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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0 11:14:39 | 移动端:采矿权抵押合同

篇一:采矿权抵押合同

附件3:

采矿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

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

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

遵守。

第一条 抵押物

1.1 甲方向乙方设定抵押的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抵押

物”),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自 年月 日至年月日,审批发证机关为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抵押物系乙方通过( )的方式,于 年 月 日依法获得的。

1.3抵押物的矿区地理位臵为: 。

1.4抵押物的矿区范围坐标为: 。

1.5抵押物的矿区面积为: 。

1.6抵押物的开采矿种为: 。

1.7抵押物的生产规模为: 。

1.8截止 年月,抵押物占有且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情况如

下 。

1.9双方确认或经评估的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万元

整。双方确认认书或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原件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二条 担保的债权

2.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2.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甲方

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2.3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

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

2.4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矿区范围内的全部基础设施和地上

附着物。

2.5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臵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 抵押合同的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发证机关提交办理抵押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报告;采矿权抵押申请书;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见;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双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说明或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双方有关证照复印件;抵押合同;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止到抵押备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对抵押物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4.1.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1.6抵押物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权;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4.1.8乙方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

4.1.9乙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发证机关的批准外)等程序;乙方设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4.2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各项义务,以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抵押物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五条 乙方的报告义务

5.1抵押期间,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2)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抵押物矿区的开采情况、矿产品的销售情况;

(4)乙方履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义务的各项情况;

(5)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6)可能导致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或延续登记的各种因素、情况(如有)。

5.2抵押期间,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报告外,甲方还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与抵押物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该书面要求后日内向甲方提供临时报告。

5.3抵押期间,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毫不迟延地向甲方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1)无论何种原因,抵押物的价值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实质性贬损的;

(2)抵押物难以通过年度检查或获得延续登记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经被国土资源部门注销或吊销的。

5.4抵押期间,乙方拟转让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应载明拟受让人姓名/名称、拟转让的价格和条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所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乙方违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或合同第五条项下的报告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抵押期间,乙方违反或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获得延续登记,或被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的,甲方有权宣布货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7.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及抵押人违反陈述与保证、特别约定事项等导致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甲方未受清偿时,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甲方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可依法协商共同委托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7.2 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划收。

篇二:采矿权抵押合同

采矿权抵押合同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丰顺宝丰球团矿有限公司。住所地: 丰顺县埔寨镇长埔尾。法定代表人:徐旭亮, 该公司执行董事。

丰顺县八乡银河铁矿。住所地: 丰顺县八乡镇银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旭亮,该矿负责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陈柏良,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38座601号。身份证号:

电话:13809272386 邮政编码:523008

为确保________年____字第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采矿权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采矿权及地上所有开采附属设备作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采矿权证号:______________(复印件附后);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的采矿权共作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整,抵押率为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万元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徐旭亮的欠款本息、违约金及债权人陈柏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的采矿权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的采矿权。

A.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徐旭亮人未依约偿还欠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欠款本息;

B.抵押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C.债务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

处理抵押的采矿权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人徐旭亮欠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欠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六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欠款本息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

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自然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经营不善,造成抵押的采矿权被中止或吊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采矿权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欠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欠款总额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或经调解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

丰顺宝丰球团矿有限公司 丰顺县八乡银河铁矿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5月 日

篇三:采矿权抵押合同

采矿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联系方式: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为了保障甲方在该合同项下债权的安全,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采矿权向甲方设定抵押担保一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1.1 甲方向乙方设定抵押的合同项下的采矿权(以下简称“抵押物”),其采矿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审批发证机关为(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采矿许可证的复印附后。

1.2 抵押物系乙方通过()的方式,于年月

日依法获得的。

1.3抵押物的矿区地理位置为:。

1.4抵押物的开采方式为为:。

1.5抵押物的矿区面积为:。

1.6抵押物的开采矿种为:。

1.7抵押物的生产规模为:。

1.8截止年月,抵押物占有且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第二条担保的债权

2.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是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和利息履行期届满。

2.3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2.4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建筑物、采矿机械、生产设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资产。

2.5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合同的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发证机关提交办理抵押备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报告;采矿权抵押申请书;县(市、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见;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双方确认的抵押物价值说明或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双方有关证照复印件;抵押合同;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截止到抵押备案之日:

4.1.1抵押物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对抵押物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

4.1.2抵押物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

4.1.3乙方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1.4乙方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4.1.5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1.6抵押物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权,也未出租给其他个人和单位;

4.1.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

4.1.8乙方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

4.1.9乙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发证机关的批准外)等程序;乙方设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协议。

4.2乙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各项义务,以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抵押物始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五条乙方的报告义务

5.1),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2)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3)抵押物矿区的开采情况、矿产品的销售情况;

(4)抵押物有关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5)可能导致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或延续登记的各种因素。

5.2抵押期间,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报告外,甲方还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与抵押物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该书面要求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供临时报告。

5.3抵押期间,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毫不迟延地向甲方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

(1)无论何种原因,抵押物的价值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实质性贬损的;

(2)抵押物难以通过年度检查或获得延续登记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经被国土资源部门注销或吊销的。

5.4抵押期间,乙方拟转让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所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乙方违反了其合同第五条项下的报告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抵押期间,乙方违反或未履行其法定义务,致使抵押物不能通过年度检查、获得延续登记,或被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的,甲方有权宣布货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7.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偿时,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受偿。

7.2 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划收。

第八条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权的设立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备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权即依法设立。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发证机关备案时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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