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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1 10:44:13 | 移动端:质押合同

篇一:质押合同范本[1].doc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孙自通律师,电话号码:1391098567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6楼。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质 押 合 同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 编:

质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

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下列第种(可多选)清单所列的动产或权

利(以下统称“质押财产”)提供质押:

A、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B、 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C、 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本合同所附“质押权利清单(动产)”及“质押权利清单(权利

凭证)”、“质押应收帐款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

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

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

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

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质押财产或权利□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

其一)为人民币(大写)。但上述质押财

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质押财产处臵时的价格

依据和限制。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

管担保物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及实现

质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

律师代理、差旅费等)。

第四条 甲方应当确保对质押财产或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

分权。

第五条 质押动产、权利凭证的移交与登记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

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

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

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乙

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

他损害的,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1. 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甲方应办妥相

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

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登记的手续为第 种(可多选):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没

有权利凭证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B、□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甲方应

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其他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应收帐款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信贷征信机构

办理出质登记。

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

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质押手

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

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

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登记、保管、运

输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乙方的

过错导致质押财产或权利价值减少的,在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后,

乙方向甲方赔偿。如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的赔偿责任可

因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八条 甲方应于(期限)内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自

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的足额财产保险,财

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条 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一条 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

篇二:车辆质押合同

机动车辆质押合同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甲方 与借款人 双方于 年月日在 签订借款合同,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动车辆质押给甲方为的借款作担保。待 将借款归还给甲方后,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归还乙方。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履行。

第一条、质押物品清单

1、乙方承诺将本人名下的车辆(品牌:;型号: ;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质押给甲方。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大写) 。

2、乙方同时将上述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保单(保卡)随同车辆一并交由甲方保管。

第二条、借款金额及利率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月利率为 。

第三条、质押期限

质押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与借款期限一致,债务人逾期还款的,质押期限相应延长)。

第四条、合同约定

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或债务人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甲方可将质押车辆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也可自行在二手车市场直接将质押车辆进行出售,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五条、质押车辆的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与借款人所签协议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出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邮寄费、差旅费、律师费)和借款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 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车辆在甲方处封存

3.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4.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质押车辆。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的赔偿责任。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使质押权处理质押车辆所得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质押物一旦被甲方行使质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成都市高新区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在债务人还清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 另行约定。

第十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 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篇三:质押合同范本(经典)

质押合同

编号: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 (以下简称“债权人”)于 年 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出质人愿意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四条 质物

4.1 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清单》所列财产作为质物设定质押。《质押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 《质押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添附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

6.1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

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双方应共同到主管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于登记之日设立。

6.2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确认后交给质权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3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及其从物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或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质物的保管

7.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移交质权人保管后,出质人应当按照每(日/月/年) 元标准 (一次性/分次)向质权人或保管方支付保管费。

7.2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因质权人原因除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毁损或者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主合同债权而返还质物。

7.3 非因质权人原因,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7.4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7.5 质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由此所得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

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7.6 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 质物的保险

8.1 质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保险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8.2 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给质权人保管,保险单据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全部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9.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2 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

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9.3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9.4 质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十条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10.1 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0.2 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10.3 出质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质权人:

10.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的,出质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质权人。

10.3.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质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质权人。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质权人避免质权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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