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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证合同开工日期需要提供材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01 17:12:49 | 移动端: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证合同开工日期需要提供材料

篇一:变更施工许可证需要材料

变更施工许可证需要材料

时间:2013-02-22 17:48 来源:互联网 我要评论(0) 大家都在问(29,479人参与)

【找法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读:本文提供的是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要求,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篇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

1.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再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部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质监站参与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乙方竣工资料齐全,

并办理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回执;(3)业主入住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直至最后取得甲方、监理、物业管理、施工四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此约定无疑增加了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在签订对竣工日期有特别约定的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期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不要为了接工程而草率签下难以履行的合同,而造成被发包人巨额索赔的不利 局面。

三、完工日期的约定

对于一个项目,建设单位分包给多家施工单位施工的,竣工验收可能受其他单位施工影响;所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日视为竣工日期,而不受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的影响。

如××商业大厦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之后,甲乙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对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约定;但其中对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项目整改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约定,仅约定“乙方确保2006年5月10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项目的整改,交付工程并签订工程交付协议。如延期日罚二万”。实际承包人完成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但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误为由提起反诉,甚至主张另请承包人对未完工程施工,并赔偿工期违约金。该案件承包人因为未约定明确的未完

工程范围、未办理完工验收手续而处于被动局面。所以在约定完工日期时,应特别注意约定办理完工验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时,应注意及时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篇三: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及签证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运作繁等特点,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同时,对于出现非己方原因或者非双方可预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方通过索赔来维护自身权利。可见,签证与索赔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规行为,是顺利履行合同和实现预期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法律武器。

一、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主要特征有:

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

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

3、是常规行为。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

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

2、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

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二、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价款调整的签证。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对结算价款和解决 争议无不有益。

三、常见的索赔与反索赔事件。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和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当提出索赔。换言之,所有造成工期延长、价款增加和赔偿损失的情形均属于索赔事件,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索赔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技术资料导致开工迟延、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导致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4、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或其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

6、发包人迟延竣工验收、迟延结算、提前使用工程导致费用增加;

7、发包人要求赶工造成施工成本增加;

8、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等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损失;

9、恶劣自然条件或地质条件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10、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11、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

12、社会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反索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需要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2、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发包人多支付监理费、贷款利息、租赁费、对第三人违约金和购房人损失;

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4、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拒绝修复或保修期内拒绝保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6、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未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7、承包人不按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不符合约定;

8、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设备造成质量缺陷;

四、签证与索赔的具体操作。

1、认识充分,手段灵活。

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与国际严重脱轨,故应当高度重视。

签证要及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签字权人提出。签证内容要明确具体,不应模棱两可。书面签证包括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要由专人长期保存签证凭证,切勿遗失。应当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明确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有效方法,要认真总结实战经验并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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