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规章制度 >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3 | 移动端: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篇一: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大唐桂冠盘县四格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一、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向风电场作业人员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格风电场一切预警信息的发布。 三、术语和定义

3.1 预警:指在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提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的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低危害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3.2 报告:是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4.2 应急管理办公室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风电场或工作地点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4.3 预警信息包括以下所列险情:地震、强风、大雨、强降温、冰冻等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现场人员汇报的预警信息。

4.4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5 安全生产隐患预警通知单由政府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拟定发出。

4.6 所列险情发生时,应急办公室应立即按照处置要求,向有关班组和人员发布预警信息和处置命令,停止生产,先撤人员,再分析原因。

4.7 充分利用调度通讯、手持扩音器、无线通讯、手机短信、飞信、对讲机等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8 风电场作业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者降低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4.9 值班人员要随时关注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密切跟踪灾害发生过程,及时了解现场情况,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向上级单位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 全体员工有义务向风电场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

瞒报、漏报的将严肃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4.11 预警信息发布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五、检查与考核

5.1 公司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

6、附则

6.1 本制度由大唐桂冠盘县四格风力风电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实行之日起,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6.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唐桂冠盘县四格风力风电有限公司

篇二: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

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国办秘函?2015?3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国家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利用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国家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四条 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由各级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加强对全国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信息制作和发布

第六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要与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七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格式附后),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八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相应的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九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上下贯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发送到指定范围。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密切跟踪、及时调度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第三章信息传播

第十一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充分利用好气象系统信息传播渠道基础上,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户外媒体、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加强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三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重点依托气象信息员,并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等部门、行业信息员和社会工作者等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

传播作用,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要明确预警信息员责任区域,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 第十四条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五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面向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渔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对国家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与外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加强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加强国家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

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十九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报机制。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定期编发简报,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关规定,交流各有关方面工作动态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意见建议,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等。

第二十条 建立预警传播效果评估制度。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不定期组织有关方面,及时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昌吉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达到三级预警信

息由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县市(园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特殊情况下,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六条 需要发布的三级预警信息,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四级预警信息,要报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专项预警信息视情况报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审批。以上预警信息通过州及相关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州、县市(园区)政府网站由州、县市(园区)信息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七条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 州、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

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条 州信息化办公室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预警信息传播及时、准确。

第十条 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 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条 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19号)(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学习和宣传《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应急管理、新闻媒体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尤其要认真学习《办法》,要重点掌握与自身职能或业务相关的内容,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严格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建立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梅州市直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县(市、区)及以下有关单位要求发布的预警信息,要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审批;预警信息由市、县两级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后,通过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急管理栏目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梅州气象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发布预警信息实际所需经费。


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1341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