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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请销假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4 | 移动端:严格请销假制度

篇一:关于严格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关于严格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交往等活动逐渐增多,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现就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重申如下:

一、 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对象和范围:

凡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范围包括:享受探亲假和休假待遇者,因公外出者(开会、学习考察、招商引资、处理单位紧急事务、出国出境、争取项目、争取项目资金等);因私外出者(出国出境、探亲、访友等);因病需要休息治疗和外出治疗者等。

二、 请销假的要求及程序:

1、由市委组织部建立领导干部请销假档案,以便对干部请销假事宜进行有效管理。科级领导干部因病、因事请假的,应事先到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领取《请销假审批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办理请销假事宜或

备案。

2、各单位党政正职因病、事假3天以上,其他科级干部因病、因事假5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各单位党政正职外出3天以上的,在征得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市委组织部办理请销假手续,由市委组织部及时转给市委办和政府办告知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5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到市委组织部办理请销假手续,由市委组织部及时转给市委办和政府办告知市委和市政府主管领导。

4、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在办理请销假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5、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要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三、 有关要求

1、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2、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如有此情况的发生,按内政办发[2001]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非公务员序列的科级干部参照执行。

3、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节假日和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4、各单位应避免党政正职同时请假。尤其在防火、防汛等关键时期,应尽量不安排外出。

5、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6、外出学习考察者,回来后将学习考察的成果形成文字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外出前要相互沟通。四大班子副职外出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四大班子自行掌握,四大班子副职外出时间超出一周的,须向市委主要领导请假。

市委组织部今后将采用定时和不定时用电话查询或到各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的方式检查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情况,

领导干部如未经请假便擅自外出的,我部将视情节轻重上报市委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公务员法》给与相应的处分。

不按此通知精神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外出领导干部,在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情况,其后果自负。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各单位参照本通知精神建立本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2012年6月27日

篇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 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的管理,增强各级员工的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力,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请销假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重申并进一步规范员工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二、审批程序

1、公司**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2、单位(部门)员工请假,由本人填写《**公司请假审批单》,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单位(部门)的党政负责人审批后,由单位(部门)考勤员进行登记,月度随考勤一同报经营管理科备案。

请假3天以上的,经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负责人审批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由单位(部门)考勤员进行登记,月底随车间(部门)考勤报经营管理科备案。

3、请假员工在假满或外出归来后1日内本人向原请假批准的领导销假,并到在请假申请单上办理销假手续。

4、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员工请、销假登记簿,并落实办事人员。

三、请假纪律

1、请假人员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公司。 2、请假人员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确因特殊事由需要续假的,须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意,返回后完善相关手续。

3、请假人员的考勤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考勤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四、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的规定,各单位(部门)对员工的考勤和请销假要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请销假不严不细、弄虚作假现象,杜绝口头请销假的现象,因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执行不力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违反请假规定擅自休班及外出的,处以200元/次罚款;对请假后,无特殊理由不按期返回的,处以100元/次罚款。对责任单位处理双倍的罚款。

五、不执行请销假审批几种特殊情况 1、婚嫁、产假、哺乳假、年休假、病假。

2、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部门)上报休班人员。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司员工请假审批单

**公司请假审批单

填表时间:年月日

说明:

1、上三班人员正常安排的休班不需要填写《请假审批单》。

2、上大班人员即日起日常休班(包含周六周日)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不允许他人代为填写。

篇三:关于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办(处、区),市政府各部门:

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是严肃行政纪律,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行效能,打造阳光、效能、廉洁政府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现就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副市长、市长助理因公外出(包括出国)开会、参观、考察、学习、访问或因事、因病假等,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或者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形式向市长报告;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因公外出(包括出国)开会、参观、考察、学习、访问或因事、因病假等,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应将离开市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返回市区时间等有关事项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二、各乡镇办(处、区)及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因公外出(包括出国)开会、参观、考察、学习、访问或因事、因病假等,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请假报告,并指定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外出三天以内的,须本人口头向分管副市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向市长报告;外出三天以上的,须本人事前向市长、分管副市长请假,若市长、分管副市长不在家,向常务副市长请假,

并将请假事由、天数、途径地点、外出期间联系电话及返回本市时间等有关事项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三、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各乡镇办(处、区)及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须本人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和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经同意后,安排其他合适人员参会,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四、凡因公外出人员、必须做到厉行节约,严格标准核销差旅费;外出考察不得擅自延长考察时间,不得中途绕道和滞留;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时刻保持与本单位的工作联络。返回后,要在两天内向审批的领导报告。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提前请示并经批准同意。凡未履行请假程序外出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党纪政亿进行严肃处理。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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