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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1 00:24:14 | 移动端:浮动抵押合同

篇一: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附件23

编号:

浮动 抵 押 合

抵押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权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具体债权如下:

主合同实际借款金额、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 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 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3.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

5.1 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 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2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6.3 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但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存入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处开设的存款帐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债权及其相关费用。

6.4 对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形成的应收账款,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另行签订。

6.5 抵押人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或无偿转让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视为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抵押权人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追及权。

6.6 抵押人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浮动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万元,且无对应的现金处置收入,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及时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按本合同第八条8.1款执行。

6.7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6.8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 抵押权人认为需要并能够办理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与抵押权人一起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债务本息。

7.2 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继续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抵押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抵押人不得自行转让、销售、出让、出租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权人可以自行盘点抵押人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用于浮动抵押的总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

8.1.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

8.1.2 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8.1.3 抵押人产品市场价格下滑,同比降幅达到30%以上;

8.1.4 抵押人经营状况及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放弃到期债权、为逃避债务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无偿转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等严重影响抵押物价值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8.1.5 抵押人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

8.1.6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8.1.7 抵押人为借款人的,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8.1.8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6.3款约定; 8.1.9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6.4款约定; 8.1.10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3款约定; 8.1.1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4款约定;

8.1.1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5款约定,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 8.1.13 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的。

8.2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价款超过债务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8.3 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盘点并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9.1 抵押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2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浮动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监管、出租、拖欠税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已对抵押物的瑕疵向抵押权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9.3 本合同签订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为抵押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再行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9.4 抵押人每 个月向抵押权人提供有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会计明细清单,及时准确反映财产变动情况,并配合抵押权人随时对前述财产的清点、检查。

9.5 抵押人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5.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抵押人应当提前30日通

篇二: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

甲 方: XX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 方: XXX 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 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的依据 乙方与南京银行 XX 支行于 XX 年 X 月 X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编号为: ) 。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 方就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 担保金额为乙方的借款本金 XX 万元人民 币,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 保: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用于经营的部份库存 XX(包括双方协 商指定的经营门店部份库存 XX 等) 、按设定的 XX 库存重量和市场 参考价格,折合为人民币 XX 万元金额(乙方设定 XX 库存量按市场 参考价格折算后不得低于 XX 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 为甲方提供浮动 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协商后设定的 XX 库存数量为: (kg)公斤;市场目 前参考价格为: 元/kg;

第二条 担保物的状况 乙方是从事经营 XXX 加工型公司。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 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 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担保范围之内。

包括:

1)甲方与 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证人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 部款项(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

2)上述代偿款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 卖费等) ;

4)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 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负责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乙方向甲方设定反担保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甲方为乙方担保的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乙方未予归还;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乙方将贷款挪作他用;

4)乙方经营库存 XX 量不足人民币 XX 万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 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5)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设定动产浮动 抵押的抵押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乙方的承诺及义务

1)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 和有效;

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 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3)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乙方 的下列事件: A、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已设定抵押等情形; B、存在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争议; C、存在重大债务或负债;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人; F、抵押财产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确或隐蔽的质量瑕 疵; G、其他业已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4)乙方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 定处分担保财产;

5)乙方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行使权利的 情形;

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 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 方书面通知后 7 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贷款的情况及经营状况和设定的 XX 库存数 量进行监督检查 (每月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并上报 XX 库存量)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担保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情形出现,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所设立的抵押反担保具有独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担 、 保合同》无效而无效,亦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 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交登记机关 留存一份。

甲方: XX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 方: XXXXX 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三:浮动抵押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

1、……

2、……

3、……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方式

乙方承诺以其现有的以及其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办公设施等)为甲方提供浮动抵押;

第二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范围为甲方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范围及甲方因向贷款人履行保证责任、向乙方追索担保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因追索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评估费用等)。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出现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情形后,对乙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向乙方出具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或确定担保物及进行登记的书面通知;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产生或可能产生抵押财产价值非正常减少的事项向其书面告知;

3、甲方不得以对乙方财产已设定浮动抵押为由,对抗已向乙方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实际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不得干扰乙方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本合同签订之时,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质量瑕疵;

2、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或可能出现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下于乙方出现非正常负债、涉及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产生抵押财产权属争议等)并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时,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担保;

3、乙方非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得擅自采取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以物抵债等形式变相减少抵押财产价值,如需进行上述行为须经甲方同意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担保;

4、乙方保证在抵押财产确定后,积极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不以任何理由或行为阻挠或干扰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5、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每日按照甲方主张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因怠于履行抵押财产的范围确定及登记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参照前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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