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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与招投标不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30 07:29:28 | 移动端:合同签订与招投标不符

篇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的问题与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在市场经济下,招标投标是工程方争取获得更多利润的绝佳机会。如何充分的把握这个机会,签订一个对本方有利的合同,是所有承包商都关注的焦点。在合同签订前,参与工程建设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谈判。当双方的合理合法的合同签订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此时,合同也就成了工程中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同决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假如在工程施工中出现问题,发生纠纷,合同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作为合同双方都必须十分重视招标投阶段的管理工作。本文就建设工程中,招标合同的签订会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做好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对工程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合同签订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活动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订立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存在着违法性、无证施工,不签或后签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形同虚设等等,扰乱市场,相关方利益得不到保

篇二: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的问题探讨

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的问题探讨

摘 要:在当前市场经济引导的市场环境下,往往在开展工程建设和大型的货物交易之前会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活动。这是因为招标投标这一竞争活动受到法律保护,最后招标投标成功者会签订招标投标合同,这份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性质,能够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性,有利于企业之间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再安全的做法也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招标投标合同拟定后进行签订时要进行深入思考。针对这一现象,文章进行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相关问题的探讨,为广大招标投标人员总结经验,对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究,尽量避免出现类似问题,保证合同签订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招标投标合同;招标者;投标中标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之间存在越来越多的交易项目,不乏大量大宗货物交易活动,而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建筑工程不断拔地而起,每一次建筑工程的承办都会出现一次交易。这些投资交易项目的谈拢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这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当前大多的招标投标活动就是针对这些投资项目而开设的,因为它具有较强法律性质,在开设时程序较为严格。但是却在签订合同的环节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内容具有多样性。

1 招标投标及招标投标合同

如上所述,招标投标就是大宗货物或者建筑工程的投资交易过程中所进行的必要途径。而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就是指大宗货物的购买者或者是服务的购买者,还可以是一个建筑工程的发包人,而招标过程就是指招标人通过一定的公布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发布信息,提出所要购买的大宗货物或者是需要的服务要求,还可以是所要发包的建筑工程的具体内容,让符合的条件的供应商和承包商进行统一投标,这个过程一般具有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因此,这是商家们比较青睐和认可的方式,也是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见的投资投标方式。在竞标的过程中,需要这些供应商和承包商积极发表意见,对自己所能提供的对口货物和项目进行阐述,力求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招标人的青睐,并通过洽谈最后完成招标投标工作,最终就可以签订招标投标合同了。这个过程中,招标人会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最后确定最佳人选。

招标投标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一般的合同形式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应用,与一般的合同形式具有一定的共同点,但是也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让合同更具招标投标的商业性质。招标投标合同一般是在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其他见证人在场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签订的一份合约。招标投标合同的特殊性质就是其强调了招标投标这一高级市场的交易行为,是一般合同所不具备的,另外,招标投标合同也具有独特的法律性质。

2 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合同是按照其狭义来进行定义的。所谓狭义的合同就是

篇三: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 如何处理 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

建筑施工合同怎样核实真实性 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

凡在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须到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2010-07-27 访问人次:5083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

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 (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

(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

(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 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合同主体资格

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二)合同价款约定

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 备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和骑缝章,留置一份备案合同存档,其余退还承包方。

备案合同章参照下列式样由备案机关制作:

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名称)合同备案章

备案日期

年月日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实施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机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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