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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访工作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3-08 23:12:49 | 移动端:企业信访工作制度

企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办理公司员工来信来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四川省、宜宾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丝丽雅集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司员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当受理的活动。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公司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公司信访机构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员工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答复和处理,要按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理。对于超出自己权限的问题,要以一定形式呈请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倾听公司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条 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信访办分管具体信访工作。

  (一)、信访办为公司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日常工作。重大信访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意见,协调处理。各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相关承办部门反馈告知来信来访人。

  (二)、信访办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置配备

  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办理信访事项。

  (三)、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有领导具体分管信访工作,设置机构或专、兼职信访干部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实行领导定期接访、下访、约访员工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约访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领导接访、下访、约访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 信访工作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实行领导包抓重点信访事项制度。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主要领导应亲自批办,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结落实。

  (二)、对于赴京、赴省、赴市集体上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确保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

  第七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汇集研判和任务交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处理解决时限和要求。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研判会,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对本级职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职能部门。

  信访人制度

  第八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司员工。

  第九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

  (一)对公司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监督、揭发公司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失职行为;

  (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公司部门或下属子公司侵犯的行为;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反应自己的合理要求和诉求,严禁通过任何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公司法规的方式进行信访活动。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领导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公司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有关人员,不得拦截领导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影响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工作秩序,不得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害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三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煽动、串联集体走访。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受理部门和领导在查处或复查时,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查处完结或复查终结后,信访人应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信访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实施登记:

  (一)来信管理:基本要求是: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登记,准确交办,妥善处理。

  1、拆封。信访者直接来信的,由专人负责拆阅,当日来信应当日拆封,并加盖收信章。要保持信封以及信封里内容的完整。

  2、登记。对信访件要认真阅读,弄清内容,详细填写信访人、来信时间、信访人部门、联系地址以及来信事由。

  3、阅批、转办。根据来信内容,呈送上级公司领导,并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相关部门处理。对需转其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处理的信件,要按规定做好登记签收手续。

  4、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处理结果。到期未能处理或正在处理不能回告的,要责成承办部门说明情况。

  5、答复。对直接来信,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对于转送、交办的信访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和上级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限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二)来访管理:基本要求是: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恰当处理,耐心教育,维护秩序。

  1、热情接待。对来访者要坚持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周到。接待人数要两人以上。

  2、来访登记。在来访登记表上填写来访人姓名、部门、电话、

  地址及来访时间。仔细耐心听取反映情况,认真做好记录,记录结果要让来访人员签名认可。必要时向来访人索要书面材料。并告知来访人应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3、恰当处理。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应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尽量满足者的正当要求。接访时,应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解答,不许愿,不信口开河。

  (1)能当即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予以答复或解决。

  (2)比较重要的、典型的问题,应及时整理,送呈上级公司领导批办。

  (3)来访者要求合理,符合政策,应该解决而又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或直接查办,并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人或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来访,按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应耐心为其指明受理人员和部门。

  (4)对于集体上访或提出无理要求或要求过高的上访者,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上级公司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耐心细致做好疏导工作,对来访者要求领导接访的,由接待科室做好安排,并派人陪同接访。争取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

  (三)电话举报管理:基本要求是:耐心倾听,认真登记,及时交办,妥善处理,快速反馈。

  1、凡来电要求举报的,接听人员要认真接听,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完毕后,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经整

  理后及时报送呈批。对重要的举报电话可进行录音处理。录音完毕,应注明来电的有关情况并及时整理呈报。

  2、接听者来电时,要详细填写来电人姓名、来电时间、来电人部门或联系地址,以及来电事由。

  3、对能直接解答和处理的问题,要热情、耐心、快捷地作出详细的解答和处理。

  4、对不能直接解答和处理的问题,要详细记录投诉的内容及投诉人的联系电话,呈报上级公司领导阅批后,通知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联系,解答其问题,并将答复情况上报上级公司信访办公室备案。负责信访的同志必须跟踪所受理的信访案件的处理过程,直至有处理结果。

  公司信访受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一)对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各级子公司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投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举报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各级子公司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

  (三)反应自身合理要求和正常诉求的;

  (四)上级机关交办、有关责任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公司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公司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政府机关已经复核通过的;

  (四)相关领导或部门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事项的;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六)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十九条 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部门负责解决;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向上一级部门请示后,按上一级部门的答复办理;属于几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对不属于公司职权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来访人情况,介绍来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应向其做好法规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者或者疑是传染病的,应当通知所在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部门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信访案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本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由上级部门或领导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部门或领导;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由其他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依照信访规定对重大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立即调查处理:

  (一)上级机关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问题;

  (二)重大的揭发与控告案件;

  (三)有正当要求没有得到合理处理的突出信访问题;

  (四)涉及公司生产、职工生活的重大问题;

  (五)跨公司、跨部门有争议、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

  (六)需要立即查办的其他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人员反应的问题需要进行核实检查的。一般案件的初查,由具体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对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案件的初查,须报请主要领导,经批准后进行。在进行查处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信访事件进行办理时,对承办部门提出疑难或已回报结果但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案件,应及时与承办部门研究,向分管局领导反映,帮助解决,及时处理。各子公司和部门对信访情况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专人包办制度。接到信访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责任人,明确办结期限并按规定上报办理进度。包案处理的复杂案件,原则上两个月内办结。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信访件,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三十条 各部门、子公司对自办、承办或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向上级回报信访案件结果材料应连同必备材料,加盖公章上报。报结时必须一案一报,一案一结,不能用复印件和涂改的底稿复印上报。

  信访案件处理结论复核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对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原处理部门复查。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应当认真研究信访人要求复核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三条 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部门复查,上一级部门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具体分管领导在办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进行配合复核的,报领导同意后可以要求相应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进行配合复核。

  信访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受理举报和控告申诉,应在固定或有利于保密的场所进行,有专人接待,设有专用举报电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举报和控申材料的收发,当面或电话的接待、接听等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泄漏,机关值班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要及时送交信访室。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薄、报告、统计、资料等都应妥善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第三十六条 保密范围包括:检举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部门、职务、住址、电话号码、性别等信息);被检举控告的对象和检举控告的内容;涉及到公司秘密事项的信访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捡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的个人和部门。

  第三十七条 答复、奖励、报告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不得以电话方式进行信访举报问题核查结果的反馈。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上报的重大信访案件材料,要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不得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 第三十九条 对因违反规定泄密而造成检控人被打击报复等不良后果发生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应规定给予处罚。

  回信回访

  第四十条 对具真实姓名的来信来访,要根据调查事实给予负责的答复,重要的复信应由分管领导审阅。

  第四十一条 对员工联名或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调查结束后要召开全体信访人员(或代表)会议,反馈调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对匿名信访可视具体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或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回信回访,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信访统计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员工来信来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对信访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年终对信访情况作出工作总结。

  第四十五条 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对重大问题或可能对公司造成重要影响的问题及时做好上报反映或专题报告。

  第四十六条 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查办信访案件、有效解决信访问题等方面的经验。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信访部门上报相关工作报表。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访档案管理要求案件装订标准、规范。卷内必须材料齐全,排列顺序准确,随时立卷,及时归档。信访案件档案按 "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实行责任制,案结卷成,一案一档。文书档案及一般信访件,可组合装订立卷,注意分类组卷。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完毕。严格管理好信访档案。严禁私自借阅或将案卷资料带离办公室。需摘抄、复印的,须办理手续。

  第四十八条 每年要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归档工作,原则上对上年度的办结案件材料,要按要求归并到公司办公室的综合档案内保管。档案资料要实行专柜专人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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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公司各级组织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大局稳定,逐步形成大信访格局,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本公司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及所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依法和依照工作职责应当由本公司各单位、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二章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3、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4、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导和超前工作,减少进京上访,减少越级上访,控制集体上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5、凡发生系统内职工越级上访,上访者所属部门接到×公司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将上访人员接回本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本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成立信访

  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公司本部各部门、实体公司、所属单位的二级单位要设兼职信访人员,建立信访网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河南×系统的信访工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信 访 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和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访: 1、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应遵循逐级上访制度,对信访事项应当先向与信访事项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做到一岗双责,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定责任。 ×公司机关各部门、有行政职能的专业公司、中心负责人,对分管专业内的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对重要和重大信访事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主持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的具体职责: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2、贯彻好上级信访指示精神,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及本级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3、向所属各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4、协调、参与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指导检查所属单位、责任部门的信访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和检查。 5、在查办信访件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分办处理。 6、对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7、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做好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的管理工作,及时向领导提×信息并做到上情下达;×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半年向×公司办公室上报统计数据(报表格式附后)。 8、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范围: 1、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2、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要有保密意识。 3、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5、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发现下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重新处理。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章 信访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单位信访部门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部门,要按照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单位内的信访事项。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公司办公室协调或请示×公司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并由各部门联合办案。部门解决不了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解决。涉及重大事件及分管副总经理无法解决的问题,报请总经理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持答复意见越级到×公司走访的信访人,除特殊重大问题外×公司信访主管部门只做登记、咨询、解释,一般不做处理。

  第五章 受理时限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项,应在3日内报告×公司信访科;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迫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日报告×公司信访科。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当时能予答复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要在接访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对有署名的信函件,要在3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函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要依据转办的时间要求办结,并将结果报×公司信访科。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防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党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策划、参与集体上访)。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请求治安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三十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信访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依据《××公司信访工作考核细则》每年一次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双文明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业声誉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司办公室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及本办法,妨碍信访秩序的,所在单位可给其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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