实践环节后,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4.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军训、军事理论、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5.免修考试安排见《常州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6.批准免修的学生如需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批准免修之后的一周内,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三、课程重修

  1.学生所修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则需重修;集中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直接重修。

  2.课程重修可采用跟班听课重修和单独开班重修两种形式,其教学要求与正常开设的课程一致。

  3.重修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不记成绩,应继续重修。重修考试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

  4.课程重修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缴纳重修费。

  第四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一、学分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基本单位。各课程学分具体计算如下:

  (1)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最小学分单位为0.5(满0.25进为0.5,满0.75进为1)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3)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

  (4)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每周计1学分。

  (5)其它根据有关规定的学分计算要求执行。

  2.学生修读一门课程后,必须完成该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要求,经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3.在修业期间,学生必须完成2学分的创新学分方可毕业。创新学分通过选修创新创业类课程、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等方式获得。

  二、学分绩点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6060-6465-6970-7475-7980-8485-8990-100

  绩 点0.02.02.53.03.54.04.55.0

  等级制不及格及 格中等良好优秀

  绩 点0.02.03.04.05.0

  (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数

  第五章 选 课

  1.课程选修原则

  (1)每学期原则上选修20个学分以上。

  (2)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选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学期开课情况,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在取得先行课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2.选课程序

  (1)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结束的前6周办理,获得选课注册通知后方能正式听课。

  (2)选课后,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3)选课学生不足30人的课程,一般不另设班开课,学生应及时改选其它课程。

  (4)凡有相应实验的课程,原则上应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

  3.课程选修限制

  (1)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听课选课。

  (2)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

  (3)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先行课不及格,一般也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4)上课时间与应修必修课程冲突的课程;

  (5)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1.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载。

  2.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过补考或重修后,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补考按实际成绩记载,绩点为2.0。

  3.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新学习次数不限,如认为某门课程的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新学习(必须按学分交纳有关费用)。

  4.学生参加课程及实践环节考核后的成绩以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按规定存档。

  第七章 辅 修

  1.凡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应向全校开设相应辅修专业的课程,并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

  2.对有意愿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志趣和主客观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选课的可能性),从第二学年起根据学校提供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择定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并有计划地选读该专业的有关课程。

  3.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3.0,主修专业成绩无不及(合)格课程。修完辅修专业的所有课程后学校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4.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常州工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交辅修专业开办二级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5.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由辅修专业的开办二级学院负责。

  6.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方可承认其辅修专业资格,可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7.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八章 收 费

  学生的培养费按照《常州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1.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常州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工政教〔2011〕9号

  常州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我校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个部分。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分计算,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管理模式项目公办专业合作办学

  专业民办

  专业

  理工类

  专业文管类

  专业艺术类

  专业建筑学专业

  (5年)

  学年制学年学费(元/学年)46004600680046001800013000

  学分制专业学费(元/学年)100010003200920142009400

  学分学费(元/学分)808080808080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毕业需要获得的最低学分为:四年制公办理工类专业、艺术类专业180学分,经管文法类专业180学分,合作办学专业190学分,民办专业18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230学分。

  第五条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如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调整学年学费,则按不高于总学费的前提下相应调整专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它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免修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样的,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转专业学生需满足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学生不少于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退费按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给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如果学生对已经修读的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学校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交清学费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报学校学工处、财务处批准,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分制收费从2011级新生开始,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在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建立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软件平台,积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经批准的本校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及减

  免政策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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